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太实业: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民事诉讼事项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9-3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52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民事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经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

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作出《民事调解书》(﹝2015﹞济

民重字第13号)。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中盐青海昆仑

碱业有限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3,321.46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不会对公司当期损

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迪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尔公司”),住所地山

东省济宁市凌云路 66 号,法定代表人:孙奎业,董事长。

被告: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碱业”),

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茫崖路 14 号,法定代表人:李德禄,

董事长。

昆仑碱业于 2009 年 8 月与迪尔公司签订《100 万吨/年纯碱工程

(第一标段热电)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委托

迪尔公司承担昆仑碱业 100 万吨/年纯碱工程第一标段热电装置建筑

安装工程。迪尔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昆仑碱业支付拖欠其工程款。经山东省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4﹞济民初字第 27

号),一审判决昆仑碱业支付迪尔公司工程款 3,321.46 万元及利息。

昆仑碱业认为,迪尔公司提供的证据存在伪造嫌疑,一审判决依据不

充分,提出上诉(内容详见公司 2015 年 4 月 29 日公开披露的《2014

年年度报告》第 126 页相关内容)。

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法院合议庭作出《民事裁定书》

(﹝2015﹞鲁民一终字第 58 号),以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

用法律不当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内容详见公司 2015

年 5 月 9 日公开披露的《兰太实业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

展公告》((临)2015-020))。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调解情况

在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经昆仑碱业与迪尔公

司协商一致,并出具《民事调解书》(﹝2015﹞济民重字第13号),

最终确定昆仑碱业尚欠迪尔公司工程款本金为2,166万元,不再计算

利息,本金款项分期支付,于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完毕,案件相关

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由迪尔公司承担。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终审判决为昆仑碱业尚欠迪尔公司工程款本金 2,166 万元,本诉

讼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4﹞济民初字第27号)

2.《民事裁定书》(﹝2015﹞鲁民一终字第58号)

3.《民事调解书》(﹝2015﹞济民重字第13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30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盐化工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