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28 证券简称:华贸物流 公告编号:临 2016-053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公司”、“华贸物
流”)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在以通讯表决方式召
开。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的董事 9 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 9 名。本次会议的
通知及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规定。经出席会议董事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继续为下属控股公司华贸物流(香港)有限公司提供
担保的议案》
董事会经审议同意授权华贸物流(香港)有限公司继续向中国银行(香港)
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3,000 万美元,并由本公司向华贸物流(香港)有限
公司提供最高额 3,000 万美元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综合授信额度
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金及相关违约金,期限三年。
以上议案需提请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事项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
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关
于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华贸物流(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16-055 号)。
二、审议通过《关于继续获得招商银行上海市延西支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董事会经审议同意本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继续申请
不超过 1.5 亿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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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通过《关于继续获得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授信的议案》
董事会经审议同意本公司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继续申请不超过 3 亿元人
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三年。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中特物流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金融港支行申请
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董事会经审议同意授权中特物流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湖南电力物流服
务有限责任公司、中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金融港支行申请授信额度,
额度为等值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并由公司为中特物流有限公司其全资子公司湖南
电力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人民币伍仟万元
整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综合授信额度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金
及相关违约金,授信期限为叁年。
以上议案需提请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事项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
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关
于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中特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56 号)。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中特物流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宜山支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董事会经审议同意中特物流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湖南电力物流服务有
限责任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宜山支行申请授信额度,额度为等值人
民币壹亿元整,并由公司为中特物流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湖南电力物流服务
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最高额人民币壹亿元整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综
合授信额度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金及相关违约金,授信期限为壹年。
以上议案需提请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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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项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
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关
于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中特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56 号)。
六、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节余资金和剩余
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公司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公司拟将拟终止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剩余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及剩余部分超募资金合计(含利息等收入)15876.3 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
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以上议案需提请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事项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
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关
于终止实施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节余资金和剩余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告编号:临 2016-057 号)。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香港中旅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亚
洲)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由于下属控股公司香港中旅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香港中贸”)在中国建
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取得授信额度期限即将届满,
为保证香港中贸现金流量充足,满足其不断扩展的经营规模和资金需求,公司拟
授权香港中贸向建设银行继续申请等值 3,000 万美元的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
最高额 3,000 万美元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综合授信额度项下的主
债权、利息、罚金及相关违约金,授信期三年。
以上议案需提请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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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项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
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关
于公司为香港中旅物流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58
号)。
八、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提名人选的提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经过三年的运作,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届满。提名傅卓洋、
周叙清、陈宇、霍铭清、陈皓、曾之杰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林
建清、茅宁、姚毅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以上议案需提请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经审议同意 2016 年 10 月 20 日在上海召开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股东大会将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继续为下属控股公司华贸物流(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
2、 关于公司为中特物流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金融港支行申请授信额度
提供担保的议案》
3、 关于公司为中特物流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宜山支
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4、《关于公司为香港中旅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亚洲)申请
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6、《关于与港中旅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议案》
7、 关于终止实施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节余资金和剩余部分超募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8、《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9、《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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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上述事项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
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关
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 2016-059 号)。
特此公告。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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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候选人简历:
傅卓洋先生:傅先生 1976 年参加工作,1985 年起历任国家旅游局秘书处副
处长、综合业务司综合处处长,中国旅游商贸服务总公司开发部经理,中国旅游
商贸服务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正
司级)并兼任中国泛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中
旅(集团)公司副总经理。2007 年 12 月任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香港中旅(集
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0 年 4 月任中国旅游集团公司(原中国港中旅集
团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港中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港中旅(青岛)
海泉湾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叙清先生:周先生于 1987 年参加工作,历任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秘书行政
司科员,香港中旅集团财务部财务经理,华贸有限财务总监、常务副总经理兼财
务总监、党委副书记兼总经理、成昌有限董事。现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
陈宇先生:陈先生于 1997 年参加工作,历任江苏恒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中远空运江苏公司总经理助理,中海环球空运南京分公司总经理,华
贸有限副总经理、成昌有限董事、本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
本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霍铭清女士:霍女士于 2001 年参加工作,历任香港中联办广东联络部人事
处干部,香港中旅集团董事会办公室业务主任、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高级经
理,港旅商务公寓(广州)有限公司高级经理,港中旅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香
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薪酬室高级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
现任中国旅游集团公司(原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陈皓先生:陈先生于 1998 年参加工作,历任华安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部预算
管理职员、深圳市东江环保股份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华为公司财经管
理部子公司管理处高级分析师、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经理、
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现任中国
旅游集团公司(原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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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之杰先生:曾先生于 1995 年参加工作,历任三菱商事株式会社职员、中
信泰富主席助理、华登国际董事总经理、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高级董事总经理。
现任开信创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茅宁先生:茅先生现任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财务会计学教授。历任南京大
学工商管理系副系主任、系主任,商学院院长助理,南京大学 EMBA 及高级经理培
训中心主任,南京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现任南京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
师,江苏省数量经济与管理科学学会会长。
林建清先生:林先生于 1982 年参加工作。历任广州海运(集团)公司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中海集团副总裁、党委委员、党组成员、中国海运(香港)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宝钢集团外部董事。
姚毅先生:姚先生于 1995 年参加工作。曾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健桥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任职;现为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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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现提名茅宁、林建清、姚毅为港
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
出任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
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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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
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连
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茅宁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
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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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茅宁、林建清、姚毅,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为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
人担任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
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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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
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
超过六年。
六、本人茅宁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
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
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
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
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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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茅宁、林建清、姚毅
201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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