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泸
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向控股股东泸天化(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的议案》相关材料,在审阅有关文件后,给予独立判断,发表
如下意见:
该交易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属于合理、
必要的交易行为。本次借款利率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
本次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关联
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聂长海 杨勇
2016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