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 年修订)》和《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临时)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事项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实施,履
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以 14,431,305.63 元募集资
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14,431,305.63 元。
二、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常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原建材二五三厂)(以下简称“天
马集团”)向金融机构申请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同时天马集团为其全资子公司常州海克莱化学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额度不
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上述担保事项有助于解决被担保公
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该担保事项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
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运营需要,有利
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常州天马瑞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蔡桂如 张燕 丑世栋
2016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