毅昌股份: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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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0 证券简称:毅昌股份 公告编号:2016-063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

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四对中小投资

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9 月 28 日下午 2:30

(1)通过深圳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6 年 9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16

1

年 9月 27 日 下午3:00 至 2016 年9月28日下午3: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

29 号,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16 年 9 月 22 日

6、会议主持人:董事谢飞鹏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是 10 名,代表股份数

173,393,3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240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8 人,代表股份数

173,340,018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3.226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

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股份数 53,300 股,占公司总

股份数的 0.0133%。

8、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黄永新、周鹏程律师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2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长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69,141,118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9.9230%;反对票为 21,00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0303% ;

弃权 32,3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为 24,063,259 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90% ;反对票为 21,0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71%;弃权 32,300 股。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为孙公司青岛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73,340,018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9.9693%;反对票为 21,00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0121 % ;

弃权 32,300 股。

3、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重庆毅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73,340,018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9.9693%;反对票为 21,00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0121 % ;

弃权 32,300 股。

4、审议通过《关于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69,141,118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

3

表决权的 99.9230%;反对票为 21,00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0303% ;弃权 32,3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为 24,063,259 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90% ;反对票为 21,0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71%;弃权 32,300 股。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已由 2016 年 9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已在 2016 年 9 月 13 日的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黄永新、周鹏程律师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4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8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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