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大通:独立董事专项意见[一]

来源:上交所 2016-09-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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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

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为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资料,

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

(草案修订稿)。

1、本次修订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条款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

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

(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完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

担机制,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改善

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修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条款。

二、《关于与相关方共同投资设立冠城联合国际有限公司的议案》。

1、本次董事会之前,公司已就该关联交易事宜与独立董事进行了充分的沟

通,提交了相关文件,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交易切实可行,同意将有关议案提

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2、本次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回避表决,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3、我们认为:此次关联交易的运作过程及表决程序是积极、稳健的,很好

地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行为的要求,此项交易是公

平的、合理的,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独立董事:张 白;林 湜;许秀珠

201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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