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化: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电影《一代妖精》之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9-3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

共同投资电影《一代妖精》之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 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北京

文化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电影《一代妖精》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慎核

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经北京文化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参与电

影<一代妖精>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与工夫影业(宁波)

有限公司、重庆水木诚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联合投资开发影片《一代妖精》。由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富德生命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重庆水木诚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出资人。因此,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

董事陶蓉女士已回避表决,其他董事参与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为 1,560 万元。公司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为

142,274.57 万元,净资产为 101,085.65 万元,净利润为 2,122.46

万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陶蓉女士已回避表决,

其他董事参与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重庆水木城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2、住所: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 146 号

3、执行事务合伙人:重庆水木兴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禁

止的,不得从事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相关审批和许可后,

方可经营】。

5、财务情况: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501,156,861.75

元;负债总额:901,000 元;营业收入:0 元;净利润:255,861.75

元。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资产总额:1,244,188,702.92 元;负

债总额:45,092.87 元;营业收入:2,469,811.36 元;净利润:

43,887,748.3 元。

6、股权情况:重庆水木庆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重庆水木兴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厚德前海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重庆水木诚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

7、关联关系:

重庆水木诚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

结构图如下: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同时

是重庆水木诚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人。

三、其他合作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工夫影业(宁波)有限公司

2、住所: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贸城西路 157 号 1626 室

3、法定代表人:陈国富

4、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广播剧、电视剧、动画片、专题、

专栏、综艺的制作、复制、发行;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影视项目投

资、策划;技术推广服务;影视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

动策划;展览展示服务。

6、股权情况:井冈山市匠心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井

冈山市云端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自然人肖洋、陶昆、汪

启南、梁笑笑、朱墨是工夫影业(宁波)有限公司股东。

7、关联关系:公司与工夫影业(宁波)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四、电影基本情况

1、片名:《一代妖精》

2、导演:肖洋

3、编剧:肖洋、郭异雯

4、监制:陈国富

5、主演:冯绍峰、刘亦菲

五、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工夫影业(宁波)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重庆水木城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乙、丙三方正在联合投资开发影片《一代妖精》(暂定名,

片名变化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以下简称“影片”或“本片”)。各

方特此就影片的投资、制作、宣传、发行以及收益共享等相关合作事

宜,在公平、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法签订本协议,

以资共同遵守。

(二)影片公映日期

暂定影片在 2017 年 8 月 11 日起全球公映。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发行地域内最有利的公映日。

(三)关于影片的投资

1、投资数额

北京文化投资人民币 1,560 万元。

2、付款方式

(1)第一期:本协议签订并生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各方分别

支付各自投资款的 20%,乙方投入 312 万元,用于本片的前期筹备和

开发费用。前期开发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导演、监制人、制片人等主

创人员首付款项、剧本及前期其他开发费用。

(2)第二期:本片主要演员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各方分

别支付各自投资款的 30%,乙方投入 468 万元。

(3)第三期:本片开机前 5 个工作日内,各方分别支付各自投

资款的 25%,乙方投入 390 万元。

(4)第四期:本片关机前 5 个工作日内,各方分别支付各自投

资款的 15%,乙方投入 234 万元。

(5)第五期:在本片后期制作前 5 个工作日内,各方分别支付

剩余投资款,乙方投入 156 万元。

(四)营销及发行

1、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宣传营销事宜由甲方及甲乙双方指定

的第三方执行。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发行由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执

行。影片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的发行和版权销售,由甲方及双方指定

的第三方执行。各方均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具体分工及代理费等条

款,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在发行协议中约定。

2、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发行及销售由乙方负

责具体运作,其他方予以配合,但若甲方能获取更高的销售收益,则

转由甲方主导。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发行代理费为此部分收入的

5%。

3、中国大陆地区宣传发行成本

影片大陆地区宣发成本不低于人民币叁仟万元整(不包含影片票

补费用)。影片宣传营销费用由甲乙双方制定预算及用款计划,发行

费用由发行方制定预算及用款计划,甲、乙、丙三方共同最终确认。

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宣传发行费用由宣发方先行垫付,并从影片收入

中优先回收此费用。

4、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宣传发行成本及发行代理费

影片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其他海外国家和地区宣传发行成

本由各方协商确定,发行代理费为发行收入的 20%。

5、中国大陆地区发行代理费

影片中国大陆地区的发行方,按照如下规定收取发行代理费,具

体宣发协议将另行签署,所涉细节以具体协议为准,且上述协议的签

署须经甲乙丙各方书面同意方可生效。

(1)发行方收取的发行代理费不低于实际发行收入的 15%,若

与各方签署的宣发协议冲突,以各方签署的宣发协议为准。

(2)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行代理费

计算公式如下:

总票房收入=授权代理发行地区各院线公司、影院等发行放映单

位(统称“影院”)形成的原始票房总额(以统计报表为准,下称“原

始票房总额”)。

净票房收入=原始票房总额-国家影片专项基金-法定税金。其

中:

国家影片专项基金=原始票房总额*5%、税金按国家政策执行。

实际发行收入=净票房收入*(发行方分账比例-中影数字影片发

展(北京)有限公司及/或华夏影片发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行分成比

例,通常为净票房的 1%)。(注:当影片以 IMAX 版本发行时,IMAX 版

本的实际发行收入将在本条约定的实际发行收入基础上减去 IMAX 相

关的分成比例,此分成比例具体数值应参照未来就影片进行 IMAX 版

本发行时的相关补充协议。)

发行方分账比例=发行方与各院线及影院协商确定的票房分账比

例。

如相关法规、政策对国家影片专项基金和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的比

例调整或与本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则以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为准。

(五)影片收入及分配

(1)影片收入包括各渠道发行收入、版权销售收入、商务开发

收入、参赛获奖的奖金收入及维权收入等。

(2)影片收入按如下顺序分配:

A、宣传方及发行方回收垫付的宣传费及发行费;

B、发行方收取代理费;

C、投资方按投资比例回收投资成本;

D、甲方收取的影片分红(为净利润的 20%);

E、主演票房分红奖励;

F、投资方按投资比例分配剩余净利润。

(六)违约责任

如任意一方逾期支付投资款(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的,每逾期

一日,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其他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

过 15 日,视为一方自动放弃投资权,届时按各方实际投入资金计算

各方投资比例。如因一方该行为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还应予以赔偿。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或丙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要求甲方

退还乙、丙方已支付的投资款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丙方支付

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1)影片未能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前取得拍摄许可证并正式开

机拍摄;

(2)影片未能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前取得公映许可证。

六、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参照市场

公允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七、交易的目的和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是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本次

项目实施完成后,将会增加北京文化影视文化行业的竞争力,促进公

司电影业务的发展,使北京文化在影视文化行业中加快发展,从而更

好的提升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

金额

2016 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重庆水木城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 1,150 万

元,为公司与重庆水木城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共同参与电影《英雄本色 4》投资,关联交易金额为 1,150 万元。

九、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审慎核查,保荐机构对本次北京文化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电影

《一代妖精》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范运作

的要求,本次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关联董事陶蓉女士已回

避表决),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2、上述关联交易的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公

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北京文化实施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电影《一

代妖精》的关联交易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

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电影《一代妖精》之关联交易事项的核

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程从云 刘 军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29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北京文化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