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锦股份: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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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

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

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2016年9月13日召开的第

五届第五十一次会决议召集的。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6年9月14日分别

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审议事项及登记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2、2016年9月24日,贵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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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星期四)下午14:30

在辽宁盘锦市华锦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9月28日-2016年9月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9月29日(星期四)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28日(星期三)15:00至

2016年9月29日(星期四)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起止时间与公

司的公告相一致。

3、会议由贵公司许晓军先生主持。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6人,

代表股份761,352,878股,占贵公司总股份的47.6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2人,代表公司股份52,692,715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3.29%。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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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人)共158人,代表股份814,045,593股,占贵公司总股份的50.90%。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

相关资料,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的身份和资格经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核查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记名投票方式对《公

告》所列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验票和

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公告》

中所列“关于向兵工财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因涉及关联交

易,贵公司控股股东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此议

案以出席会议其他股东具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告》

中所列其他议案均由出席会议股东具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

过。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六、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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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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