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为杭州东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
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集团”或“公司”)2015 年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7 号: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对滨江集团拟使用自有资金为参股子公司杭
州东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睦公司”)提供不超过 140,000 万元人
民币的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滨江集团于 2016 年 9 月与与浙江信达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信达”)、
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地产”)签订《关于浙江省杭州市杭
政储出【2016】9 号地块之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
作协议约定之交易完成后,公司及融创地产将分别直接持有东睦公司 20%及 80%
的股权;同时,公司将通过东睦公司间接持有杭州信达奥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信达奥体”)10%的股权。信达奥体系杭政储出【2016】9 号地块的开发
主体。
为满足杭政储出【2016】9 号地块项目的开发需要,公司将按股权比例向
东睦公司提供不超过 140,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该等财务资助款主要用于支付杭
政储出【2016】9 号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及其他相关费用,财务资助的
具体情况如下:
1、财务资助对象:杭州东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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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资助最高金额:140,000.00 万元
3、财务资助资金主要用途:支付杭政储出【2016】9 号地块的土地出让金
(及契税)及其他相关费用
4、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5、资金成本:本次财务资助公司将按照资金实际占用时间以不高于年化
8%的利率收取利息。
6、审批程序:交易完成后,东睦公司系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20%
的股权,公司将委派董事、总经理朱慧明先生任东睦公司董事。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东睦公司系公司关联方。本次提供财务资助
构成关联交易,董事朱慧明先生需回避表决。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经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后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其他股东义务
东睦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名称:杭州东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3、住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良渚文化村玉鸟流苏苑23幢
4、法定代表人:张维民
5、注册资本:10万元
6、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6日
7、营业期限:2012年11月16日至2032年11月15日
8、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
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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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股东情况:滨江集团持股20%、融创地产持股80%。(东睦公司就上述
股东变更情况正在办理工商登记)
融创地产基本情况如下:法定代表人:汪孟德;住所:天津市西青区经济开
发区七支路8号506、507室;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成立日期:2003年1月31
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室内外装饰;自有房屋租
赁;房地产信息咨询(不含中介);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建筑材料批发兼零
售;货物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
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融创地产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10、关联关系:东睦公司系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20%的股权,公司
将委派董事、总经理朱慧明先生任东睦公司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东睦公司系公司关联方。
11、公司2015年度未曾对东睦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
12、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履行义务的情况:合作方融创地产将按持股比例提
供为项目提供同等条件的不超过560,0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
三、风险控制措施
(一)为满足项目开发的资金需求,公司和合作方按出资比例向东睦公司提
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符合房地产项目开发惯例。
(二)项目预期将取得较好的收益,公司的财务资助可以得到有效保证。此
外,通过相关人事安排,公司能对项目进行有效管控。
四、公司说明及承诺事项
(一)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属于下列期间: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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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
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五、履行的审批程序及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向杭州东睦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本次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关联交易,董
事朱慧明先生回避表决。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
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为杭州东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旨
在进一步支持杭政储出(2016)9号地块项目的建设。本次财务资助是按照房地
产行业惯例进行的,合作方股东按持股比例为项目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公
司的资助行为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公司通过相关人事安排,能对项目进行有
效管控。公司此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时,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
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
效。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为杭州东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发表了同意意
见。
六、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为参股子公司杭州东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系杭州
东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正常资金需求,旨在进一步支持杭政储出【2016】9号
地块的建设。本次财务资助是按照房地产行业合作开发项目惯例进行,合作方股
东均按持股比例为其提供财务资助,公司的资助行为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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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此次为杭州东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旨在进一步支持杭
政储出(2016)9号地块项目的建设。本次财务资助是按照房地产行业惯例进行
的,合作方股东按持股比例为项目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公司的资助行为没
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公司通过相关人事安排,能对项目进行有效管控。公司此
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
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所述,
我们同意公司为杭州东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事项。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金的金额及逾期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金额为 407,230.10
万元。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情况。
八、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述财务资助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上述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已认可上述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事项并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上述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程序
合法有效;
2、公司在确保生产经营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为东睦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系
信达奥体开发杭政储出【2016】9 号地块的正常资金需求,旨在进一步支持奥体
开发杭政储出【2016】9 号地块项目的建设,符合房地产行业惯例及公司的实际
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促进合作项目顺利开展,有利于公司向轻资产
化发展模式转型,促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
3、公司合作方股东按持股比例为东睦公司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同时,
通过相关人事安排,公司能对项目进行有效管控。故而,公司此次财务资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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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为杭州东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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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为杭州东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
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石 衡 计玲玲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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