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36 证券简称:华映科技 公告编号:2016-090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华
映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
与声明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华映科技)承诺
(一)本公司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合法合规,根据中国证监会反馈
意见的相关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详见公司 2016
年 4 月 16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1.本公司、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及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非
公开发行确定的认购方之一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的合伙人的实际出资方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除外。)
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会
且未曾直接或间接向参与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参与本次
认购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2.本公司董监高或其他员工不存在作为委托人或合伙人参与资管产
品或有限合伙,认购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本次非公开发行期间,上述承诺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承诺履行
完成。
(二)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
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详见公司 2016 年 3 月 26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
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
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
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
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
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
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
理措施。”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承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股份”)及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华映管”)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华映管(百慕大)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百慕大”)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为确保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合法合规,根据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就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详见公司 2016 年 4 月 16 日披露
的相关公告):
(一)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及华映百慕大,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及华
映百慕大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及控股股东的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
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会且未曾直接或间接向
参与华映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参与本次认购的合伙企业及
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二)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及华映百慕大将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关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承
诺不会越权干预华映科技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华映科技利益。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其中第(一)项
承诺履行完成。
四、发行对象承诺
(一)发行对象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承诺(详见公司 2016 年 4 月 16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确保华映科技
本次非公开发行合法合规,根据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就华映
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保证相关认购资金系本企业的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的资金,资金来
源合法,不存在来源于华映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
直接或间接提供的资金、财务资助及补偿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华映科技
进行资产转换或者其他关联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况。
2.保证本企业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且认购华
映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及结构化安排,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方式。
3.保证本企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
中国证监会备案前,用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将募集到位。若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认购资金需提前到位的,将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确保认购资金提前到位。
4.自本企业认购华映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企业各合伙人承诺在此期间内不转让各自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5.本企业保证将提醒、督促合伙人严格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
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
6.本企业保证将提醒、督促合伙人严格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华映科技章程的规定,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
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同意将其与本企业认定为一致行动
人,将其直接持有的华映科技股票(如有)数量与本企业持有的华映科技
股票数量合并计算。
7.本企业不存在华映科技董监高或其他员工作为本企业合伙人,认购
华映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8.如有违反本承诺,造成华映科技中小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本
企业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本企业将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承诺人已足额缴纳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截至本公告日,上述
承诺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二)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相关合伙
人的承诺
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福建电子信息投资”)的有限合伙
人,为确保华映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合法合规,根据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
的相关要求,就华映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尽快完成对福建电子信息投资缴纳出资的义务,确保福建
电子信息投资有足够财力履行向华映科技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
相关规定的义务。
3.本企业将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
华映科技章程的规定,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
法定义务时,同意将其与福建电子信息投资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其直接
持有的华映科技股票(如有)数量与福建电子信息投资持有的华映科技股
票数量合并计算。
为确保福建电子信息投资履行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承诺人已按照相
关协议履行向福建电子信息投资缴纳出资义务。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
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福建电子信息投资
的普通合伙人,为确保华映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合法合规,根据中国证监
会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就华映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承诺如
下:
1.本企业将促使福建电子信息投资尽快完成募集,确保福建电子信息
投资有足够财力履行向华映科技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
相关规定的义务,并提醒、督促福建电子信息投资的有限合伙人福建省电
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上述义务。
3.本企业将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
华映科技章程的规定,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
法定义务时,同意将其与福建电子信息投资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其直接
持有的华映科技股票(如有)数量与福建电子信息投资持有的华映科技股
票数量合并计算。并将提醒、督促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履行上述义务。
4.如有违反本承诺,造成华映科技中小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本
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本企业将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发行对象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莆田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华映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自发
行结算之日(即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本次认购的华映科技股票,也不由华映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对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民国际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能六期(平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承诺,自华映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自发行结算之日(即新增
股份上市首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认购的华
映科技股票,也不由华映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本保
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
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联席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联席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
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律师声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签
字的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本发行情
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
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
引用的法律意见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及其
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审计机构声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审计机构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声明: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
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审
计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
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
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验资机构声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验资机构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
书及其摘要,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
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
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
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