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中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在审阅
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拟聘任副总经理徐兰芝
女士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深交所、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条件,同意公
司聘任徐兰芝女士为副总经理,任期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独立董事:
黄董良 黄海燕 徐林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