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9 证券简称:红墙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8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9月29日(星期四)下午14:3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9月28日至2016年9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9月29日上午9:30至
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6年9月28日下午15:00至2016年9月29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科技产业园,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连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24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56,874,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0928%。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现 场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3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56,858,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0726%。
2、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6,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01%。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85,5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3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569,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71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6,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0201%。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连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表决结果:同意56,860,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6%,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反对13,3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2,2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284%;反对13,3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16%;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表决结果:同意56,86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3%,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反对13,3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2,0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943%;反对13,300股,
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16%;弃权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
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86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1,7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430%;反对13,6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28%;弃权2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
4、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86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1,7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430%;反对13,6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28%;弃权2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
5、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86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1,7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430%;反对13,6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28%;弃权2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
6、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86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1,7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430%;反对13,600股,
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28%;弃权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
7、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86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3%,反对1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2,0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943%;反对13,3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16%;弃权2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
8、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及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86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1,7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430%;反对13,6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28%;弃权2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
9、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86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2%,反对1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1,4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18%;反对14,1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82%;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86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2%,反对1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1,4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18%;反对14,100股,
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82%;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戴毅、邓洁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