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召
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就公司关于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相关事宜审议了相关议案。
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经审慎研究,为
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公司决定将
本 次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募 集配套资金总额从 143,632.55 万元调减 至
119,632.55 万元,其中用于“银漫矿业白音查干铜铅锡银锌矿采选项目还款”
的金额由 84,000 万元调减至 60,000 万元。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
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调整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的方案的相关议案。
全体独立董事承诺均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经认真审核,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进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系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2.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并经核查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不构成对原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公司 201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合法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事宜,本
次调整事项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3.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本次调整相关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
4.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本次交易方案调整。
独立董事:丁春泽 杨兵 隋景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