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杭州信达奥体置业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事项之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
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集团”或“公司”)2015 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对滨江集团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杭
州信达奥体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授权事项概述
滨江集团于 2016 年 9 月与浙江信达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信达”)、
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地产”)签订《关于浙江省杭州市杭
政储出【2016】9 号地块之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
作协议约定之交易完成后,公司及融创地产将分别直接持有杭州东睦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睦公司”)20%及 80%的股权,同时公司将通过东睦公司
间接持有杭州信达奥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奥体”)10%的股权。信
达奥体系杭政储出【2016】9 号地块的开发主体。
为提高信达奥体经营过程中融资担保事项的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审议并
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信达奥体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授权期限:2016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至 2017 年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期间。
2、授权额度:不超过 14 亿元。
在具体实施时,公司将按照权益比例与合作方同比例为信达奥体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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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达奥体基本情况
信达奥体系杭政储出【2016】9 号地块项目的开发主体,其基本情况如下:
1、名称:杭州信达奥体置业有限公司
2、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3、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 1197 号 6 幢 215 室
4、法定代表人:张维民
5、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
6、成立日期:2016 年 6 月 21 日
7、营业期限:2016 年 6 月 21 日至长期
8、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
9、股东情况:浙江信达地产有限公司持有其 10%的股权,杭州东睦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持有 50%的股权,宁波坤皓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 40%的股权(滨江
集团通过持有东睦公司 20%的股权间接持有信达奥体 10%的股权)。
10、关联关系:信达奥体系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间接持有其 10%的股权,
公司将委派董事、总经理朱慧明先生任信达奥体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信达奥体系公司关联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与贷款银行或相关权利人签订担保协议。在具体实施时,公
司将与合作方按照权益比例为信达奥体提供担保,公司的担保金额不超过 14 亿
元。
四、授权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信达奥体提供担保,有利于提
高公司的运营效率,促进合作项目顺利开展。
五、履行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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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批准公司为杭州信达奥体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杭州信达奥体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事
项,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提请授权事项时,
关联董事朱慧明先生回避表决。同时,朱慧明先生作为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
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上述提请授权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杭州信达奥体置业有限
公司提供担保,其他股东将按股权比例为其提供担保,本次提请授权事项符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促进合作项目顺利开展,不会损害
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根据合作项目日常经营开发所面临的问题,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杭州信达奥体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促进合作项目顺利开展。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提请授权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该议案。”
七、公司与参股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公 司 2016 年 年 初 至 披 露 日 为 参 股 子 公 司 累 计 提 供 财 务 资 助 金 额 为
238,313.96 万元。
2016 年年初至披露日未发生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
八、公司承诺事项
公司董事会将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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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担保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保荐机构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对滨江集团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
表决,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已认可上述授权批准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授权批准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该事项符合房地产行业惯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效
率,促进合作项目顺利开展。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参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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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杭州信达奥体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关
联交易事项之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石 衡 计玲玲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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