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汇:关于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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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名家汇 公告编号:2016-057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订基本情况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方式

向特定对象合计发行不超过 7,000 万股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程宗玉先生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股份,拟认购股份数量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 10%且不高

于 20%。最终认购股份数量根据公司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

行价格而定。

2016 年 9 月 29 日,公司与程宗玉先生签署了《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与程宗玉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

认购对象程宗玉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职位,

其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实施。

二、认购对象的基本情况

程宗玉,男,出生于 1970 年 5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码:342423197005XXXXXX。

三、《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程宗玉

签订时间:2016 年 9 月 29 日

2、认购数量、认购价格、认购方式、支付方式及限售期

(1)认购数量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拟认购股份数量不低于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 10%且不高于 20%。最终认购股份数量根据甲方与本次发行

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而定。

若甲方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

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及乙方认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2)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将由甲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根据届时的市

场情况择机确定并选择下列任一方式确定:

①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②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

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

九十。

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一/二十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一/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甲方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将根据相关规

定对上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格由甲方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

权于发行时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乙方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乙方承诺接受甲方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的询价结果,并承诺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甲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3)认购方式

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4)支付方式

乙方同意,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乙方将按照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认股款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股份认购价

款一次性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该等认购

价款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完毕并且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

金专项存储账户。

(5)限售期

乙方承诺及确认,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发行取得的

新增股份。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

发行人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

股票锁定事宜。

3、合同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协议在下列生效条件全部成就或被有权一方适当豁免之日起生效:

(1)甲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同意签署本协议;

(2)甲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本次发行;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

(4)其他有权机关的批准、核准、同意及无异议(如适用)。

4、合同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本合同不附带任何保留条款和前置条件。

5、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所作出的声明或承诺失实或严

重有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缴纳认购价款的,则每逾期一日,按未缴纳认

购价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十日仍未履行完毕的,甲方

有权终止本协议。除此以外,若因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并

支付认购价款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上述违约金的支付及损失的赔偿不影响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同时,守约

一方也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4、《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程宗玉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0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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