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52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民事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经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
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作出《民事调解书》(﹝2015﹞济
民重字第13号)。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中盐青海昆仑
碱业有限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3,321.46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不会对公司当期损
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迪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尔公司”),住所地山
东省济宁市凌云路 66 号,法定代表人:孙奎业,董事长。
被告: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碱业”),
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茫崖路 14 号,法定代表人:李德禄,
董事长。
昆仑碱业于 2009 年 8 月与迪尔公司签订《100 万吨/年纯碱工程
(第一标段热电)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委托
迪尔公司承担昆仑碱业 100 万吨/年纯碱工程第一标段热电装置建筑
安装工程。迪尔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昆仑碱业支付拖欠其工程款。经山东省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4﹞济民初字第 27
号),一审判决昆仑碱业支付迪尔公司工程款 3,321.46 万元及利息。
昆仑碱业认为,迪尔公司提供的证据存在伪造嫌疑,一审判决依据不
充分,提出上诉(内容详见公司 2015 年 4 月 29 日公开披露的《2014
年年度报告》第 126 页相关内容)。
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法院合议庭作出《民事裁定书》
(﹝2015﹞鲁民一终字第 58 号),以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
用法律不当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内容详见公司 2015
年 5 月 9 日公开披露的《兰太实业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
展公告》((临)2015-020))。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调解情况
在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经昆仑碱业与迪尔公
司协商一致,并出具《民事调解书》(﹝2015﹞济民重字第13号),
最终确定昆仑碱业尚欠迪尔公司工程款本金为2,166万元,不再计算
利息,本金款项分期支付,于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完毕,案件相关
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由迪尔公司承担。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终审判决为昆仑碱业尚欠迪尔公司工程款本金 2,166 万元,本诉
讼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4﹞济民初字第27号)
2.《民事裁定书》(﹝2015﹞鲁民一终字第58号)
3.《民事调解书》(﹝2015﹞济民重字第13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