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澜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6年9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9-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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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

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及决议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以下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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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3000万元;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8)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十三)审议批准下述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十四)审议批准下述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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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召集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公司在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下称“提

议股东”)书面请求时(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书面提议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监事会或者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二)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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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天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天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四)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宣布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广东证监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五)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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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六)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

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

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九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

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

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

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章 股东参会资格

第十条 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股东或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一条 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法人股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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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日期;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十四条 为确认出席股东或其代理人的参会资格,必要时,大会主持人可

让公司职员进行必要调查,被调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

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

会议。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五章 股东大会提案与召开方式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提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

监事会,均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但必须遵守本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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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

围和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要求

(一)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

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

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

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

(三)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提前15天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向股东

大会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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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四)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时,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现届董事会、监事会根

据规范、透明的原则,在听取有关股东意见的基础上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3.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且董事、监事候选人分别有两名或两名以

上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4.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股

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下列议题时,

公司还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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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

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总额30%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

各股东。

第二十五条 通知的内容应包括: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公司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

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

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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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持人许可。

第三十条 参会人员应出具本规则第四章要求的文件,并进行登记。

第三十一条 非股东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董事会

批准者,可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并发表法律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三十四条 其他人员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可以旁听会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若设置)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六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七条 大会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董事、监事未到场时;

(二)有其他重大事由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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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

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向股东大会报告的文件;

(四)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四十二条 审议股东大会召集通知上所列的议题,并按召集通知上所列议

题的顺序讨论和表决。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四条 发言股东需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发言顺序根据登记结果,按持

股数多的优先。

第四十五条 股东发言经大会主持人指名后到指定发言席发言,内容应围绕

大会的主要议案。

第四十六条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

规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保证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第四十七条 股东违反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发言,

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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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董事和监事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也可以

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

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五十一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

第五十二条 大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除法律、法规及有权部门另有规定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采

取记名投票表决。每一项议案表决时,每一项议案表决时,应分别在相应的“同

意”、“反对”或“弃权”项上选择,如不选、多选,均不计入就该项议案的有

效表决票总数。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公司或控股股东不得通过利益交换等方式换取部分股东按照

公司或控股股东的意愿进行投票,操纵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五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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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七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对每项议案的投票

表决结果予以宣布。

第五十九条 关联交易的表决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半数以上通

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

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需重新表决。

第六十条 选举董事、监事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持有的

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拟选任董事或监事的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

股东可以将上述累积的表决票集中到一名或者数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上,按

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股东按照本条规定行使表决票数超过按其所持表决票数股份累积的表决票

数的,该股东的投票无效。

第六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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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

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 对表决异议

大会主持人如果对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点票。

第六十四条 议案表决通过后应形成决议。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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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对于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进

行表决并形成决议,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通过之日就任。

第六十九条 对于发、招、配股项目,应对每个项目逐个进行表决。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

律意见书全文。

第九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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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七十三条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

总股份的比例;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前述资料应至少保存十

年。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

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

第七十六条 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

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十章 会场纪律

第七十七条 参会者应遵守本规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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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七十八条 大会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第七十九条 前款所述者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以派员强制其退

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本规则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

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超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草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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