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02 证券简称:北京文化 公告编号:2016-133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电影《一代妖精》的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关联交易金额为 1,560 万元;
2、影片拍摄完成后,需经国家广电总局审核,存在审核不通过
的风险;
3、影片存在延期上映资金晚回收的风险;
4、影片票房与预期差距过大导致的亏损风险;
5、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陶蓉女士已回避表决,其他董事参与表决。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经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或“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参与电影<一代妖
精>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与工夫影业(宁波)有限公司、
重庆水木诚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联合投资
开发影片《一代妖精》。由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富德生命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是重庆水木诚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出资人。因此,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陶蓉女
士已回避表决,其他董事参与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为 1,560 万元。公司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为
142,274.57 万元,净资产为 101,085.65 万元,净利润为 2,122.46
万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陶蓉女士已回避表决,
其他董事参与表决。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工夫影业(宁波)有限公司
2、住所: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贸城西路 157 号 1626 室
3、法定代表人:陈国富
4、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广播剧、电视剧、动画片、专题、
专栏、综艺的制作、复制、发行;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影视项目投
资、策划;技术推广服务;影视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
动策划;展览展示服务。
6、股权情况:井冈山市匠心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井
冈山市云端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自然人肖洋、陶昆、汪
启南、梁笑笑、朱墨是工夫影业(宁波)有限公司股东。
7、关联关系:公司与工夫影业(宁波)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重庆水木城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2、住所: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 146 号
3、执行事务合伙人:重庆水木兴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禁
止的,不得从事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相关审批和许可后,
方可经营】。
5、财务情况: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501,156,861.75
元;负债总额:901,000 元;营业收入:0 元;净利润:255,861.75
元。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资产总额:1,244,188,702.92 元;负
债总额:45,092.87 元;营业收入:2,469,811.36 元;净利润:
43,887,748.3 元。
6、股权情况:重庆水木庆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重庆水木兴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厚德前海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重庆水木诚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
7、关联关系:
重庆水木诚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
结构图如下: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同时
是重庆水木诚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人。
四、电影基本情况
1、片名:《一代妖精》
2、导演:肖洋
3、编剧:肖洋、郭异雯
4、监制:陈国富
5、主演:冯绍峰、刘亦菲
五、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工夫影业(宁波)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重庆水木城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乙、丙三方正在联合投资开发影片《一代妖精》(暂定名,
片名变化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以下简称“影片”或“本片”)。
各方特此就影片的投资、制作、宣传、发行以及收益共享等相关合作
事宜,在公平、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法签订本协议,
以资共同遵守。
(二)影片公映日期
暂定影片在 2017 年 8 月 11 日起全球公映。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发行地域内最有利的公映日。
(三)关于影片的投资
1、投资数额
北京文化投资人民币 1,560 万元。
2、付款方式
(1)第一期:本协议签订并生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各方分别
支付各自投资款的 20%,乙方投入 312 万元,用于本片的前期筹备和
开发费用。前期开发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导演、监制人、制片人等主
创人员首付款项、剧本及前期其他开发费用。
(2)第二期:本片主要演员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各方分
别支付各自投资款的 30%,乙方投入 468 万元。
(3)第三期:本片开机前 5 个工作日内,各方分别支付各自投
资款的 25%,乙方投入 390 万元。
(4)第四期:本片关机前 5 个工作日内,各方分别支付各自投
资款的 15%,乙方投入 234 万元。
(5)第五期:在本片后期制作前 5 个工作日内,各方分别支付
剩余投资款,乙方投入 156 万元。
(四)营销及发行
1、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宣传营销事宜由甲方及甲乙双方指定
的第三方执行。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发行由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执行。
影片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的发行和版权销售,由甲方及双方指定的第
三方执行。各方均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具体分工及代理费等条款,
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在发行协议中约定。
2、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发行及销售由乙方负
责具体运作,其他方予以配合,但若甲方能获取更高的销售收益,则
转由甲方主导。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发行代理费为此部分收入的
5%。
3、中国大陆地区宣传发行成本
影片大陆地区宣发成本不低于人民币叁仟万元整(不包含影片票
补费用)。影片宣传营销费用由甲乙双方制定预算及用款计划,发行
费用由发行方制定预算及用款计划,甲、乙、丙三方共同最终确认。
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宣传发行费用由宣发方先行垫付,并从影片收入
中优先回收此费用。
4、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宣传发行成本及发行代理费
影片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其他海外国家和地区宣传发行成
本由各方协商确定,发行代理费为发行收入的 20%。
5、中国大陆地区发行代理费
影片中国大陆地区的发行方,按照如下规定收取发行代理费,具
体宣发协议将另行签署,所涉细节以具体协议为准,且上述协议的签
署须经甲乙丙各方书面同意方可生效。
(1)发行方收取的发行代理费不低于实际发行收入的 15%,若
与各方签署的宣发协议冲突,以各方签署的宣发协议为准。
(2)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行代理费
计算公式如下:
总票房收入=授权代理发行地区各院线公司、影院等发行放映单
位(统称“影院”)形成的原始票房总额(以统计报表为准,下称“原
始票房总额”)。
净票房收入=原始票房总额-国家影片专项基金-法定税金。其
中:
国家影片专项基金=原始票房总额*5%、税金按国家政策执行。
实际发行收入=净票房收入*(发行方分账比例-中影数字影片发
展(北京)有限公司及/或华夏影片发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行分成比
例,通常为净票房的 1%)。(注:当影片以 IMAX 版本发行时,IMAX 版
本的实际发行收入将在本条约定的实际发行收入基础上减去 IMAX 相
关的分成比例,此分成比例具体数值应参照未来就影片进行 IMAX 版
本发行时的相关补充协议。)
发行方分账比例=发行方与各院线及影院协商确定的票房分账比
例。
如相关法规、政策对国家影片专项基金和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的比
例调整或与本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则以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为准。
(五)影片收入及分配
(1)影片收入包括各渠道发行收入、版权销售收入、商务开发
收入、参赛获奖的奖金收入及维权收入等。
(2)影片收入按如下顺序分配:
A、宣传方及发行方回收垫付的宣传费及发行费;
B、发行方收取代理费;
C、投资方按投资比例回收投资成本;
D、甲方收取的影片分红(为净利润的 20%);
E、主演票房分红奖励;
F、投资方按投资比例分配剩余净利润。
(六)违约责任
如任意一方逾期支付投资款(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的,每逾期
一日,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其他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
过 15 日,视为一方自动放弃投资权,届时按各方实际投入资金计算
各方投资比例。如因一方该行为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还应予以赔偿。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或丙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要求甲方
退还乙、丙方已支付的投资款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丙方支付
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1)影片未能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前取得拍摄许可证并正式开
机拍摄;
(2)影片未能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前取得公映许可证。
六、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参照市场
公允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七、交易的目的和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是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本次
项目实施完成后,将会增加北京文化影视文化行业的竞争力,促进公
司电影业务的发展,使北京文化在影视文化行业中加快发展,从而更
好的提升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
金额
2016 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重庆水木城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 1,150 万
元,为公司与重庆水木城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共同参与电影《英雄本色 4》投资,关联交易金额为 1,150 万元。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正常
经营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交易定价客观公允,符合《公
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日常
经营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交易定价客观公允,董事会
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陶蓉女士已回避表决,未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
易事项。
十、其他说明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披露有关项目的详细情
况,公司对广大投资者一直以来对公司的关注和支持深表感谢,并提
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3、影片《一代妖精》联合投资摄制协议。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