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通科技:东兴金海27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来源:深交所 2016-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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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东兴金海 27 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编号:[DXJH-27-NBYH-2016]

委托人: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1

三、声明与承诺...................................................... 2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5

五、委托资产........................................................ 9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 13

七、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 15

八、资金划拨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5

九、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18

十、越权交易处理................................................... 19

十一、 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 20

十二、文件与实物资产的保管......................................... 20

十三、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20

十四、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22

十五、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22

十六、保密......................................................... 23

十七、违约责任..................................................... 24

十八、争议的处理................................................... 25

十九、其他事项..................................................... 25

附件一............................................................. 28

附件二............................................................. 29

附件三............................................................. 30

附件四............................................................. 31

附件五............................................................. 32

附件六............................................................. 33

附件七............................................................. 34

附件八............................................................. 35

附件九............................................................. 38

附件十............................................................. 39

2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一、前言

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

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93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证监会公告[2012]30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资产委托

人(以下简称“委托人”)、资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

下简称“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涉及非法集资,并在签订本合同

前,必须已经签署了风险揭示书及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委托人阅知本合同

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

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

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托管账户内

资金,但对于已划转出托管账户的资产,以及处于托管银行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

不承担保管责任。托管人不负责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对资产管

理计划的投资项目对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

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托管人未对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

益进行任何承诺或保证。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皖通科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通科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系皖

通科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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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件和《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组织设立,现皖通科技根据员工

持股计划的委托授权,代表员工持股计划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本合同,

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委托人系员工持股计划。)

2、管理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合同: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东兴金海 27 号定向资产管理

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5、委托资产:指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管理人管理的作为本合同标

的财产,可为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受益权、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6、工作日:指中国境内商业银行营业之日。

7、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证券账户”):根据《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管理人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为委托资产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等。

8、托管账户: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资产开立的专门用于保管货币形

式存在的委托资金及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9、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0、员工持股计划:指委托人所在的上市公司【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三、声明与承诺

(一)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

1、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2、委托人保证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

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如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

管理人及托管人;

3、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委托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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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不得为筹集的他人资金;委托人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委托资产为筹

集资金的,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合法筹集的证明文件,不得将自有资金和募集

资金混同操作;

4、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

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

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委托人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

可、备案或者登记;

5、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和本合同的讲解,

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已清楚认知委托资产投资所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等其他风险以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已签署了管理人制作的风

险揭示书,并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6、委托人承认,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资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

担保;

7、委托人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

8、委托人声明:本资产管理计划为管理人被动管理的通道类业务,本资产

管理计划只能投资于委托人指定的投资标的;管理人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

等工作,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在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或委托人提取委

托资产时,管理人有权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

9、本委托人自行或委托其他方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交易对手进

行必要的尽职调查,管理人不承担前述尽职调查义务;

10、本委托人承诺对管理人根据投资指令从事的投资行为承担完全后果,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处理相关纠纷。

11、本委托人承诺,不会通过本计划直接或间接从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不当

行为:单独或与他人合谋配合进行股票分仓,以规避相关的信息披露、交易限制、

交易禁止等规定的行为;单独或与他人合谋进行市场操纵、影响或拉抬股价等扰

乱金融市场的行为;单独或与他人合谋利用内幕信息或价格敏感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的行为;单独或与他人合谋进行利益输送、洗钱、恐怖融资等行为;其他法律、

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监管机构认为属于不正当的交易行为。

(二)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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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1、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

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证监许可[2009]636 号);

2、管理人保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

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

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3、管理人已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委托人身份,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

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提示委托人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并已

通过了解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

行了充分评估;

4、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5、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

出承诺;

6、管理人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

人使用;

7、管理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

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

同和其他法律文件;管理人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

可、备案或者登记。

(三)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

1、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2、托管人承诺安全保管托管账户内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按照本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托管人对于已划转出托管账户资

产,以及处于托管银行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托管人不负责委托

资产的投资管理和投资风险管理,对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

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因提供监督服务而对管理人违

规投资承担责任;

