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6-078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51%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收购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交易标的: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51%股权
3、交易金额:100,980 万元
4、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亦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5、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6、本次交易完成后,可能对公司产生的风险如下:政策风险、营运资金风险、
人才不足或流失的风险、新能源动力电池主流技术发生变更的风险、关于业务整合及
经营管理风险、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等。
一、交易概述
1、2016 年 9 月 29 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
市公司”)与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新能源”)以及智航新能源的
所有股东【分别为周发章、赵利东、李萍、周妍、黄金兰、曹平、徐伟、夏亚平、李
先锋、覃晶晶、刘德美、周文琴、钱振清、邵卫刚、谢竞华、赵佳敏、英信(厦门)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启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了《股权收购协议》,收购
所有股东合计持有智航新能源 51%的股权。本次交易的价格根据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出具的苏华评报字【2016】第 237 号《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
涉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资产评估
报告”),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为人民币 100,980 万元。
2、本公司与智航新能源的所有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收购资产不构成关联
交易。
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收购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
公司 51%股权的议案》,参加会议的 7 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均表示同意,该议案
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自然人周发章,男,1970 年出生,住所江苏省泰州市新能源产业园龙园路 213
号,持有智航新能源 72.12%股权,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转让其持有智航新能源 23.12%股权给公司。
2、自然人赵利东,男,1970 年出生,住所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滩里开发
区张家港市天马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持有智航新能源 6.29%股权,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转让其持有智
航新能源 6.29%股权给公司。
3、自然人李萍,女,1963 年出生,住所江苏省张家港新能源产业园(塘桥)光
明路 10 号华源塑胶,持有智航新能源 3.43%股权,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转让其持有智航新能源 3.43%
股权给公司。
4、自然人周妍,女,1989 年出生,住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国泰大厦 21 楼,持有
智航新能源 3.67%股权,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转让其持有智航新能源 3.67%股权给公司。
5、自然人黄金兰,男,1951 年出生,住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国泰大厦 21 楼,持
有智航新能源 2.10%股权,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转让其持有智航新能源 2.10%股权给公司。
6、自然人曹平,男,1958 年出生,住所江苏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塍东路 228 号
张家港市昌源氨纶制造有限公司,持有智航新能源 1.05%股权,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转让其持有智航
新能源 1.05%股权给公司。
7、自然人徐伟,男,1969 年出生,住所高港区金港南路苏安合作社(口小南侧),
持有智航新能源 0.10%股权,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转让其持有智航新能源 0.10%股权给公司。
8、自然人夏亚平,男,1959 年出生,住所高港区金港南路苏安合作社(口小南
侧),持有智航新能源 0.10%股权,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转让其持有智航新能源 0.10%股权给公司。
9、自然人李先锋,男,1963 年出生,住所泰州市高港高新区振兴大道 203 号精
拓机电(泰州)有限公司,持有智航新能源 0.10%股权,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转让其持有智航新能源
0.10%股权给公司。
10、自然人覃晶晶,女,1970 年出生,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兰埔路 176 号一
承大厦五楼,持有智航新能源 0.20%股权,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转让其持有智航新能源 0.20%股权给公
司。
11、自然人刘德美,女,1969 年出生,住所泰州市风凰东路盛和花园 1 号 903,
持有智航新能源 0.31%股权,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转让其持有智航新能源 0.31%股权给公司。
12、自然人周文琴,女,1968 年出生,住所张家港市步行街 14 号七天宾馆,持
有智航新能源 0.53%股权,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转让其持有智航新能源 0.53%股权给公司。
13、自然人钱振清,男,1970 年出生,住所张家港市冶金工业园光明村江苏保丽
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智航新能源 0.74%股权,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转让其持有智航新能源
0.74%股权给公司。
14、自然人邵卫刚,男,1961 年出生,住所张家港市塘桥镇富民路 1 号张家港市
金桥塑胶有限公司,持有智航新能源 2.13%股权,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转让其持有智航新能源 2.13%
股权给公司。
