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经认真
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子公司海航基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度预
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经核查,本次关联交易依据市场化原则订立,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
构成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主业发
展需要。
2、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
董事已回避表决,会议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追加与关联方互保额度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及下属企业与海航实业及其关联企业进行互保,将有效提高公司及下属
企业的融资能力,为公司及下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在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交易时已全部回避表决,审
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独立董事对子公司海建工程拟与长安航空签订《长安航空营运基地
扩建项目(一期)委托代建合同》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经核查,海建工程拟与长安航空签订《长安航空营运基地扩建项目(一期)
委托代建合同》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2、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
已回避表决,会议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陈日进、吕品图、云光
2016 年 9 月 28 日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