3、托管人仅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的明确约定,管理人或资产委托人书面

提供的关联方名单(若有)进行投资监督,对其他合规性问题不承担任何形式的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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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

名称: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皖通科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 58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 589 号

邮政编码:230088

法定代表人:王中胜

联系人:陈新

联系电话:0551-62969206

1、委托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和清算后

的剩余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红股、配股、股息等;

(2)根据委托人的书面要求,查询委托资产的资产配置、价值变动、交易记

录等相关信息,监督委托资产的管理和托管情况,相关各方应当予以配合;

(3)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从管理人处获取委托资产管理相关业务报

告、从托管人处获取委托资产托管相关业务报告;

(4)享有委托资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并可书面授权管理人代为行使部分因

委托资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5)有权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收益权;

(6)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管理

人、托管人;

(2)及时、足额地向管理人交付委托资产;

(3)在此授权并协助管理人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

手续,授权管理人在托管人处办理托管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

并不得将前述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4)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税费,

并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并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因委托资产运作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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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其他费用;

(5)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

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

向等;

(6)管理人在履行管理义务的过程中,委托人不得对管理人提出任何违反法

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标准及适用于管理人的任何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的要求,否则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

(7) 如因委托人委托管理人管理的资产的合法性存在未向管理人说明的情

况,并由此发生纠纷,因此给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赔偿管理人受到的损

失,同时管理人仍继续享有本合同项下管理费的请求权;

(8)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5.04 亿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赵乐静

联系电话:010-66555629

1、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运作

及管理;

(2)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取管理费;

(3)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

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必要信息和资料;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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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监会;

(5)经委托人的书面授权,代理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所产生的

权利;

(6)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本合同备案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与委托人的约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

(4)按规定为委托人的委托资产开立投资所需要的专用证券账户和证券交

易资金账户,并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前,不得使用该账户进

行交易。在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或注销时,管理人应代理委托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办理证券在专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托管人不负责专用

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5)应当为每个委托人建立业务台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

指引》的相关规则进行会计核算,与托管人定期对账,及时准确办理委托资产的

清算交收;

(6)定向计划成立后,管理人根据委托人的书面要求及时提供对账信息,

说明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确保投资者能

够及时、准确了解产品情况;

(7)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或

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委托人,并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8)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

服务;

(9)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资产与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的委托人的委托资产相互独

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10)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委托资产为管理人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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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11)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接受委托人和托管人的监督;

(12)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对

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并将年度报告向当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4)保存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委托人资料、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20 年;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

人利益的活动;

(16)本合同终止时,及时将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返还给委托人;

(1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南南路 700 号宁波银行大厦 21 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南南路 700 号宁波银行大厦 21 楼

邮政编码:315100

负责人:陆华裕

组织形式:股份制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长期

联系人:刘柳

联系电话:010-53266193

1、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保管委托资产;

(2)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3)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投资监督权,对于管理人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有

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保管托管账户内资金,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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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但托管人对于已划转出托管账户的资

产,以及处于托管银行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发现管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要求管理人改正;管理人不改正或造成委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应及时

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但托管人不负责委托资

产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对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

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因提供监督服务而对管理人违规投资

承担责任;

(3)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资产托管事宜;

(4)按规定开设委托资产的托管账户;对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委托资产的完整与独立;

(5)按照本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6)妥善保管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合同等资料;

(7)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

询服务;

(8)编制委托资产年度托管报告;

(9)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委托资产为托管人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资产;

(10)公平对待委托人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

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委托资产

(一)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额、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管理期限

1、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额

委托资产由委托人分期投入,各期委托资产的具体种类、数额见《委托资

产起始运作通知书》(附件一)或者《追加委托资产确认书》(附件二)。但现金

委托金额不得少于 100 万元但不超过 7,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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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2、交付时间及方式

