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盛达矿
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经事前从公司
获得并审阅了八届二十四次董事会的议案材料,在全面了解相关议案
和事项的具体情况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聘任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经理等高管的独立意
见
我们对《关于聘任王学武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马保
科为公司总工程师兼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梁浩为公司副总经
理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合法性。根据王学武、马保科、梁浩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
等,没有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任职资格合法。
2、程序性。聘任上述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王学武、马保科、梁浩的个人履历,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企业管理专业知识,拥有丰富的经营管理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王学武为公司总经理、马保
科为公司总工程师兼副总经理、梁浩为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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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公司不再提取维简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维简费计提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
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该方案
对维简费计提方法进行变更。
三、关于公司核销部分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独立意见
公司遵循财务会计要求的谨慎性原则核销部分应收账款和其他
应收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
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有利于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核销不涉及
公司关联方,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赵荣春、严复海、赵元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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