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16-100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394,800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0.0494%;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太科技”)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暂缓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部分总额的 30%解锁的相
关事宜。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锁事项已经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
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3 年 12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草案规定,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480 万股限制性股票(最终以实际认购数量为准),其中,
首次授予数量为 449 万股,授予人数为 110 人,预留 31 万股。
2、2013 年 12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
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4 年 1 月 13 日,证监会对公司报送的《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4、2014 年 1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5、2014 年 2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浙江
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14 年 3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截至授予日,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或减少认购应
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9 万股,调整后本次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480 万股调
整为 451 万股,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10 人减少为 104 人,因激励对象
罗建荣先生、陈丽洁女士及项玉燕女士授予日前 6 个月有卖出股票的行为本次暂
缓授予,故实际首次激励对象为 101 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73 万股,
暂缓授予 47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 31 万股。
本次暂缓授予,在相关条件满足后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审议三人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7、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实施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工作,并于 2014 年 3 月 27 日披露了
授予完成的情况。公司首次授予日为 2014 年 3 月 18 日,实际首次激励对象为
101 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73 万股。在授予日后缴款期间,公司激励
对象刘胜明、钱德兵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6000 股,故本次
激励对象人数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人数一致,但首次授予数量发
生略微变化,由 373 万股调整为 372.4 万股。
8、2014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9、2014 年 9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罗建荣先生、陈丽
洁女士及项玉燕女士授予限制性股票 47 万股,并于当天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对公司确定的激励对象资格及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10、2015 年 1 月 1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 23 名激励对象共授予限制性股
票 31 万股,并于当天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公司确定的激励对
象资格及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11、2015 年 1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五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1.00 万股,回购价格为 6.18 元/股。2015 年 3 月 24 日,公
司完成了对上述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1.00 万股的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
施。
12、2015 年 4 月 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
案》,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 1,445,600 股,为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总额的 40%,人数为 96 人。
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期可解锁的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此出
具了法律意见。
13、2015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4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具体为:以 2015 年 03 月 24 日的公司总股本 285,251,029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 元(含税),上述分配预案共计派发现
金 28,525,102.90 元,剩余可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转增 18 股。2015 年 4 月 29 日,公司实施了权益分派。
14、2015 年 9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
解锁的议案》,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 526,400 股,人数为 3
人。
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期可解锁的条件及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律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
15、2016 年 1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两人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9.24 万股,回购价格为 2.17 元/股(为 2015 年 4 月 29 日
权益分派调整后股数和价格)。
2016 年 4 月 5 日,公司完成了对上述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9.24 万股的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16、2016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解锁期可解锁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本次限制
性股票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 3,423,560 股,人数为 117 人。
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及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禁售期已届满
根据《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规定,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有效期为自标的股票授予日起的 48 个月,其中锁定
期 12 个月,锁定期满后 36 个月为解锁期。解锁期内,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解锁
条件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标的股票解锁。截至 2016 年 9 月 25 日,公司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禁售期已届满。
(二)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序号 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1 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
关规定的。
相比于 2012 年,2015 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 2015 年营业收入为 1,542,012,579.18 元,2012
于 50%。 年营业收入为 838,874,861.48 元,同比增长
83.82%,符合不低于 50%的业绩目标。2015
相比于 2012 年,2015 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3 年净利润(扣非后)为 141,585,672.82 元,
40%。
2012 年净利润(扣非后)为 55,966,779.48
上述各年度净利润指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 元,同比增长 152.98%,符合净利润增长不
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低于 40%的业绩目标,故满足解锁条件。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2015 年度,3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合格,
4 管理办法》,激励对象解锁的前一年度绩
满足解锁条件。
效考核合格。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已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
条件。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
差异。
三、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
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核实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
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
定,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合格,且符合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
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事
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
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3名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共394,800股限制
性股票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
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
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3位激励对象解锁资
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
为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锁手续。
六、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永太科技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
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部分)的本次解锁之条件已经成就;永太科
技就本次解锁事宜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据此,永太科技可对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暂缓授予部分)进行本次解锁。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10 月 0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