15、自然人谢竞华,男,1974 年出生,住所海南省琼海市博鳌亚洲论坛永久会址
培兰宿舍 C421 室,持有智航新能源 0.10%股权,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转让其持有智航新能源 0.10%
股权给公司。
16、自然人赵佳敏,女,1991 年出生,住所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滩里开发
区张家港市天马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持有智航新能源 0.53%股权,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转让其持有智
航新能源 0.53%股权给公司。
17、英信(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 2014 年 11 月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松岳路 8 号悦享中心 B 塔楼 11 层 09 单元,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
民币,法定代表人刘占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3303154541G,经营范围为一、
二、三产业投资;投资管理;社会经济咨询;煤炭及制品批发等;持有智航新能源 0.42%
股权,本次转让其持有智航新能源 0.42%股权给公司。
18、泰州启航投资中(有限合伙)是一家成立于 2015 年 10 月的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泰州市经济开发区滨江工业园泰镇路 18 号,注册资本 580 万元人民币,执行事
务合伙人周秋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00MA1M984Y3L,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
管理,持有智航新能源 6.08%股权,本次转让其持有智航新能源 6.08%股权给公司。
上述智航新能源的所有股东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
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的相关情况
本次拟收购的智航新能源专业从事新能源汽车三元动力锂电池的设计、研发、生
产、销售与服务,拥有三元正极材料、电芯和 PACK 系统的完整生产线,致力于为新
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提供动力电池的整体解决方案,已与东风汽车、华晨汽车、中植汽
车、中船重工、江苏奥新等国内知名车企展开合作。 2016 年 6 月,智航新能源成功
入选国家工信部发布的《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第四批),2016
年 8 月末,智航新能源日产 50 万支 2600 毫安的 18650 动力电池电芯的生产线已经完
全达产,并有大规模扩产计划,目前三元动力电池产量在国内单体电池企业中位居前
列。智航新能源高度重视研发工作,与国内某知名院校合作研发的 NCA 正极材料已
经试制成功,具备 NCA 电池批量化生产的基本条件。根据智航新能源股东的业绩承
诺,2016 年至 2018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1.36 亿元、3.8 亿元和 4.2
亿元。
1、智航新能源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98630380K
成立日期:2012 年 7 月 3 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安平
注册资本:954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江苏泰州
住所: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龙园路 213 号 5 幢
经营范围:锂电池的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
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智航新能源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周发章 6,880 6,880 72.12%
2 赵利东 600 600 6.29%
3 泰州启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80 580 6.08%
4 周妍 350 350 3.67%
5 李萍 327 327 3.43%
6 邵卫刚 203 203 2.13%
7 黄金兰 200 200 2.10%
8 曹平 100 100 1.05%
9 钱振清 70 70 0.74%
10 周文琴 50 50 0.53%
11 赵佳敏 50 50 0.53%
12 英信(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0 40 0.42%
13 刘德美 30 30 0.31%
14 覃晶晶 20 20 0.20%
15 徐伟 10 10 0.10%
16 夏亚平 10 10 0.10%
17 李先锋 10 10 0.10%
18 谢竞华 10 10 0.10%
合 计 9,540 9,540 100%
2、智航新能源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7 月 31 日
(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418,152,883.99 669,307,762.83
应收账款总额 63,755,844.86 140,439,094.82
负债总额 264,311,905.01 461,403,311.20
净资产 153,840,978.98 207,904,451.63
营业收入 104,218,286.35 210,365,598.65
营业利润 14,093,937.25 35,329,052.48
净利润 12,550,404.96 28,443,472.6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56,471,615.65 5,501,572.04
额
智航新能源 2016 年 8 月份实现营业收入 11,106 万元,营业利润 4,628 万元,净
利润 3,499 万元(上述 8 月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资产进行了资产评估,并
出具了苏华评报字【2016】第 237 号《资产评估报告》:
(1)评估对象: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51%股东权益
(2)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3)评估基准日:2016 年 7 月 31 日
(4)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
(5)评估结论:本报告评估结论选用收益法的评估结论为本次经济行为提供定
价参考。
即:在不考虑控股权溢价和股权缺乏流通性折扣的前提下,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
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51.00%的股权于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7 月
31 日时的评估值为 277,801.50×51.00%=141,678.77 万元,大写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肆
亿壹仟陆佰柒拾捌万柒仟柒佰元整。
四、《股权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各方:
