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化纤:澄清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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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南京化纤 股票代码: 600889 编号:临 2016-016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报道简介

近日有媒体发布题为“南京化纤被举报 3.7 亿土地返还款‘不知去向’”的

文章,报道称:“近日某报记者收到一份实名举报资料反映,南京化纤在

2008 年搬迁后,3.7 亿土地返还款‘不翼而飞’”、“某报记者进一步调查发

现,南京化纤公司管理层与南京民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汇公司)似

乎关系匪浅”。

二、 澄清说明

1、关于媒体报道的 3.7 亿土地返还款事宜。

我公司前身系于六十年代初成立的国营南京化学纤维厂,其使用的土地是国

家划拨。1996 年我公司以部分生产经营性优质资产上市,南京化学纤维厂按规

定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我公司向南京化学纤维厂租赁使用土地。

2004 年 12 月,我公司与南京化学纤维厂签订了《资产置换协议》,南京化

学纤维厂以其所拥有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镇伏家场 120 号 360,025.7 平方

米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宁栖国用(95)字第 0020 号)与我公司进行

等额的资产置换,上述土地变更为我公司所有。我公司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

序并如实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详见编号为 2004-014 的《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

司 200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5 年初南京市政府明令我公司进行污染搬迁并下达了搬迁责任状,市土

地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公司此次受让土地的权证变更,造成我公司所拥有的土地之

使用权证仍是南京化学纤维厂的情况,但该土地的权属清楚,产权明确为我公司

所有,不存在任何异议,并不影响我公司对其拥有的任何权益。

2008 年,根据南京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和 2008 年土地储备计划,在政府规

划红线(城东 20070096JY01)范围内的企业土地纳入收储。我司上述土地也处

于该收储范围内。2008 年 8 月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被收储的相关方签订

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协议》(宁地储购协字(2008)第 014 号),确定位于上

述规划红线内的全部土地(南京化学纤维厂土地证面积 360025.7 平方米和南京

玛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土地证面积 73142.5 平方米)及资产收储补偿总额为人民

币 7.8 亿元,其中根据南京大陆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宁大陆

房地估价字(2009)第 022 号《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栖霞区燕子矶伏家场

工业用房地产拆迁补偿价格咨询报告》,我司应得补偿款为 5.6 亿元。该款项本

公司已经按财务核算的要求处理完毕。

上述土地收储工作是南京市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行为。土地

收储工作完成后,2008 年 9 月 23 日,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将上述收储地块性质

从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随后公开挂牌出让,土地成交总价为 13 亿元。土

地出让金在支付全部土地收储补偿总额 7.8 亿元以及政府刚性计提五项费用

1.4824 亿元后,产生的相关收益归政府部门所有,政府部门有权处置。(详见编

号为 2007-021 的《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公告》、编号为 2008-019 的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重要事项公告》、编号为 2008-029 的《南京化纤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上述土地收储事宜导致本公司位于收储地块的粘胶长丝生产系统搬迁至南

京市六合红山精细化工园内,粘胶短纤生产系统搬迁至江苏省盐城市大丰海洋经

济技术开发区内。因为搬迁距离遥远,造成本公司近千名职工下岗。根据政府安

排,该部分职工下岗后由全资国有企业南京化纤厂接收安置。南京市政府于 2009

年 7 月分两笔共拨付污染搬迁补助 3.067 亿给南京化纤厂用于支付下岗职工的工

资生活费,现该项费用仍在发生使用。

2008 年 8 月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被收储的相关方签订了《国有土地

使用权收储协议》时涉及到两个国有土地使用证:1、南京化学纤维厂,土地使

用权证号:宁栖国用(95)字第 0020 号,土地证面积 360025.7 平方米;2、南

京玛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证号:宁栖国用(2007)字第 09616 号,

土地证面积 73142.5 平方米,收储部门已经全额评估并支付了收储费用。之后因

规划调整导致 4.1 万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位于规划红线外,由南京

市土地局于 2009 年 9 月办理给全资国有企业南京化纤厂,用于支付搬迁下岗职

工生活费用。

因此,媒体报道“3.7 亿土地返还款” 与事实不符。

2、关于公司管理层成员与南京民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港联置业发展

有限公司的关系。

经查,本公司未持有南京民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南京港联置业发展有限公

司股权。自南京民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设立以来,本公司未与南京民汇发生任何

业务往来;也未与南京港联发生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业务。

本公司董事长丁明国先生在南京民汇的持股比例为 4.4%;总经理钟书高先

生在该公司的持股比例为 1%;副总经理钱国平先生在该公司的持股比例为 0.4%;

监事倪晓英女士在该公司的持股比例为 3.2%;独立董事谢南女士在该公司的持

股比例为 4.3%,上述投资均系个人行为。上述相关人员均未持有南京港联置业

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对南京民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南京港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无实际控制力。

媒体报道“南京化纤公司管理层与南京民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似乎关系匪浅”

与事实不符。

三、 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

海证券报》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

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保留追究进行不实报道相关媒体记者法律责任的

权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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