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
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
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
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该独立董事
需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
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
的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1、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
出意见和建议;
6、 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和变更提出意见和建
议;
7、处理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
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审计
委员会对报告进行评议,发表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
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
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
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
会应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
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
取的措施。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召集人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召开
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
视同出席;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审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