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39 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公告编号:2016-042
证券代码:136530 证券简称:16深燃01
深圳燃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登记日:2016 年 9 月 27 日
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3,017.4 万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深圳燃气”)完成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16 年 8 月 29 日
(二)授予价格:4.57 元/股
(三)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四)授予人数及数量:向公司 30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17.4 万股限制性股
票
(五)授予对象名单及数量
获授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 占当前总股
序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本的比例
号
(万股) 的比例
1 李真 董事长 30.5 1.01% 0.014%
2 刘秋辉 董事、党委副书记 27 0.89% 0.012%
3 王文杰 副总裁 27 0.89% 0.012%
4 郭加京 副总裁 27 0.89% 0.012%
5 杨光 副总裁 27 0.89% 0.012%
6 许峻 首席财务官 24 0.80% 0.011%
7 薛波 总经济师 27 0.89% 0.012%
8 刘钊彦 董事会秘书 24 0.80% 0.011%
中层管理人员、部分三级机构管理
2,803.9 92.92% 1.285%
人员等核心管理骨干(297 人)
限制性股票合计(305 人) 3,017.4 100% 1.383%
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以及未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部分三级机构管理人员等核心管理骨干。
(六)调整说明
1.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全部放弃其可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此次激
励对象人数由 319 名调整为 305 名,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1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
2.关于授予数量的调整
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部分或全部放弃其可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合计 201.1 万股,公司此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 3,218.5 万股调整为 3,017.4
万股。
二、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60 个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为锁定期。解锁安排情况等详见《深圳燃气
限制性股票授予公告》(公告编号:2016-040)。
三、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6]48230016
《验资报告》,截至 2016 年 9 月 18 日止,公司已收到 305 名激励对象缴纳的出
资款 137,895,180.00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合计人民币 30,174,000.00
元,余额 107,721,18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四、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情况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0,174,000 股,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五、授予前后对公司控股股东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 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30,174,000 30,174,000
无限售条件股份 2,181,484,761 0 2,181,484,761
总 计 2,181,484,761 30,174,000 2,211,658,761
七、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增发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 137,895,180.00 元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
动资金。
八、本次授予后新增股份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
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分别确认相关年度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如下: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成本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7,957 995 2,984 2,453 1,127 398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年度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
明》;
(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