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森股份: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9-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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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

和透明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3、 违反《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5、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1、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

2、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

3、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

4、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5、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原来为亏损的转变为

盈利,或者盈利转为亏损;

6、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

7、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它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 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3、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4、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

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5、 其它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1)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

(2) 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3)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

(4)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2、 预告金额或幅度差异较大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差异超过上年净利润金额的 50%

的,为差异较大;披露“以上”的,默认为上浮不超过 50%,实际业绩如超出此限,为

差异较大;但如披露区间的,区间(上下限之间不应超过 50%)上下浮动 20%,实际业

绩超出此区间,为差异较大;披露“左右”的,亦上下浮动 20%,实际业绩超出此区间,

为差异较大。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

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 通报批评;

3、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 赔偿损失;

5、 解除劳动合同;

6、 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

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

具体确定。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

和相关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十条 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

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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