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黑化: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9-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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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依据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公司拟聘任的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证券业从业资格,曾先后为多家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

计工作的需要,符合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的条件。同时,华普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计机构期间认真负责、

专业敬业,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标的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我们认为聘任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

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二、关于拟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

经审议,我们认为:

公司拟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度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

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该薪酬方案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度薪酬方案。

三、关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变更后的会计估计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

准确、公允地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安通物流和安盛船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拟对全资子公司安通物流和安盛船务提供的担保事项是满足公司

正常经营业务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要求。该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安通物流和安盛船务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包季鸣 储雪俭 赵雪媛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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