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关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30 19: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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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04 证券简称:乐视网 公告编号:2016-119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经 2016 年 9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首期股权激励计划 169 名激励对象(调整后)在第

四个行权期内(即 2016 年 4 月 15 日至 2017 年 4 月 14 日止)可行权总数量:

1,303.9970 万份,行权价格:3.584 元。

2、本次行权采取集体行权模式,本次行权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

束后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告。

一、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及授予情况简述:

1、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1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

了独立意见;

2、2011 年 3 月 17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

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形成了《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2011

年 9 月 14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乐视网信息技术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修

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1 年 9 月 14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乐视

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且认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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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名单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11 年 9 月 30 日,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乐

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6、2011 年 10 月 14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人员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

期权首期授予的议案》,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期权授予

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1 年 10 月 14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

票期权首期授予的议案》,认为首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激励对象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

8、2013 年 6 月 1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期权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

9、2013 年 6 月 13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股票期权调整及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期权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期权第一期可行权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以 2013 年 8 月 21 日为首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登记日,对 191 名激励对象的 426.6298 万份股

票期权予以行权。

10、2014 年 5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激励对象

期权的议案》,激励对象傅蔷、玉捷、张敏、王莉、冯伟、李园、杨卫星、杨欧、

刘飞、刘志刚、胡畏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

定,取消该 11 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同时取消已授予该 11 人已获授的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共计 92.4160 万份。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

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同

意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给予 180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

权共 403.5258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行权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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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4 年 6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数量及注销激励对象期权的议案》,激

励对象王磊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取消

该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同时取消已授予该人已获授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4.332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15 年 11 月 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期权的

议案》,由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张坤、赵跃、时佳静、脱尚彬、李强、

朱先庆、李楠、刘伟 8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及相关规定,取消该 8 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同时取消已授予该 8 人股票期权共计

23.826 万份。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调整为 171 人。根据公司《首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

施、授予、行权与调整》的规定,该 23.826 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期权的

数量调整为 1988.388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3、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 201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

司总股本 841,190,06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0.46 元人民币现金;

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转增 12 股。并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完成权

益分派,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首次授出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以及数量进行调整。经调整后的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3.615 元。经调整后的期权的

行权数量为 4374.4536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4、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

司总股本 1,856,015,15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0.31 元人民币现金。

并于 2016 年 5 月 3 日完成权益分派,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

首次授出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及数量进行调整。经调整后的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3.584 元。

15、2016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期权及调整期权数量的议案》,由于

公司首期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王倩、董志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首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取消该两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同时取消已授予该

两人未行权股票期权共计 8.3391 万份。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调整为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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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根据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该 8.3391 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剩余未行权

期权的数量调整为 1,303.9970 万份。

二、关于满足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说明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激励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达到考核要求,满足行

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权条件。

乐视网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

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

规定的。

以 201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68,332,199.53 元为基

数,2014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345,043,734.71 元。净

相比 2010 年,2014 年度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利润增长率为 404.95%高于股权激励所设定

232%,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2%。

的 232%,满足条件。

公司 2014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13.10%,高于股权

激励计划设定的 12%,满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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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日前三个会计年度 2008 年至 201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平均净利润为:

48,277,460.92 元;授予日前三个会计年度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股票期权等待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平均净利润为:47,605,291.53 元。股票期权

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激励计划等待期 201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权日前最

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 净利润分 别为

364,029,509.12 元和 345,043,734.71 元,均高

于授予日前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为

负,满足行权条件。

三、本次行权股票来源、种类、激励对象、可行权数量及行权价格。

(一)本次行权的股票来源和种类: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股票来源

为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二)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及可行权数量(调整

后):

获授股票期权 本次可行权数 占本次授予期权总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万份) 量(万份) 数的比例(%)

1 高 飞 副总经理 349.4480 104.8344 8.04%

2 金 杰 副总经理 277.9700 83.3910 6.40%

3 吴亚洲 副总经理 238.2600 71.4780 5.48%

4 杨丽杰 财务总监 349.4480 104.8344 8.04%

5 赵 凯 董事会秘书 39.7100 11.9130 0.91%

其他核心业务及技术人员

6 3,091.8206 927.5462 71.13%

164 人

合计 169 人 4,346.6566 1,303.9970 100.00%

(三)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3.584 元/股。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

息、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行权价格进行

相应的调整。

(四)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2016 年 4 月 15 日起-2017 年 4 月 14 日止。

(五)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限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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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激励对象必须在行权期限内行权完毕,行权期限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六)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委托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相

关手续。

四、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独立董事对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经

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其作为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四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格。公司首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

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

理论,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独立董事同意激励对象在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四个行权期内行权。

六、监事会对首期股权激励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核实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按照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首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考核结果,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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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行权条件满足,公司 169 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同意以定向发行公

司股票的方式给予 169 名激励对象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共 1,303.9970

万份。

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首期股权激励第四个行权期是否符合

行权条件进行审议后认为:公司首期股权激励第四个行权期 2015 年度绩效考核

均合格,169 名(调整后)激励对象作为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的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的整体业绩亦符合首期计划规定的第四个行权期

的行权条件。

八、律师关于本次行权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乐视网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及可行权

的股票数量、可行权价格和可行权条件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九、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安排

行权专户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未使用的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本

次行权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收代缴。

十、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处理方式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必须在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

权,在行权期内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转入下个行权期,该部分

股票期权自动失效,由公司注销。

十一、首期股票期权激励第四次行权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假设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净资

产将因此增 4,673.5252 万元,其中:总股本增加 1,303.9970 万股,计 1,303.9970

万元,资本公积增加 3,369.5282 万元。综上,本期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并

假定以 2015 年末相关数据为基础测算,将影响 2015 年基本每股收益下降

0.002161 元,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下降 0.171560%。

十二、其他事项说明

本期行权涉及高级管理人员赵凯先生在公告日前 6 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买

入 33,200 股增持了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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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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