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风集团: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29 2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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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31 证券简称:暴风集团 公告编号:2016-142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称“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

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北

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暴风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将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冯鑫先生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公司实施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

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

宜。

3、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核实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4、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股票数量的

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5、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6、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完成首期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并于巨潮

咨询网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首期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5 月 11 日,授予价格为 9.67 元/股,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对象为 28 人,授予数量为 9,857,085 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5

年 10 月 8 日。

7、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议案》、《关于核实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调

整后的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8 日完成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并于巨潮

咨询网披露了《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9 月 22 日,授予价格为 20.34 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

励对象为 30 人,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95,598 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上市日期为 2015 年 11 月 20 日。

9、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监事会对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进行了审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进行了审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

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成就情况

1、锁定期已满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

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内为锁定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时间为自授

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止。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5 年 5 月 11 日,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

2、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成就说明

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

期的解锁条件进行了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

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1)2015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652,110,125.99 元,较 2014 年增长 68.85%;

以 2014 年公司业绩为基数,2015 年净利润增长率 (2)2015 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不低于 15%,201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未扣除激励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激励成本前的净利 成本)为 68,657,649.42 元,较 2014 年增长

润,且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84.05%。

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综上,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指标达到业绩考核

目标,满足解锁条件。

4、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对激励对象 2015 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 个人业绩成就情况:

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锁比例, 2015 年度,25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达标。

该比例与 100%之差的部分,即激励对象个人未解锁

的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

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三、可解锁激励对象及可解锁数量

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4 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激励对

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为 2,193,597 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79%。

单位:股

授予限制性 已解除限 本次可解除 继续锁定

姓名 职位

股票数量 售的数量 限售的数量 的数量

崔天龙 董事、副总经理 2,376,000 0 712,800 1,663,200

毕士钧 董事、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 1,710,720 0 513,216 1,197,504

赵军 董事 592,060 0 177,618 414,442

吕宁 副总经理 592,060 0 177,618 414,442

李媛萍 助理总裁 405,988 0 121,796 284,192

张鹏宇 副总经理 8,250 0 2,475 5,775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团队成员,共 18 人) 1,626,911 0 488,074 1,138,837

合计 7,311,989 0 2,193,597 5,118,392

(注:①公司实际控制人冯鑫先生承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获授限制

性股票,因而继续锁定其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②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③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股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数。)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经核

查:25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25 名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

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

已达成,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中,实际控制人冯鑫先生

承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获授限制性股票,因而继续锁定

其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核查,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均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25 名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

条件,其中,实际控制人冯鑫先生承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获授限制性股票,因而继续锁定其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同意公

司为其余 24 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锁手续。

六、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25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满

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业绩条件与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其中,实际控制人冯鑫先生承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获授限制性股票,因而继续锁定其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

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董事会 7 名董事中 4 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锁

相关事项进行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锁相关事宜。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中金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对暴风集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无异议。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锁期解锁条件已满足、解锁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

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项法律意见书》;

5、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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