委托资产在本章(三)所述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应

及时将初始委托资产(现金部分)足额划拨至托管人为本委托资产开立的托管账

户中,同时委托管理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将委托资产(证券部分,如有)

从委托人原有证券账户划至专用证券账户中。专用证券账户资产不属于托管人托

管范围。

3、管理期限

在委托人将每期委托资产成功划拨至托管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后,管理人及

托管人应共同向委托人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经委托人签收后回传

管理人及托管人且管理人及托管人均收到后的当日作为该期委托资产运作起始

日。本定向计划存续期为二十四(24)个月,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

致,本定向计划可展期,也可提前终止。本定向计划持有的皖通科技股票锁定期

为十二(12)个月(自本定向计划买入最后一笔股票之日起算)。

现金类委托资产划入本定向计划托管账户的最晚时间应当不晚于委托资产

起始运作日 12:00(以到账时间为准,委托人应提前预留资金到账的时间),如

晚于该时点导致委托资金未能于当日进行投资,以下一工作日为委托资产起始运

作日。

(二)委托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1、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托管人保管。但托管

人对于已划转出托管账户的资产,以及处于托管银行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

保管责任。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管理人因委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处置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委托资产。

3、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

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如发生有权机关对委托资产强制执行情形,管理人、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委托人,但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5、管理人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账户运作委托资产产生的交易记录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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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凭证由管理人保管。

6、管理人可以直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专用证券账户,委托人应给予

必要的配合,查询费用从委托资产中列支。

(三)委托资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委托人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委托人移交、追加委托资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委托资产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

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账户(以下称委托人账户),该账户由委托人负责开立和

管理。

委托人账户信息

户 名: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11017598477000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营业部

2、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账户是指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资产开立的专门用于保管货币形

式存在的委托资金及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该账户由托管人负责开立和管理,委

托人和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托管账户信息:

户 名:东兴金海 27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账 号:770101220003252390089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行 号:313100020052

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以二级户的形式为委托资产开立的专门用于保管货币

形式存在的委托资金及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该账户仅用于:①存放委托的现金资产和办理本委托资产投资交易发生的资

金清算;②用于本委托资产项下发生的管理费用、托管费用等的支付。

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管理人承诺并保

证,未经托管人同意不得撤销托管银行账户。

3、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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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账户,委托人提供必要协助。

(2)专用证券账户仅供本合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

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本委托资产管理期限内,管理人、委托人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

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注销、挂失该账户。

(4)专用证券账户开立后一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账户相关信息书面告知

委托人、托管人。

(5)本专用证券账户的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负责。

(四)委托资产的追加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管理人书面同意,委托人有权以书面通知或指令的形

式追加委托资产。追加委托资产比照初始委托资产办理移交手续,管理人、托管

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资产,追加资产行为表示

委托人确认本合同中需要委托人确认的相关事项。

(五)委托资产的提取

1、委托资产提取的基本原则

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委托人交付的各期委托资产独立核算。在委托期限内,

当本合同项下任一期的委托资产高于 100 万元人民币时,经管理人同意,委托人

可以提取部分委托资产,但提取后的委托资产的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

民币;当委托资产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时,委托人原则上不得提前提取,但该期

委托资产到期,或经管理人同意,或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

前终止本合同的除外。

尽管有上述约定,管理人依据员工持股计划投资皖通科技(SZ.002331)股

票后,皖通科技股票锁定期内(详见本合同第六节的约定),委托人原则上不得

提取委托资产。

2、委托资产提取的方式

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如需要提取委托资产,应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向管理

人提交《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附件三)。经管理人同意后,管理人应当在该通

知载明的提取时间的基础上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托管人

审核无误后按照划款指令将相应资产划至指定账户。管理人有权以委托提取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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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托资产的现状向委托人返还。

委托人应为管理人预留充足的变现时间,以保证托管专户中的资金足以支付

提取金额。管理人无过错的,不承担由于提取委托资产进行资产变现造成的损失。

(六)委托期限届满时资产清算和返还的期限、方式

1、委托人和管理人约定的各期委托资产管理期限的结束日为该期委托资产

清算日。在各期委托资产管理期限终止之日后的合理期限内,管理人编制并向委

托人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清算报告;

