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地产:独立董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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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卧龙地

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

公司向陈默等 17 名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深圳墨麟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墨麟股份”或“标的公司”)97.7136%股权并向卧龙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等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等相关事项,在认真审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听取公司对

调整本次交易方案的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我们已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对公司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相关的文

件和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听取了公司的相关说明,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

的沟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相关的议案已获得我们的事前认可。

2、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规定,有利于本次交易的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的情形。

3、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经核查本次交易方

案调整的具体内容,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不构成对原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4、公司与本次交易相关方拟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1

5、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

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均回避表决,会议履行了法

定程序,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等相关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本次交易方案调整。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黄速建 史习民 张志铭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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