甲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周发章、赵利东、李萍、周妍、黄金兰、曹平、徐伟、夏亚平、李先锋、
覃晶晶、刘德美、周文琴、钱振清、邵卫刚、谢竞华、赵佳敏、英信(厦门)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泰州启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丙方: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 签约时间:2016 年 9 月 29 日
(三) 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
1、本次交易方案
(1)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
双方同意,标的资产价格在由甲方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评估”),以 2016 年 7 月 31 日为评估基
准日所出具的“苏华评报字[2016]第 237 号”《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
涉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评估
报告》”)确定的标的资产的评估值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100,980 万元。
如丙方在业绩承诺三年期满后累计实际实现的净利润超过累计承诺利润数额
105%的(包括本数),则超出部分的 40%作为补偿对价支付给周发章,该等对价应在
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
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实施完毕。
超额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间内目标公司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总额–业绩承诺方
关于业绩承诺期间内目标公司的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总额×105%。
(2)交易对价的支付
甲乙双方同意,本次交易对价全部以现金方式支付,由甲方统一支付给周发章,
并由周发章代为支付给乙方其他股东。
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向周发章支付相关交易对价后,即视为履行了支付义务,乙方
各股东之间若有任何异议或争议均与甲方无关。
(3)支付进度安排
双方同意,甲方根据周发章提供的银行账户,按以下方式向周发章支付本次交易
对价:
①在甲方关于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 日内,甲方向周发章支付 5,000
万元作为履约订金,该等订金在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转为交易对价款;
②在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决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周发章支
付 55, 000 万元;
③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甲方向周发章支付 10,686 万元;
④在目标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周发章支付
剩余的 30,294 万元(交易对价总金额的 30%)。
若根据本协议约定,业绩承诺方需要向甲方进行业绩补偿的,甲方可以在应付交
易对价中予以先行相应抵扣,不足抵扣的由业绩承诺方在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向甲方补足;抵扣后有余额的,余额由甲方支付给周发章。
2、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减值测试补偿
(1)业绩补偿
双方同意,2016 年的业绩承诺方为本次交易的全部交易对方;2017 年、2018 年
的业绩承诺方均仅为周发章。
①业绩承诺期
业绩承诺期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度,即如果本次交易在
2016 年实施完毕,则盈利补偿期间为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
如深交所或其他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本次交易过程中要求延长业绩承
诺期的,则业绩承诺方需要按照深交所或其他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无条件延
长业绩承诺期。
②承诺净利润数
业绩承诺方向甲方承诺:丙方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实现的净利润将分别不
低于 13,600 万元、38,000 万元、42,000 万元。
③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差异的确定
甲方与业绩承诺方同意,甲方应当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 3 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
独披露丙方的在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并由
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④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补偿方式
ⅰ补偿金额
在盈利补偿期间内任何一个会计年度,如丙方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的合并报表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
利润数 95%的(不包括本数),则业绩承诺方应对甲方进行补偿: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的目标公司净利润数×95%-截至当期期
末累计实现的目标公司的实际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承诺的目标公司净利润
数总和×乙方所出售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即 100,980 万元)-累计已补偿金额
在计算任一会计年度的当年应补偿金额时,若当年应补偿金额小于零,则按零取
值,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ⅱ补偿金额的支付
业绩承诺方以现金方式在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
相关银行账户一次性足额支付补偿金额。如发生业绩补偿,甲方有权在未向业绩承诺
方支付的标的资产交易对价部分先行予以相应扣减,若扣减后仍然不能弥补差额的,
差额部分应当由业绩承诺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补足。乙方各主体之间对 2016 年的业
绩承诺补偿互负连带责任,周发章对 2017 年和 2018 年的业绩承诺负补偿责任
(2)减值测试补偿
①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应当进行减值测试,由甲方所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质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盈利补偿期间最后会计年度的专项审核