2、在按本合同足额收取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可办理委托资产移交手续。

委托资产的返还可以采取现金方式、非现金方式或二者混合的方式。管理人根据

资产清算报告将资金账户内扣除本合同第十三条所述相关费用后的资金划入委

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持有的股票由专用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管理人

有权在本定向项目委托管理期限届满清算后,将委托资产和负债以现状方式返还

给委托人,委托人应予以配合。

3、委托资产在委托资产清算日至委托资产移交前,托管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约定的托管责任。在该托管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财产。托管期间的收

益归属于委托资产,发生的托管费用由委托资产承担。该托管期间的托管费收取

届时由托管人与委托人另行协商确定。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委托资产无法转移的,

委托人和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委托资产清算时,如委托人的专用证券账户中含有未上市有价证券和合

同届满时停牌的有价证券,则视作保留的证券资产,按上述条款约定处理,委托

人和管理人也可另行约定处理方法。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委托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委托人谋求稳

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1、股票:皖通科技(SZ.002331)股票,投资比例为 0-100%;

2、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

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债券型基金、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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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期限超过 7 天的债券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投资比例为 0-100%;

3、现金类资产包括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 1 年内的国债、

期限在 7 天内的债券逆回购等,投资比例为 0-100%。

当管理人增加投资范围时,应征得委托人、托管人的书面同意。

(三)投资限制

为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资产的投资遵循以下限制:

1、不得挪用客户资产;

2、不得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3、以委托资产购买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本计划买入最后一笔

标的股票之日起算,在锁定期内不得交易。

4、如果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针对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控股股东有不得买卖

股票的信息敏感期间,在该期间内本资管计划不得买卖标的股票。这些期间包括: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

公告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皖通科技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本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皖通科技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

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累计

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管理人无法从公开渠道得知以上期间的,委托人有义务提前 1 个工作日书面

通知管理人,管理人自收到该通知日之次日起不得买卖标的股票。若委托人未履

行该通知义务的,管理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不承担因该交易导致的或有负面后

果。若因委托人未履行或怠于履行该通知义务导致管理人被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交易所处罚或出具监管措施的,委托人应赔偿管理人受到的一切经济损失。

6、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当时法律要求的适当程序

14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后,本计划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四)投资执行流程

1、委托人指定皖通科技第一期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

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负责与管理人的对接工作。委托人对此充

分知晓,未来不以任何方式对此提出异议。

2、管理人根据委托人发送的投资指令(附件九)进行交易;

3、无委托人的投资指令,管理人不得进行投资操作。委托人的投资指令如

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或违反监管要求、或本合同约定的,管理人有权拒

绝执行。

(五)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

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投资

政策变更后,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托管人,通知送达时间以托管人回函确认之

日为准。

七、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

委托资产投资主办人由管理人负责指定。

管理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主办人,但管理人必须

在投资主办人变更前 3 个工作日内通知托管人。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它资产管理业务或自营业务的

投资主办人。

八、资金划拨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下称“指令发送人员”)

名单,授权通知(附件六)应注明相应的权限,授权生效时间、预留印鉴和授权

人签字样本。授权通知书(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应由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和其签署的授权书。授权通知自其中注明的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若托管人

收到授权通知的日期晚于其中注明的生效日期,授权通知自托管人收到的日期起

15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开始生效。授权通知应以原件形式送达托管人。管理人、委托人和托管人对授权

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有权机关、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情形除外。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管理人在运用委托资产时,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

支付的指令。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指令发送人员签字。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传真号:

010-66555220)或其他托管人和管理人书面确认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管理人有

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

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任何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托管人根据授权通知,对指令的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表面一致性审核无误

后,执行指令。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管理人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

