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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
买卖股票行为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津膜科技”、“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拟实施的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申报要求,就自2015年11月18日至
2016年5月1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内津膜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知情人,本次重组的目标公司(包括甘肃金桥水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水科”)及江苏凯米膜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凯米”))和交易各方(包括津膜科技、截至2016年6
月30日合计持有金桥水科100%股权的股东(王刚、叶泉、潘力成、吴芳、甘肃海
德兄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何雨浓、甘肃浩江工程技术
咨询有限公司、甘肃聚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康党辉、唐燕、阎淑梅、张添盛、杜安莉、付连艳、信建伟、
李志坤、靳新平、阎兆龙、阎增玮、张雪文、韩国锋、秦臻、张锐娟、蔡科、李
朝、王海英、聂金雄)、截至2016年6月30日合计持有江苏凯米100%股权的股东
(王怀林、蒋国春、顾莹、管国红、陈莲英、丁韶华、汤蓉、云金明、葛孝全、
王进、江苏中茂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金茂中
医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新材料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
合伙)、北京润信鼎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江苏众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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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鼎毅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上述非自然人股东的各自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管理人员,相关专业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其他知悉本
次重组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兄弟姐
妹、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以下合称“核查范围内人员”)买卖股票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津膜科技提供的本次重组核查范围内
人员名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下简称“《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
细清单》、津膜科技出具的相关自查报告、本次重组历次交易进程备忘录及相关
人员的账户交易明细、书面声明和承诺等文件(以下合称“核查文件”),并基
于津膜科技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津膜科技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
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
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
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津膜科技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就本次重组涉及
的核查范围内人员在自查期间是否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获取收
益的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津膜科技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2
一、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人员买卖津膜科技股票的情况
根据津膜科技及相关方提供的核查文件,于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人员买
入、卖出股票的情况如下表:
1、津膜科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买入、卖出股票的
情况
交易数量(股)
姓名 职务(或亲属关系) 交易时间
(正数为买入,负数为卖出)
津膜科技监事会主
邱毅 2015年11月26日 -3,200
席邱冠雄之子
2016年3月17日 300
肖广胜 津膜科技法务经理
2016年3月18日 -300
津膜科技法务经理 2016年3月17日 100
于学平
肖广胜之配偶 2016年3月18日 -100
2、其他核查范围内的机构、人员买入、卖出股票的情况
交易数量(股)
姓名 职务或相关关系 交易时间
(正数为买入,负数为卖出)
金桥水科董事、副
邱文慧 2016年5月19日 3,000
总经理
金桥水科持股5% 2015年12月31日 -400注
以上股东盛达矿业
严复海 2015年12月31日 400注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2016年1月8日 -400
中信建 2016年5月3日 10,800
投证券 2016年5月5日 5,400
本次重组独立财务
股份有
顾问 2016年5月5日 -5,400
限公司
(以下 2016年5月6日 2,700
3
交易数量(股)
姓名 职务或相关关系 交易时间
(正数为买入,负数为卖出)
简称 2016年5月6日 -8,100
“中信
2016年5月10日 5,400
建投”)
2016年5月10日 -2,700
2016年5月16日 2,700
2016年5月17日 5,400
2016年5月17日 -5,400
2016年5月18日 -5,400
2016年5月19日 5,400
注:严复海于2015年12月31日持有津膜科技股票的变动情况系担保证券划拨
所致。
3、根据核查文件,除上述人员、机构外,其他核查范围内人员、机构在自
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津膜科技股票的情形。
二、对上述相关人员、机构买卖津膜科技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1、2016年5月19日,津膜科技发布《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
事项停牌公告》,根据该公告,因正在筹划重大事项,津膜科技股票自2016年5
月19日(星期四)13:00开市起停牌。根据本次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津膜科技于
2016年5月19日与金桥水科签署了《框架协议》,与金桥水科初步达成合作意向;
另于2016年7月15日与江苏凯米签署了《保密协议》,与江苏凯米初步达成合作
意向。
2、对上述相关人员、机构买卖津膜科技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根据《查询证明》、津膜科技出具的《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
关知情人买卖津膜科技股票的自查报告》及邱冠雄、邱毅、肖广胜、于学平、严
复海及邱文慧出具的《关于买卖股票的说明和承诺》,邱毅、肖广胜、于学平、
严复海及邱文慧买入、卖出津膜科技股票均系在未获知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及
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津膜科技股票投资价值的自
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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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邱冠雄及邱毅的承诺
津膜科技监事会主席邱冠雄已作出承诺如下:“(1)除本人之子邱毅存在
卖出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的其他近亲属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津膜科技
股票的情形;(2)本人之子邱毅卖出股票的行为,是在本人并未获知重大资产
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津膜科技股
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
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津膜科技股票的情形;(3)本人担任津膜科技监事会主席,
不存在向本人亲属泄露津膜科技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
信息买卖津膜科技股票的情形;(4)若本人之子邱毅上述卖出津膜科技股票的
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当之处,本人将促使本人之子邱毅将因上述交易而获得
的全部收益(如有)上缴津膜科技,并以包括但不限于津膜科技公告的方式,向
广大投资者道歉;(5)在津膜科技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津膜科技宣布终止
该事项实施前,本人及本人之子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再买卖津膜科技股票;(6)本人及本人之子保证
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津膜科技监事会主席邱冠雄之子邱毅已作出承诺如下:“(1)本人在自查
