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潜股份: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30 0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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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中潜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永波 联系电话:0755-33968161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自军 联系电话:0755-3396800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 是

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无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2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无(中潜股份于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016 年 8 月 2 日上

市)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2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016 年 8 月 10 日

(2)培训日期

-12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14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年修订)》、《创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11 号:业绩预

告、业绩快报及修

正公告(2013 年修

订)》等文件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入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3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

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 无 不适用

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

无 不适用

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

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 无 不适用

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

承诺的

是否履行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原因及

承诺

解决措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的承诺

中潜股份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保障上市后投

资者权益,本公司股东、董监高承诺如下:

公司第一大股东爵盟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

即第二大股东深圳市爵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及公司共同控

制人方平章先生和陈翠琴女士(夫妻)、张顺先生和杨学君女

士(夫妻)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

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

是 不适用

动延长6个月。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

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

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方式;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

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发行人在现金分红时

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

现金分红归发行人所有。

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

4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转让

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额的40%;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二十四个

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80%。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

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

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方式,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

差额由发行人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

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发行人所有。

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长张顺先生、总经理方平章先生承诺:在前述承

诺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

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董事兼财务负责人陈静先生、监事会主席崔耀成先

生、监事肖顺英女士、监事杨丽女士、副总经理刘祥先生、副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明小燕女士及副总经理周富共先生承诺:

在前述承诺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

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

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

5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中潜股份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保障上市后投

资者权益,本公司股东、董监高承诺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及停止条件

中潜股份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

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

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

形(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

整),且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规定不得实施的情形,

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及相关方承诺

发行人将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

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

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发行人、第一及第二大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

高级管理人员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所采取的具体措施:1、发行

人回购发行人股票;2、第一及第二大股东、发行人董事(独

是 不适用

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3、同时采取

发行人回购发行人股票以及第一及第二大股东、公司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两种措施。

除触及《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禁

止增持或者回购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外,发行人、第一及第二

大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回购或增持

发行人不超过总股本 5%的股票,直至消除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

中潜股份第一及第二大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

级管理人员将接受发行人董事会制定的股票增持方案并严格

履行,若应由发行人履行股票回购方案而发行人未能履行,发

行人第一及第二大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

员将增持应由发行人回购的全部股票。发行人第一及第二大股

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未能履行上述股

票增持方案的一方或多方承担连带责任,发行人监事对发行人

回购股票以及发行人第一及第二大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进行督促和监督。

若第一及第二大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

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第一及第二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未履行上述承诺的第一及第二大股

东、作为股东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参与发行人当年的现

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发行人所有,同时全体董事(独立

6

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处当年应得薪酬的 50%

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

管理人员须先行签署本承诺,本承诺对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

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及股

份回购或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相关方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

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以市场价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并支付从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

行存款利息作为赔偿;

(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发行人回购或购回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2、第一及第二大股东承诺:

(1)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是 不适用

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第一及第二大股东将以市场价购回已

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支付从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购回

公告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作为赔偿。若发行人未能履行依法

以市场价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第一及第二大

股东将以市场价代为履行上述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并支付从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购回公告日的同期银行

存款利息作为赔偿。第一及第二大股东以所持发行人的全部股

份对上述项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第一及第二大股东回购或购回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执行。

3、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

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第一

及第二大股东以所持发行人的全部股份对上述承诺提供连带

7

责任保证担保。

(二)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如因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申报会计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相关事项的承诺

1、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

活动。

(4)由董事会薪酬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薪酬管理制度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公司发行上市后,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

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公司发行上市后,将促使公司董事会制定持续稳定

的现金分红方案,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情况下,实现每年现金分红水平不低于《未来五年(2014

是 不适用

年至 201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的标准;并将在董事会

表决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

(7)如果其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补偿责任。

如出现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益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由具体决策该行为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怠于

采取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参与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执行,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

8

公司利益。

(2)将促使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

方案,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况下,

实现每年现金分红水平不低于《未来五年(2014 年至 2018 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 20%的标准;并将在董事会表决相关议案时

投赞成票。

如果其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

偿责任。

五、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

发行人确认其作出的或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

有效,如果发行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则:1、

由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承诺的原因;2、

由发行人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或替代性承诺;3、

按照第一及第二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做的承

诺或保证的要求,留置对第一及第二大股东的分红及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薪酬,作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保障。

(二)发行人股东

发行人全体股东确认其作出的或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承诺

事项真实、有效,如果相关股东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

事项,则:1、由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

是 不适用

承诺的原因;2、由相关股东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

充或替代性承诺;3、相关股东承诺自愿锁定与应赔偿投资者

损失金额相当价值的公司股票,作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保障;

4、第一及第二大股东对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

中所做的承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确认其作出的或发行人公开

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如果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及时履

行相关承诺事项,则:1、由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

未及时履行承诺的原因;2、由相关人员及时提出合法、合理、

有效的补充或替代性承诺;3、相关人员将当年在发行人处当

年应得薪酬的 50%留置于公司,作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保障

等。

9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中潜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为申万

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责任公司原指派保荐代表人黄自军和余前昌担任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保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 荐代表人。

其理由 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余前昌因离职不再继续担任

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申万宏源证券指定保荐代表

人孙永波接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

行相关职责。本次变更不会影响申万宏源证券对公司持续

督导的保荐工作。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

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

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 不适用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

大事项

10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潜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黄自军

保荐代表人:

孙永波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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