款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管理人

承担。

资金划拨超过 1,000 万元(壹仟万元)人民币的,管理人需提前一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为 8:30-11:30,13:30-17:00)电话通知托管人,以便托管人报备头

寸。管理人下达的支付指令需于划款当日 15:00 前发送给托管人。(如遇特殊情

况晚于截止时间,托管人尽量完成,但不承担因延误发送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

如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

间为 8:30-11:30,13:30-17:00)发送, 由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予承

担, 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管理人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管理人

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

16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知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管理人若修改或要求停止执行已经发送的指令,应先与托管人电话联系,若

托管人还未执行,管理人应重新发送修改指令或在原指令上注明“停止执行”字

样,并由指令发送人员签字后发送托管人,但若原指令在托管人收到管理人通知

前已执行,则应向管理人电话说明,托管人不承担因为执行原指令而造成损失或

责任, 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托管人确认收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

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的表面一致

性,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托管人不负责审查管

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管

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

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

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若存在要素不符或其他异议,托管人应及时

与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管理人重新发送指令。托管人可

以要求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托管人

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

新开始执行指令。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托管人预留必要的

执行时间。

(四)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合

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五)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

令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

时通知管理人改正,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17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

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

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管理人或委托财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

全部责任由管理人承担,但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形除外。

管理人和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六)授权通知的变更

管理人若变更授权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指令发送人员、联系方式、预留

印鉴、签字样本等),应当至少提前一(1)个工作日(工作时间为 8:30-11:30,

13:30-17:00)通知托管人;变更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和其签署的授权书。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变更应当以传真的形式(传真号码:

010-66555220)发送给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托管人。管理人变更后的新授权通

知自托管人电话确认后开始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在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内

容变更电话确认之前,原指令签发人员及其签字继续有效。管理人在此后 3 个工

作日内将授权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托管人,如正本与传真不同,以传真为准。新

授权通知书若载明生效日期的,则该日期不应早于托管人电话确认的日期,如早

于,则以托管人收到新的授权通知并经电话确认的时间为新授权通知的生效时

间。

(七)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

两者不一致时,以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九、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非交易所交易资金清算

资金清算为场外投资的,托管人凭管理人指令和相关投资文件进行资金划

拨。

(二)其他资金清算

资金清算为支付税费的,托管人凭管理人指令和相关单据(若有)进行资金

划拨。

18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三)资金划拨指令的执行

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托管人在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

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延误。如发现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违反本合同“越权

交易的界定”中的投资限制或超头寸,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管理人

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管理人在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

相关指令,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金划拨指令的下达程序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管理人可以向托管人申请开通托管账户的网上银行查询功能,负责查询托管

账户现金流情况。

十、越权交易处理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

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违反本合同投资范围的规定进

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管

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从事证券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托管人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仅对本节(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中的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2、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符合上述投资限制时,应当提示管理人

及时纠正,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

证。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对管理人的违规事

项,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托管人不因提供监督职责而对管理人越权交易、

违规投资及委贷资金在具体项目中的运行情况承担责任。

3、对于需要外部市场公共数据支持才可以实现的监控指标,托管人不能完

全保证外部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但会尽勤勉义务督促外部数据提供商尽量

保证所提供数据的真实、完整。

19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4、因投资政策变更导致的投资监督事项的调整,应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为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十一、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

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委托资产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应以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持有的票据资产按成

本进行核算,收益于实际收到时进行确认。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管理人和托管人仅对委托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按《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执行。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不进行估值。

十二 、 文件的保管

在委托资产运作前或投资款划款前,管理人应当向托管人提交有关投资合同

的复印件,并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十三、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委托资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选择方式(一)。

方式(一)管理费按委托资产本金的 0.2%年费率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管理费=委托资产本金×0.2%×存续天数/365。

管理费每年支付一次。管理费收取期间为委托资产起始日至本合同终止之

日。

20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由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每满一个年度后

