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上三个备
忘录以下合称为“《股权激励备忘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的相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乐视
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或“公司”)的委
托,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于 2011 年 9 月 30 日经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
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以下简称“本次行权”)相关
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行权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
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
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
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承诺,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行权事项的必备文件,随其他
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行权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 本次股票期权调整
(一)批准与授权
1. 2016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注销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期权及调整期权数量
的议案》,同意取消因个人原因离职的王倩、董志建的激励对象资格并
注销已授予王倩、董志建的未行权股票期权共 8.3391 万份,激励对象
调整为 169 人,该 169 人原始获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4,346.6566 万
份,剩余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1,303.9970 万份;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同意以定
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给予 169 名激励对象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
权共 1,303.9970 万份。
2.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调整和本次行权符合《管理办
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激
励对象调整和注销部分期权的规定,认为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备忘录》及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中关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3. 2016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期权及调整期权数量的
议案》、《关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对象名单的
议案》、《关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
认为 169 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取消因个人原因离职
的王倩、董志建的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已授予其的未行权股票期权份
额,同意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给予 169 名激励对象第四个行权期
可行权股票期权共 1,303.9970 万份。
(二)调整的具体内容
1. 对激励对象人数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
2016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期权及调整期权数量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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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王倩、董志建因个人原因离职,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同时取消
已授予其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 8.3391 万份,该 169 人原始获授股票期权数
量调整为 4,346.6566 万份,剩余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1,303.9970 万
份。
经上述调整后,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 169 人,明细如下:
获授股票期权数 本次可行权数量 占本次授予期权总
序号 姓名 职务
量(万份) (万份) 数的比例(%)
1 高 飞 副总经理 349.4480 104.8344 8.04
2 金 杰 副总经理 277.9700 83.3910 6.40
3 吴亚洲 副总经理 238.2600 71.4780 5.48
4 杨丽杰 财务总监 349.4480 104.8344 8.04
董事会秘
5 赵 凯 39.7100 11.9130 0.91
书
其他核心业务及技术
6 3,091.8206 927.5462 71.13
人员 164 人
合计 169 人 4,346.6566 1,303.9970 100.00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股权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169 名可行权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行权的股票数量符合《股权激励计划》之规定。
2. 调整后的本次行权的可行权数量
综上所述,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后,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可
行权股票期权共 1,303.9970 万份,具体明细如下:
获授股票期权数量 本次可行权数量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份) (万份)
1 高 飞 副总经理 349.4480 104.8344
2 金 杰 副总经理 277.9700 83.3910
3 吴亚洲 副总经理 238.2600 71.4780
4 杨丽杰 财务总监 349.4480 104.8344
5 赵 凯 董事会秘书 39.7100 11.9130
6 其他核心业务及技术人员 164 人 3,091.8206 927.5462
合计 169 人 4,346.6566 1,303.9970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尚需按照《股权激励计划》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的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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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行权
(一)本次行权的批准与授权
1. 2016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认为首
期期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同意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的方式给予 169 名激励对象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共 1,303.9970
万份。
2. 2016 年 9 月 30 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关于公司首期以及第二期股权
激励行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创业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备忘录》及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
得行权的情形;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四次行权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格。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
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承诺不向
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行权有利于
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论,激励
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同意激励对象在首
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四个行权期内行权。
3. 2016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对象名单的议案》和
《关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公司 169
名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四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以定向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
行权。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
就本次行权激励对象范围确定等相关方面履行了批准和授权程序,符合
《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行权条件的满足情况
1.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说明,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实行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股权激励计划》第八
部分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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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处罚;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说明,本次行权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
一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第八部分第
(一)项的规定:
(1)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处罚;
(3)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 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 本次行权属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第四次行权:
(1)《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
法之要求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与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已对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 2015 年度进行了绩效考核,激励对象均绩效
考核合格,符合行权条件。
(2)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审字
[2011]2002 号《审计报告》、会审字[2015]1618 号《审计报告》及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
可行权的议案》,以 201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68,332,199.53 元为基数,2014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利润为 345,043,734.71 元,净利润增长率为 404.95%,高于《股权激励计划》所
设定的 232%;公司 2014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13.10%,高于《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 12%,满足行权条件,符合《股权激励
计划》第八部分第(二)项规定的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的业绩要
求。
(3)授予日前三个会计年度 2008 年至 201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平均
净利润为 48,277,460.92 元;授予日前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平均净利润为 47,605,291.53 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待期
5
201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364,029,509.12 元和 345,043,734.71 元,均高于授予日前
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满足行权条件。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行权激励对象范围等相关方面符合《管理办
法》、《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行权的行权安排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四个行
权期自授权日起 5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6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的 30%。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给予 169 名激励对象第
四个行权期股票期权共 1,303.9970 万份,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第八条第
(二)款规定的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行权安排。激励对象符合行权
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内全部行权的,则未行权的该部分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 其他事项
本次行权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行权相关事项
的调整手续。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行权激励对象范围确定等相
关方面履行了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行权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调整合法、有效;本次行权调整尚需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行权相关事项的调整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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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 蕊
宋彦妍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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