报告中减值情况发表减值测试的专项意见。根据减值测试意见的结果,如减值测试的
结果为期末标的资产减值额大于业绩承诺期内业绩承诺方已累计支付的补偿金额,则
业绩承诺方应当按照以下公式对甲方另行补偿:
资产减值需补偿金额=期末标的资产减值额-业绩承诺期内业绩承诺方已累计支付的
补偿金额。
期末标的资产减值额=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期末标的资产评估值(扣除业绩承诺期内
拟购买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及利润分配等因素的影响)。
②业绩承诺方进行业绩承诺补偿以及减值测试补偿的总金额不超过本次获得的
全部交易对价。
(3)业绩补偿担保
双方同意,在办理标的资产交割的同时,周发章将其持有的丙方剩余的 49%股权
质押给甲方作为业绩补偿的担保。在业绩承诺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时,甲方有权届时根据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师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将所质押的丙方相应
股权进行转让、拍卖或折价冲抵业绩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方承诺届时将予无条件配合。
3、期间损益和未分配利润
从基准日至交割日内丙方产生的收益由甲乙双方按照股权比例享有,亏损由乙方
以现金形式补足。
4、本次交易的实施与完成
双方确认,以标的资产全部登记于甲方名下之日视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
5、后续安排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甲方将择机启动收购周发章持有丙方的 49%股权,周发章同意甲
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具体交易价格和交易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
6、税费
因甲方本次交易所发生的全部税收或费用,凡法律法规有规定者,依相关规定办理;
无规定者,除非本协议各方另有约定,否则各方应各自承担己方与本协议的谈判、草
拟、签署和实施本次交易产生的有关税收和费用。
7、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
(1)非经协商一致或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的情形,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
变更、解除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解除,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①本协议项下义务已经按约定履行完毕。
②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之前,经双方一致书面同意;
③如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对本协议的内容和履行提出异议从而导致本协
议的重要原则条款无法得以履行以致严重影响任何一方签署本协议时的商业目的,则
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本协议可以终止或解除,在该种情况下,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
的善后处理依照双方另行达成之书面协议的约定。
④如果因为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
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此等违约行为没有获得补
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⑤无论甲方对丙方的审计、评估结果表明,或本次交易尚在进行过程中,或本次
交易已完成,如果甲方发现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前丙方存在业务、法律或财务等方面
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或重大不利影响的一切相关事宜,或甲方股东大会或深交
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未批准本次交易(若有),则甲方有权放弃本次交易,乙方应
在甲方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一切款项,并终止
本协议(包括相关协议或约定,下同)。对此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8、交易确定性及罚则
(1)在本次交易中,如因协议任何一方的过错致使本次交易不成功,则过错方
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0 万元,乙方各主体之间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如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限制,主管机关或深交所未予核准等不可归咎于
一方的原因或过错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完成或顺利推进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终止
本次交易,但该等终止应当提前 15 日通知对方。对此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
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标的资产对价款(若有)返
还给甲方。
9、违约责任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
证和承诺或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均构成违约,违约金为本次
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5%,但违约方已取得守约方书面同意豁免该等违约情形
的除外。如该等违约金小于其他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就不足
部分进行赔偿。
(2)若丙方全部或部分股东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时,股东各主体相互之间
负有连带责任。
(3)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交易对价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日
万分三向业绩承诺方支付违约金;若业绩承诺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补偿义务的,每
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协议生效
(1)本协议关于履约订金条款、保密条款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条款之外,本协议其他条款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①本协议已由协议各方盖章(法人或有限合伙)或签名(自然人);
②本次交易获得甲方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③丙方相关股东已对本次交易放弃相关优先购买权。
五、本次交易资金来源:公司自筹资金。
