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召
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提名公司董事的议案》、《关
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内控制度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公司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已核查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相关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
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为
不适当人选未满两年的人员的现象。我们认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陈丽梅(签字):
王燕鸣(签字):
2016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