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
为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公司本次审议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继续停牌事项
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过程及结果合法、有效。
(2)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从保护上市公司与广大投资者利益考虑,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方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3)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公司计划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进一步完善公司在车联网领域的布局,在
巩固现有业务优势的同时进一步拓展车联网业务领域,深化业务布局,加快公司
业务转型,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继续
停牌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长华
宋靖雁
邱靖之
201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