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澜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2016年9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9-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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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总经理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高澜节能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人选及任期

第二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1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若干副总经理或总

经理助理职位。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条 总经理人选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聘或解聘。

第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 总经理在聘任期届满前,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其总经理职务,自动辞

职者除外。有关总经理提出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和公司

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资格规定

第六条 总经理人选具有业界公认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

专业知识。具体条件在每任招聘总经理时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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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

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七)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及权限划分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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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副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 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 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三) 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

应的责任;

(四) 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组织机构变更

等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对非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有

决定权;

(五) 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

席人员,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 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

开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力;

(八) 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日

常工作;

(二)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

会计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规定,并报总经理批准;

(四)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季度、中期以

及年度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可靠;

(五) 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对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

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七) 按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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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 定期及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总经

理提交公司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九) 维护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

融支持;

(十) 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总经理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依诚信、勤勉、敬业、公正原则工作。

第十二条 总经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 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 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四) 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接受董事会、监事会质询和监督;

(六) 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七) 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八) 不得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者谋求其他非法报酬。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

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动保险、

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事

先听取职代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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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总经理在执行职务时,因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害

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总经理须接受职中和离任审计,未经离任审计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第六章 总经理工作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作为履行职权、

指挥、决策的主要方式。

第十八条 总经理可制定总经理工作会议的规则。

第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会议的各项议题,经讨论后形成决议的,经总经理签发

执行。

第七章 议事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二十条 在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审批相关事项。如超出授权权限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可决定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满30万元人民币的关

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

易。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可决定以下交易事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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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或交易标的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但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交易标的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或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但绝

对金额低于5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下,或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六)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七)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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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总经理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议的

形式讨论和决策,超过总经理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采用矩阵式结构,由业务部门与职能部门共同管理,两个部

门主管如有意见分歧,可向上级汇报,直至总经理最终裁定、审

批。

第二十四条 各业务中心预算以内(包括年度预算、单项预算)和授权范围内的

事项的批准权限全部授予各业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超过各业务中

心预算及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报总经理签批。

第二十五条 人事管理权限:公司所有关键岗位人员的职务调动、解聘、及新

聘用员工,须报总经理审批。除董事会聘用人员外,总经理有权

对公司所有人员进行调整,其中特别重要人员调整须报董事会备

案。审计部负责人调整总经理要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签署重大合同权限依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具体程序及审批权限,由公司相关财务规

定予以明确。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其它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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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年度预算内所有款项的审批;

(二) 预算内短期投资;

(三) 非重大诉讼、仲裁及相应付款。

第八章 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由财务部组织编制,在董事会的要求期限内提交。定期

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月报。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四)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六)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它专题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会主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根据要求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同时报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如果总经理与审计委员会有意见分歧,上报董事会。

第九章 总经理报酬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报酬在其与董事会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确定。

第三十三条 若总经理报酬实行年薪制的,另由董事会制定年薪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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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另行补充文件办

理。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内容与《公司章程》规定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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