六、本次交易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为有效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更好地回报广大投资者,进一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
地发展,积极响应国家“转型升级”号召,公司考虑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当前,新能
源汽车作为国家大力支持发展的重点产业,未来发展空间巨大。智航新能源专注于汽
车动力电池电芯及电池系统的研发、设计、生产,受益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高速发展,
正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基于此,经三方友好协商,决定由公司收购智航新能源 51%的
股权。本次股权收购系三方共同意愿。
本次收购完成后,智航新能源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有助于公司更好地完成
经营目标,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将对公司
生产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
本次交易将会导致公司合并范围发生变化。
七、本次交易完成后可能面临的风险
(一)政策风险
受益于国家鼓励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政策的影响,2009年以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
业发展较快。伴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作为新能源汽车核心部件的动力电
池行业亦发展迅速。2015年4月,科技部、财政部、工信部、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
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将在2016-2020年继续实施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2015年9月,国务院发布《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推进城市停车场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上述推广政策
的实施,对我国动力电池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目前,动力电池行业的增长对财政补贴推广政策存在一定的依赖,若未来相关产
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会对智航新能源的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营运资金风险
国内动力电池市场是一个快速发展、空间广阔的市场。智航新能源已发展了一批
优质客户,确立了其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在客户中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具有较强的
市场竞争力,未来发展空间广阔。同时,智航新能源的市场推广、技术研发,亦需要
投入大量资金。随着业务规模的快速扩张、市场开拓和研发投入的不断加大,若智航
新能源的应收账款不能及时回收,存货不能及时消化,智航新能源将面临因营运资金
不足的风险。
(三)人才不足或流失的风险
智航新能源所从事的动力锂电池行业需要大批掌握化学、材料学、电子信息工程、
自动化、机械设计制造等专业技术的人才,也需要大批对客户需求、上下游行业技术
水平以及产品深入了解的人才。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智航新能源已形成了自身的人
才培养体系,拥有一支具有丰富研发经验、管理水平高、能够深刻了解客户需求的人
才队伍。但是,随着智航新能源经营规模的迅速扩张,必然带来对人才的迫切需求。
若智航新能源未来人才储备无法满足自身经营发展的需求,则将面临人才不足的风
险。
此外,专业的研发技术人才及经营管理团队是智航新能源在行业内保持竞争优势
及稳定、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所在,上述研发技术人才及经营管理团队能否保持稳定
是决定本次收购成功与否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如果公司在本次收购后不能保持智航
新能源研发技术人才及经营管理团队的稳定,将会带来智航新能源人才流失的风险,
从而对智航新能源未来的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四)新能源动力电池主流技术发生变更的风险
智航新能源专业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正极材料、电芯及电池系统 PACK 的
设计、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锂动力电池凭借生产成本较低、循环寿命较长、充
放电性能较好、能量密度较高、环境友好等方面的优势,成为我国目前新能源动力电
池的产业发展方向。若未来动力电池在技术路线上发生重大变化,则智航新能源可能
面临合格原材料供应不足以及自身技术储备不足,难以维持市场竞争地位的风险。
(五)关于业务整合及经营管理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智航新能源将成为公司的子公司,公司将力争形成文化合力,通
过保持智航新能源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业务层面的自主性和灵活性,选派相关人员担
任智航新能源的董事会成员,把握和指导其经营计划和发展方向,加强与管理层的沟
通,加强财务监控与日常交流,充分发挥双方在产业、渠道、资本等方面的协同效应,
同时调动资源全力支持智航新能源的客户开发及业务拓展等方式,力争最大程度的实
现双方在企业文化、团队管理、技术研发、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各方面的高效整合。
由于公司目前与智航新能源在企业文化、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一定的
差异,因此公司与智航新能源的整合能否达到互补及协同效果、能否达到预期最佳效
果所需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出现公司未能顺利整合智航新能源的情形,可
能会对智航新能源的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从而给公司带来业务整合及经营管理风险。
(六)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目前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迅速,整个产业链已经形成了日趋激烈的多元化竞争格
局。面对新能源动力电池良好的市场前景,一些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汽车整车厂商以
及专业电池生产企业均纷纷加大投入以开拓或巩固自身在新能源电池动力系统的市
场地位。一方面,激烈的市场竞争可能导致行业整体利润率水平有所降低;另一方面,
若智航新能源在持续技术创新、生产工艺改进、产品性价比、品质性能等方面不能及
时、有效的满足市场需求,将可能导致智航新能源的竞争力降低、产品市场推广及盈
利能力无法达到预期。
八、备查文件
(一)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股权收购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一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