的十个工作日内从托管专户资产中一次性扣除支付给管理人;不满一年的,由管

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于本合同终止清算时一次性扣除支付给管理

人。如果在支付当日托管专户中没有足够的现金支付已发生的管理费,则委托人

应将相应的费用划转至托管账户。

方式(二)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由委托人和管理人按照每期交付的

资金的投资规模和投资范围协商确定。委托人在每次交付委托资金时以书面通知

(附件五)形式将委托财产规模、管理费的计算公式及划付时间等提供给管理人,

管理人确认后签章,作为管理费的划付凭据。

如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延期,延期期间的管理费仍按上述公式计算。

2、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托管费以委托资产本金为计费基数,按照 0.01%的年费率计算,具体计算方

法如下:

托管费=委托资产本金×0.01%×存续天数/365

托管费每年支付一次。托管费收取期间为委托资产起始日至本合同终止之

日。

由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每满一个年度后

的十个工作日内从托管专户资产中一次性扣除支付给托管人;不满一年的,由管

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于本合同终止清算时一次性扣除支付给托管

人。如果在支付当日托管专户中没有足够的现金支付已发生的托管费,则委托人

应将相应的费用划转至托管账户。

如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延期,延期期间的托管费仍按上述公式计算。

3、管理人和托管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

和资产托管费率。

4、上述费用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不列入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托资产的

损失,以及处理与本委托资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委托资产运作

21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费用。

(四)税收

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五)列入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其他项目

管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或投资指示运用委托资产进行投资所产生的各类

合理和必要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保管费、托收费、信托费、资产变

现费用等,由委托资产承担。

十四、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应当由委托人自行行使,履行相应的义

务,管理人给予配合;委托人可以授权管理人代为行使部分权利,但管理人无过

错的,不承担由于行使该权利导致的委托资产损失的责任。

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

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情形的,应当由委托人履行相应的义务,管理人应当及

时通知委托人,并督促委托人履行相关义务。

委托人拒不履行或怠于专用证券账户内证券资产所产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十五、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一)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委托人本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成立。委托人为法人或依法

成立的其他组织的,本合同自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

章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或合同专用章、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托管业务

合同专用章之日成立。

本合同自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起生效。

22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二)本定向计划存续期为二十四(24)个月,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

协商一致可展期。本定向计划持有的皖通科技股票锁定期为十二(12)个月(自

本定向计划买入最后一笔股票之日起算)。

(三)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书面变更。

(四)本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合同期限届满而未续期的;

2、委托资产已经全部支取完毕,且不再追加新的委托资产;

3、全部委托资产的投资目的已经实现,且不再进行新的投资;

4、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5、因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

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

职责的;

6、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委托人依法解散或被撤销的(适用于委托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

织情形);

8、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管理人应当在签订本合同五(5)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报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十六、保密

(一)管理人、托管人应就委托资产以及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披

露或利用该信息。

(二)任何一方对于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数据和信息,未经该

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本合同外的目的,不得告知非本合同当事方或允许非

本合同当事方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有权机关、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监

管及审计要求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如经本合同其他各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将有关信息告知非本合同当事方

或允许非本合同当事方使用,应当与该方签订保密合同。

(四)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23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十七、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对于

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避免产生疑义,

在此特别约定,除托管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外,托管人在本合同项下承

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托管人在本合同项下收取的托管费用。如属当事人双方或

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

是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指系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

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非因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

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可能及合理的努力消除或

减轻此不可抗力事件对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各方应立即通过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如在不可

抗力事件消除或其影响终止后,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则各方须继续立即恢复履

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若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本定向资产管理合

同终止。

2、管理人及/或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损失;

3、管理人按本合同的规定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损失。

4、托管人对于存放在托管人之外的委托财产的任何损失,或基于从第三方

合法获得的信息及合理依赖上述信息而操作导致委托财产的任何损失,托管人都

应免责。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

行。

(三)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

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

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4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四)管理人未按照与委托人的约定尽到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导致委托

资金损失的,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尽管委托人承诺其将委托资产交付给管理人并指定管理人按照委托人

