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集团: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向杭州东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10-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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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6-104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向杭州东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基本情况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

月30日与浙江信达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信达”)、融创房

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地产”)签订《关于浙江省杭州

市杭政储出【2016】9号地块之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

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之交易完成后,公司及融创地产将分别直

接持有杭州东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睦公司”)20%和

80%的股权;同时,公司将通过东睦公司间接持有杭州信达奥体置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奥体”)10%的股权。信达奥体系杭政储

出【2016】9号地块的开发主体。

为满足杭政储出【2016】9号地块的开发需要,公司将按持股比

例向东睦公司提供不超过140,0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该等财务资助

款主要用于支付杭政储出【2016】9号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及契税)

及其他相关费用。融创地产将按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提供不超过

560,0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

1

公司本次财务资助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财务资助

将按照资金实际占用时间以不高于年化8%的利率收取利息。

2、审批程序

东睦公司系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20%的股权,并将委派

董事、总经理朱慧明先生担任该公司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东睦公司系公司关联方。本次提供财务资

助构成关联交易,董事朱慧明先生回避表决。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经关

联董事回避表决后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3、风险控制措施

为满足项目开发的资金需求,公司与合作方按权益比例为项目提

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符合房地产项目开发惯例。项目预期将取得

较好的收益,公司的财务资助可以得到有效保证。此外,通过相关人

事安排,公司能对项目进行有效管控。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财务资助

风险可控。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东睦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日期:2012 年 11 月 16 日

注册资本:10 万元

注册地址: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良渚文化村玉鸟流苏苑 23 幢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咨询

2

公司和融创地产将分别持有东睦公司 20%和 80%的股权。融创地

产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经济开发区七支路 8 号 506、

507 室;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法定代表人:

汪孟德;注册资本:1000000 万人民币;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及

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室内外装饰;自有房屋租赁;房地产信息咨

询(不含中介);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建筑材料批发兼零售;货

物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

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

办理。)

公司与融创地产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金额为 407,230.10

万元。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情况。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为满足项目开发的资金需求,公司与合作方按

权益比例为项目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符合房地产项目开发惯例,

有助于项目的顺利开发经营,更好地保证公司权益的实现,不会损害

公司股东利益。公司通过相关人事安排,能对项目进行有效管控。董

事会认为,公司此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此次为东睦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旨在进一步支持杭政储出

(2016)9 号地块项目的建设。本次财务资助是按照房地产行业惯例

3

进行的,合作方股东按持股比例为项目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公

司的资助行为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公司通过相关人事安排,能对

项目进行有效管控。公司此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董事会在审议本次

财务资助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

票权,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同

意公司为东睦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六、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述财务资助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上述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

事前已认可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并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财务

资助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

表决。上述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在确保生产经营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为东睦公司提供的

财务资助系信达奥体开发杭政储出【2016】 号地块的正常资金需求,

旨在进一步支持奥体开发杭政储出【2016】9 号地块项目的建设,符

合房地产行业惯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促

进合作项目顺利开展,有利于公司向轻资产化发展模式转型,促进公

司发展战略的实施;

3、公司合作方股东按持股比例为东睦公司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

4

资助;同时,通过相关人事安排,公司能对项目进行有效管控。故而,

公司此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为杭州东睦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事项无异议。

七、其他事项

(一)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属于下列期间: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

十二个月内。

(二)公司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八、被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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