期间内卖出津膜科技股票是在并未获知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
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津膜科技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
的操作,与津膜科技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
津膜科技股票的情形;(2)本人之父邱冠雄担任津膜科技监事会主席,但其在
津膜科技停牌前未向本人透露过津膜科技任何内幕信息;(3)若本人在自查期
间内卖出津膜科技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交
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有)上缴津膜科技,并以包括但不限于津膜科技公告的
方式,向广大投资者道歉;(4)在津膜科技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津膜科技
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
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再买卖津膜科技股票;(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
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肖广胜及于学平的承诺
津膜科技法务经理肖广胜已作出承诺如下:“(1)除本人及本人配偶存在
于自查期间内买卖津膜科技股票的情形外,本人的其他近亲属在自查期间内未买
卖津膜科技的股票;(2)本人及本人配偶于自查期间内买卖津膜科技股票行为,
是在并未获知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
交易情况及津膜科技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重组无任何
5
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津膜科技股票的情形;(3)本人担
任津膜科技法务经理,本人不存在向本人亲属泄露津膜科技内幕信息的情形,也
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津膜科技股票的情形;(4)若本人及本人
配偶买卖津膜科技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配偶愿意
将因上述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有)上缴津膜科技,并以包括但不限于津膜
科技公告的方式,向广大投资者道歉;(5)在津膜科技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
或津膜科技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前,本人及本人配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再买卖津膜科技股票;(6)
本人及本人配偶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津膜科技法务经理肖广胜之配偶于学平已作出承诺如下:“(1)除本人及
本人配偶存在于自查期间内买卖津膜科技股票的情形外,本人的其他近亲属在自
查期间内未买卖津膜科技的股票;(2)本人及本人配偶于自查期间内买卖津膜
科技股票行为,是在并未获知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
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津膜科技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
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津膜科技股票的情
形;(3)本人配偶肖广胜担任津膜科技法务经理,肖广胜不存在向本人及其他
亲属泄露津膜科技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津膜
科技股票的情形;(4)若本人及本人配偶上述买卖津膜科技股票的行为被有关
部门认定为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配偶愿意将因上述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如
有)上缴津膜科技,并以包括但不限于津膜科技公告的方式,向广大投资者道歉;
(5)在津膜科技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津膜科技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前,本
人及本人配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
交易行为,不再买卖津膜科技股票;(6)本人及本人配偶保证上述声明真实、
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严复海的承诺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严复海已作出承诺如下:“(1)本人于自
查期间内卖出津膜科技股票是在并未获知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
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津膜科技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
行的操作,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津膜科
技股票的情形;(2)津膜科技股票停牌之前,王刚、叶泉在筹划金桥水科参与
本次重组时并未向本人泄露本次重组的情况,本人亦未通过其他渠道获知与本次
重组有关的任何信息;(3)若本人上述卖出津膜科技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
6
定为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有)上缴津膜科技,
并以包括但不限于津膜科技公告的方式,向广大投资者道歉;(4)在津膜科技
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津膜科技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再买卖津膜科技股
票;(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4)邱文慧的承诺
金桥水科董事、副总经理邱文慧已作出承诺如下:“(1)本人于自查期间
内买入津膜科技股票是在并未获知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
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津膜科技股票投资价值和波动情况的自行判断
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津
膜科技股票的情形;(2)津膜科技股票停牌之前,王刚、叶泉在筹划金桥水科
参与本次重组时并未向本人泄露本次重组的情况,本人亦未通过其他渠道获知与
本次重组有关的任何信息;(3)本人承诺在津膜科技股票复牌后五个交易日内
卖出本人持有的全部津膜科技股票,若本人上述买入津膜科技股票的行为被有关
部门认定为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有)上缴津
膜科技,并以包括但不限于津膜科技公告的方式,向广大投资者道歉;(4)在
津膜科技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津膜科技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前,本人将严格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除卖出本人
上述买入的3,000股股票以外,不再买卖津膜科技股票;(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
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根据核查文件和本所律师的核查,从本次重组的交易进程、知情
人员的知情时间、上述相关人员的交易时间、交易性质、津膜科技A股股票的波
动情况等方面综合分析,上述相关人员于自查期间内买入、卖出津膜科技股票的
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
3、对中信建投买卖津膜科技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中信建投已作出承诺如下:“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
基于业务需接触和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承销与保荐及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
有关的财务顾问等保密侧业务与其他公开侧业务间设置了信息隔离墙,以防止内
幕信息不当流动。上述自营业务股票账户是本公司量化投资的专项账户,该账户
所做的交易属非方向性投资。该账户的交易策略完全基于公开数据,通过量化模
型发出指令。该账户的交易形式是一篮子股票同时交易,并不针对某只股票单独
交易。因此,本公司投资业务在该账户所做的交易属非方向性投资,该账户于 2016
7
年 5 月 19 日津膜科技停牌日前六个月期间交易上市公司 A 股股票行为属于量化
交易行为。综上所述,本公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 A 股股票行为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
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基于上述,中信建投已建立信息隔离制度,其自营业务买卖津膜科技股票与
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津膜科技股票的情
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核查文件和本所律师的核查,自查期间内津膜科技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对津膜科技股票的买入、卖出行为均不构成内幕
交易,对本次重组不构成实质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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