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照创
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
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
我们对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
议案》,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市场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以及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发展战
略、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
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
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
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
体措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
四、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
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同意《濮阳惠成电子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五、关于公司制定《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制定的《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公司现阶段及未来三年
的实际情况,充分体现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诉求,平衡了对中小
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及公司的稳定持续发展等各种因素,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
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现金结合股票的方式进行
分配,从而建立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机制。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制定的《濮阳惠
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综上,我们认为:
1、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会议审议通过。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2、 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交易事项及本次非公开发行
涉及的所有相关议案(包括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独立董事:李曙衢 胡卫升 任保增
2016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