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有关规定,作为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专业的判断,我们对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对公司 2016 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
1、由云锡(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云锡控股及其下属单位开展融资租
赁业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有助于云锡(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扩大业务规模,
也有助于提升云锡(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来年度业绩并对公司未来年度利
润产生正向影响。双方市场化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业
务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拟开展的融资租赁关联交易严格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
原则,在实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将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融资租赁利率参考市场水平确定,
从而确保了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3、本次公司拟将与云锡马拉格矿业公司的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调增
5,000 万元是根据相关经营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的合理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4、在该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 2016 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
二、对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云南锡业锡材有限责任公司和全资孙公司云锡(深圳)融
资租赁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发展
的实际,通过担保能满足上述子公司和孙公司在持续生产经营过程中对资金合理
利用的需求,该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且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据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
童朋方 郑家驹
谢云山 邵卫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