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黑化:总经理工作细则

来源:上交所 2016-09-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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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理层的行为,确保经理层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协助总经理工作。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确定为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

能力;

(二)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

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

规;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精力充沛、身体健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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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六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

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得

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第八条 聘任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

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九条 解聘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

第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办

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经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研究,总经理有权审批、决

定下列交易事项(该等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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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抵押、资产处置、受托经营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但提供担保除外):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

对 金额低于1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 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超出总经理职权范围的,总经理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或者由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另行授权总经理审批、决定及实施。

第十四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职代会或

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第十六条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

议;

(五)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等,

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

担相应责任;

(七)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八)总经理不在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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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主要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权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并报总经理及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保证其

真实性;

(四)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承担相应

责任;

(五)就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

议;

(六)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负相应

责任;

(七)定期或不定期就公司财务状况向总经理提供分析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沟通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保证正常经营所需的金融支持;

(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每年最少一次,并自觉接受董事会

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四)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五)资产购买和处置事项;

(六)资产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七)经济合同、资产运用及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事项;

(八)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

(九)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总经理应当保证其相关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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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等

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总经理报告工作,总经理应

在接到通知后及时按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定期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

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公司的经济合同。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常会和临时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

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属下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总经理办公会议

议题通常包括:

(一)制定具体贯彻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措施和办法;

(二)拟定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计划方案;

(三)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公

司资产用以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六)拟定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奖惩方案、年度招聘和用工计划;

(七)制(修)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

(八)决定涉及多个副总经理分管范围的重要事项;

(九)听取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述职报告;

(十)总经理认为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组成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总

经理认为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常会每月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

该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决定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于会议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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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发出通知。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通知,通常应说明下列内容:

(一)会议名称;

(二)会议时间;

(三)会议地点;

(四)出席会议人员;

(五)会议审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

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应做出决定。总经理办公会应对所议事

项进行充分讨论,由总经理做出决定。非由总经理主持会议时,主持人应将会议情况

报告总经理,由总经理做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内

容主要包括:

(一)会议名称;

(二)会议时间;

(三)会议地点;

(四)出席会议人员;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发言要点;

(七)会议决定;

(八)与会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 会议记录由总经理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内,一般至少保存5年。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做出决定后,由总经理负责领导、组织

实施。

第六章约束机制

第三十二四条 总经理发生调离、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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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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