的具体投资指令规定的具体方式管理该资金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适

用于委托人的任何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已就本合同的签订履行了委托人应

该履行的全部报告、审批、备案或其他类似手续,但是依然存在由于金融监管政

策变化,或者由于监管机构、司法机构的认定导致本合同以及依据本合同所做的

投资被撤销、解除或终止的风险。由此导致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此种风险

给本合同其他当事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委托人应对本合同其他当事方遭受的损失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项下所指“损失”均指“直接经济损失”。

十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

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向管理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

权益。

十九、其他事项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委托人、管

理人和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

格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柒份,当事人各执贰份,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壹份。

25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确认已向委托人说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人、托管人未以

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委托人确认,

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

其他组织的,本合同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

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或合同专用章。

26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金海 27 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委托人: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皖通科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管理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东兴金海 27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27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一

《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样本)

尊敬的委托人:

根据三方共同签署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宁波银行担任本委托资产的托管人,东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担任本委托资产的管理人。 年 月 日,委托人已将初始委托资产(初始委托资

产明细见附表)转入本委托资产开立的委托资产专用账户中,本委托资产已经具备正式投资运作

的条件。

请贵委托人收到本通知后,向本管理人/托管人签章确认已收悉本通知,委托人签收后回传

管理人/托管人且管理人/托管人收到后的当日作为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

附:初始委托资产明细表如下,其中

现金资产: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回 执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托人向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收悉《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对通知中所列初始委

托资产的金额、数量等事项无异议。同时,本委托人确认,以管理人/托管人收到本回执的当日

作为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

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28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二

《追加委托资产确认书》(样本)

尊敬的委托人:

本管理人/托管人向资产委托人确认,已于年 月 日收到委托人追加的现金资产价值人民

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正),按照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经委托人签收后回传管理人/托管人且

管理人/托管人收到后的当日计入委托资产并开始运作。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回 执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托人向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收悉《追加委托资产确认书》,对确认书中所列追加委托

资产的金额、数量等事项无异议。同时,本委托人确认,以管理人/托管人收到本回执的当日作

为追加委托资产起始日。

(签章)

年 月 日

29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三

《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样本)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托人于 年 月 日提取委托资产现金资产价值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正),按照定

向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管理人签收后回传委托人并与其确认收到。

(签章)

年 月 日

回 执

尊敬的委托人:

本管理人确认已收悉《提取委托资产通知书》,对确认书中所列委托资产的金额、数量等事

项无异议。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0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四

东兴金海 27 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划款指令(样本)

资金账号: 年 月 日 单位:元 编号:DXJH-27-NBYH-2016

付款户名: 收款户名:

付款账号: 收款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划款方式:

用途及备注: 东兴证券经办人:

东兴证券复核人:

东兴证券预留印鉴盖章处:

宁波银行经办人:

宁波银行复核人:

宁波银行审批人:

宁波银行签章处:

重要提示:接此通知后,应按照指令立即操作。

31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五

《管理费通知书》(样本)

东兴证券资产管理部并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三方共同签署的《东兴金海 27 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DXJH-

27-NBYH-201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委托资产的资产托管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担任本委托资产的管理人。20 年 月 日,委托人已将委托资产(委托资产明细见附表)转

入本委托资产开立的委托资产专用账户中。本委托资产的起始运作日为: 年 月 日

附:委托资产明细表如下,其中

现金资产:人民币 XXXXX 元(大写人民币 XXXXX 整)

本期委托资产的管理费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为( ):

方式(一):

管理费按当期委托资产本金的%年费率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管理费= 本期委托资产本金×%×本期委托资产存续天数/365 。

方式(二)

在委托人提取每笔委托资产本金或收益、委托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时,若年化收益率小于

或等于 %,则管理人不提取管理费;若年化收益率大于 %,则管理人提取管理费。具体计算

方法如下:

