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6-104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向杭州东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基本情况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
月30日与浙江信达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信达”)、融创房
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地产”)签订《关于浙江省杭州
市杭政储出【2016】9号地块之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
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之交易完成后,公司及融创地产将分别直
接持有杭州东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睦公司”)20%和
80%的股权;同时,公司将通过东睦公司间接持有杭州信达奥体置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奥体”)10%的股权。信达奥体系杭政储
出【2016】9号地块的开发主体。
为满足杭政储出【2016】9号地块的开发需要,公司将按持股比
例向东睦公司提供不超过140,0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该等财务资助
款主要用于支付杭政储出【2016】9号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及契税)
及其他相关费用。融创地产将按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提供不超过
560,0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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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财务资助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财务资助
将按照资金实际占用时间以不高于年化8%的利率收取利息。
2、审批程序
东睦公司系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20%的股权,并将委派
董事、总经理朱慧明先生担任该公司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东睦公司系公司关联方。本次提供财务资
助构成关联交易,董事朱慧明先生回避表决。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经关
联董事回避表决后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3、风险控制措施
为满足项目开发的资金需求,公司与合作方按权益比例为项目提
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符合房地产项目开发惯例。项目预期将取得
较好的收益,公司的财务资助可以得到有效保证。此外,通过相关人
事安排,公司能对项目进行有效管控。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财务资助
风险可控。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东睦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日期:2012 年 11 月 16 日
注册资本:10 万元
注册地址: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良渚文化村玉鸟流苏苑 23 幢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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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融创地产将分别持有东睦公司 20%和 80%的股权。融创地
产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经济开发区七支路 8 号 506、
507 室;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法定代表人:
汪孟德;注册资本:1000000 万人民币;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及
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室内外装饰;自有房屋租赁;房地产信息咨
询(不含中介);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建筑材料批发兼零售;货
物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
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
办理。)
公司与融创地产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金额为 407,230.10
万元。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情况。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为满足项目开发的资金需求,公司与合作方按
权益比例为项目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符合房地产项目开发惯例,
有助于项目的顺利开发经营,更好地保证公司权益的实现,不会损害
公司股东利益。公司通过相关人事安排,能对项目进行有效管控。董
事会认为,公司此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此次为东睦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旨在进一步支持杭政储出
(2016)9 号地块项目的建设。本次财务资助是按照房地产行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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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的,合作方股东按持股比例为项目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公
司的资助行为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公司通过相关人事安排,能对
项目进行有效管控。公司此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董事会在审议本次
财务资助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
票权,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同
意公司为东睦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六、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述财务资助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上述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
事前已认可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并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财务
资助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
表决。上述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在确保生产经营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为东睦公司提供的
财务资助系信达奥体开发杭政储出【2016】 号地块的正常资金需求,
旨在进一步支持奥体开发杭政储出【2016】9 号地块项目的建设,符
合房地产行业惯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促
进合作项目顺利开展,有利于公司向轻资产化发展模式转型,促进公
司发展战略的实施;
3、公司合作方股东按持股比例为东睦公司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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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同时,通过相关人事安排,公司能对项目进行有效管控。故而,
公司此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为杭州东睦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事项无异议。
七、其他事项
(一)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属于下列期间: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
十二个月内。
(二)公司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八、被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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