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作为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
审阅了公司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
的相关材料,现就相关事宜发表如下事先认可意见:
1、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经审慎研究,
为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公司决定
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从 143,632.55 万元调减至
119,632.55 万元,其中用于“银漫矿业白音查干铜铅锡银锌矿采选项目还款”
的金额由 84,000 万元调减至 60,000 万元,本次调整后的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安排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
益。
2、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后的交易
方案仍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调整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应依
法回避表决。
3、本次调整事宜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方案调整后本次交易尚需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4、独立董事同意将本次调整相关事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丁春泽 杨兵 隋景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