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文件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运作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发表意
见如下:
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
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本次补充确认的关联交易是为了缓
解营运资金压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认可该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招商银行授信提供
关联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文件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
请招商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治民 彭和平 张学斌
2016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