持有期年化收益率(R) 计提比例 管理费(Y)计算方法

R> % 100% Y=(R-%)×100%×A×D/365

其中:Y 为应提取的管理费;A 为每笔委托资产本金;D 为存续天数。

委托人提取资产本金或收益、委托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当日一次性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

人发送委托资产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本金或收益、委托期限届

满或合同终止当日从委托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委托管理期限延期期间,管理费仍按上述公式计算。

请管理人收到本通知后,向本委托人签章确认已收悉本通知,签收后回传委托人。

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32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回执

《管理费通知书》(样本)已收悉,同意。

管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

资产管理人授权通知书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双方签署的《东兴金海 27 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DXJH-27 -NBYH-2016】),

我公司特授权以下人员为有权进行相关各类指令的签发工作人员。本授权从年 月 日起生效,

授权的期限同本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有限期限,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授权人员及签字样本如下:

文件类型 经办人员/ 复核人员 审核签发人员 预留业务公章

付款指令/ (A)签字或样章

收款通知/

/

(B)签字或样章

核算估值结果 (A)签字或样章

/会计处理事项

/其他事项

(B)签字或样章

密押公式

(可选)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33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七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DXJH-27-NBYH-2016】)

业务联系人名单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总机: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岗 位 姓 名 分机 传真电话 手 机

业务联系协调人

e-mail:

数据发送员

估值核算人员

清算人员

划款签发人

划款审核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总机: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岗 位 姓 名 分机 传真电话 手 机

业务联系协调人

数据接收员

估值核算人员

清算人员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4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八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具有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为使您更好地了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

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请您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慎重决定是否

参与。

一、了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区分风险收益特征

您在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前,请务必了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

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管理人、托管人等对相关业务规则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内容的讲解。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专门为机构和高端个人投资者提供的理财服务,可根据不同理财需求和

风险偏好为客户量身定制不同的产品。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资产交由托管人托管,由管理人

进行专业的投资运作。但是,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管理人不承诺投资者资产

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二、了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

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

的变动,使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5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4、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

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会导致公司盈利

状况发生变化。如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下降。

6、衍生品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

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因此,如果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可能会影响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

(二)管理风险

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对投

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委托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

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

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委托资产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

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和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在进行个股和个券

操作时,可能难以买入和卖出预期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

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36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

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

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

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

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

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十)担任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的证券公司或担任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托管人的资产托管

机构,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有权机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

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三、了解自身特点,制定适当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投资者在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

好,制定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由上可见,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您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

管理人不承诺确保您委托的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您在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前,已了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

特征等内容,并已认真听取证券公司对相关业务规则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内容的讲解。

您已了解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股份达到规定比例时,应由您自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告、报告、要约收

购等义务,并自行承担未及时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面

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37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投资者在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定向资产管理合

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以任何方式

对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定向

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和损失。

客户:

(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注:自然人客户,请签字;机构客户,请加盖机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九

第 i 期委托资产投资指令

管理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东兴金海 27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DXJH-27-NBYH-2016】)

约定,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第 i 期委托资产对应投资指令内容如下,请执行交易:

一、交易信息:

序号 代码 名称 交易方向 拟交易数量 拟交易金额 指令有效期

若拟交易方向为买入,则拟交易价格为买入上限;若拟交易方向为卖出,则拟交易价格为卖

出下限。

二、声明

本指令确定的交易时间不属于《东兴金海 27 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的皖通科技不得买

卖股票的信息敏感期间。

38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本委托人已知晓投资指令所涉及的投资标的的风险等级为高风险,本委托人的风险承受能力

与投资标的的风险等级相匹配,能够承受该投资标的所带来的风险。

委托资产委托人:

年 月

附件十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 【DXJH-27-NBYH-2016】)

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

注意:账户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相关各方。

(1)托管专户

户 名:东兴金海 27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账 号:7701 0122 0003 2523 90089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2)托管费收入账户

户 名:资产托管费待划转

账 号:11010126102000013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清算中心

(3)管理费用收入账户

户 名: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322056023692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金融中心支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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