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索道: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来源:深交所 2016-09-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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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

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

修订。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原第四条为:“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长办公

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现修订为:“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

删除原第七条:“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决定单

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其余条款不变。

修订后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附后。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9 月 29 日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布的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含

全资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提供财务资助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三)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下属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未经公司同

意,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且原则上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不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

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如有关联董事的,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五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该事

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

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第九条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

在关联关系的,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

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与资助对象签署的财务资助协议中约定的财务资助期限届满

时,公司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行为,公司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十三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

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及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财务资助对象应当向公司提交申请财务资助的正式书面申请报告

及相关材料,并保证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有效性。

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应当做好对资助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产质量、经营情况、

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出具风险分析报告;内部审计总部对

计划财务管理总部出具的风险分析报告进行核查,并提出风险分析核查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履

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管理。计划财务管理总部在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根据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

的协议约定,办理相关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手续以及有关文件归档管理和其他相

关事宜,并负责做好对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密切关注资

助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担保、股本变动、法定代表人变更、分立、

合并、解散以及商业信誉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财务风险。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计划财务管理总部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长、经理、董

事会秘书报告:

(一)资助对象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资助对象或为资助对象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

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总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对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

监事会报告,对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提请追究有关人员的

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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