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4 证券简称:乐视网 公告编号:2016-118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期权
及调整期权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调整事项 调整前 调整后
剩余未行权数量 1,312.3361 万份 1,303.9970 万份
激励对象人数 171 人 169 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期权及
调整期权数量的议案》,相关事项详细内容如下:
一、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简述及历次注销调整情况
1、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1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
了独立意见;
2、2011 年 3 月 17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
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形成了《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2011
年 9 月 14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乐视网信息技术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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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1 年 9 月 14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乐视
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且认为激
励对象名单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11 年 9 月 30 日,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乐
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6、2011 年 10 月 14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人员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
期权首期授予的议案》,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期权授予
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1 年 10 月 14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
票期权首期授予的议案》,认为首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激励对象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
8、2013 年 6 月 1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期权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
9、2013 年 6 月 13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股票期权调整及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期权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期权第一期可行权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以 2013 年 8 月 21 日为首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登记日,对 191 名激励对象的 426.6298 万份
股票期权予以行权。
10、2014 年 5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激励对象
期权的议案》,激励对象傅蔷、玉捷、张敏、王莉、冯伟、李园、杨卫星、杨欧、
刘飞、刘志刚、胡畏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
定,取消该 11 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同时取消已授予该 11 人已获授的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共计 92.4160 万份。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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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同
意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给予 180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
权共 403.5258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行权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14 年 6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数量及注销激励对象期权的议案》,激
励对象王磊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取消
该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同时取消已授予该人已获授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4.332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15 年 11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激励对象
期权的议案》,由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张坤、赵跃、时佳静、脱尚彬、
李强、朱先庆、李楠、刘伟 8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及相关规定,取消该 8 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同时取消已授予该 8 人股票期
权共计 23.826 万份。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调整为 171 人。根据公司《首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股票
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的规定,该 23.826 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
期权的数量调整为 1988.388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
13、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 201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
司总股本 841,190,06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0.46 元人民币现金;
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转增 12 股。并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完成权
益分派,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首次授出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以及数量进行调整。经调整后的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3.615 元。经调整后的期权的
行权数量为 4374.4536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4、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
司总股本 1,856,015,15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0.31 元人民币现金。
并于 2016 年 5 月 3 日完成权益分派,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
首次授出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及数量进行调整。经调整后的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3.584 元。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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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调整
由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王倩、董志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
《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取消该两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同时取消
已授予该两人未行权股票期权共计 8.3391 万份。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调
整为 169 人。根据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该 8.3391 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该 169
人原始获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4,346.6566 万份,剩余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数量
调整为 1,303.9970 万份。
调整后的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各激励对象分配情况见下表:
获授股票期权 本次可行权数 占本次授予期权总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万份) 量(万份) 数的比例(%)
1 高 飞 副总经理 349.4480 104.8344 8.04%
2 金 杰 副总经理 277.9700 83.3910 6.40%
3 吴亚洲 副总经理 238.2600 71.4780 5.48%
4 杨丽杰 财务总监 349.4480 104.8344 8.04%
5 赵 凯 董事会秘书 39.7100 11.9130 0.91%
其他核心业务及技术人员
6 3,091.8206 927.5462 71.13%
164 人
合计 169 人 4,346.6566 1,303.9970 100.00%
三、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数量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数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
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调整后的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所发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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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调
整和注销部分期权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
《关于注销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期权及调整期权数量的议案》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调整
和注销部分期权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关
于注销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期权及调整期权数量的议案》内容。
七、律师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的相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调整的内容及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调整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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