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经 2016 年 9 月 29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
下统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稳健经营,保
护投资者利益,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证券投资决策及流程
的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亦
须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业务,是指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
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资管计划等)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严格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三)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法
定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应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
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
资的金额)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内(不含),
由公司证券投资部门报董事长进行批准;
(二)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含)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含),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三)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含)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含)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事宜,并及时将证券投资信息报
送董事会秘书处及相关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对证券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
并负责相关证券投资事宜的信息披露;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资
金的监管;公司内部审计小组负责对证券投资事宜进行定期审计,每年至少进行
一次,并充分评估资金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三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条 公司将持续完善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制度,坚持规范运作、有效防
范风险。公司将在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要的情况下做好证券投资资金的配置,并
根据外部环境变化适当调整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在降低风险的前提下获取投资
收益。
第九条 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
(一)为保障证券投资资金的专用性和安全性,公司选择信誉好、规模大、
有能力保障安全的金融机构开设资金账户和结算账户。
(二)证券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公司审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三)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
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十条 证券投资的业务风险控制:
(一)岗位分离操作,证券投资的风险评估、业务审批、产品申购、资金的
划入及划出等实施岗位分离。
(二)日常对账,设立业务台账,每笔交易后登记交易变动表;按月打印对
账单,并进行对账,确保帐实相符。
(三)在选择中介机构或理财代理机构时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
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
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被证券交易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证券。
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汇报制度:
证券投资负责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财务负责人、分管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汇报资金运作和收益情况。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证券投资
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
其他岗位人员泄露证券投资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
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
计划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
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五)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合规;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
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
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
资的比例;
(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
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三)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业务,或者疏于管理造
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
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
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