盛达矿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6年9月)

来源:深交所 2016-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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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经 2016 年 9 月 2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业务的集中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建立行之有效的投资决策与运

行机制,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以一定

数量的货币资金、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存货等实物资产、

股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进行各种形

式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符合公司章程;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

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

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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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

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五条 对外投资前期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投资项目的选择、立

项、论证。

第六条 项目甄选时,应由负责投资的部门进行市场调研,广泛

征求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项目应借助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从而对项目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

第七条 投资项目立项、论证时,提供的基础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需求和供应需求关系,技术状态和发展前景,资金来源和投资收

益,以及投资环境、投资方式和相关条件等。同时结合投资方和被投

资方的实际进行初步论证,依据合法批文、可靠数据,以及测算计算

表等,形成投资初步方案。

第八条 投资项目的立项、论证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由

投资部门报批:

(一)投资项目拥有相应的市场份额,且公司内部不重复建设;

(二)投资收益率较高或有助于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决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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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各决

策机构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

议事规则》及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投资活动作出决策。

(一)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署相关投

资合同或协议,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2、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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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署相关投资合同或协议,授

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超过

50%,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2、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 50%,且绝

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超过 50%以上,且绝对金额不

超过 500 万元;

4、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不超过 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

超过 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研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鼓励员工自愿跟投公司选定的投资项目,员工跟投

的总额度应不高于项目投资额的 5%;鼓励员工积极为公司推荐优质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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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公司成功投资员工推荐项目的,应对推荐员工给予奖励;公司也

应对有效管理项目的员工给予奖励。公司经营管理层应根据上述原则,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投资项目的跟投、激励办法。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并监督实施;

(二)积极寻找符合公司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和机会;

(三)承担对外投资的论证和初步评审工作;

(四)承担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

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管理机构讨论处

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主管部门应对公司对外投

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对外投资的会计

核算方法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主管部门根据分析和管理

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

和投资回报状况进行分析。

第十八条 被投资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公司财务主管部门报送财

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对投资项目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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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收回

第二十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

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第二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

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收回或转让应由对外投资业务主管部门提

出书面分析报告。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投资项目进行

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

并提交有权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

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收回或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

责,认真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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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

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

决策。

第二十五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公司,公司应派出相应的

董事及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派出的人员的人选由公司经营管理层研究

决定。

第二十七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的规定

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

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应通

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及时向本公

司汇报投资单位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本公

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本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根据相关规定对派出的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批

评、降级处分直至辞退,同时,对于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要

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了解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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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

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

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循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工

作制度》,对报告信息、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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