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华股份:关于仲裁执行进展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9-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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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15 证券简称:丰华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6-24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执行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裁决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本案申请人,北京融德信源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本案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1,368 万元、仲裁费 104.29

万元、律师费 80 万元、公证费 1.02 万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裁决执行后将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

一、本次重大仲裁的基本情况及裁决情况:

1、公司与北京融德信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德信源公司”或

“被申请人”)就转让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沿海绿色家园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100%股权及债权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由于股权受让

方融德信源公司经我方多次要求仍未按上述协议支付转让款,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为了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就上述股权转让纠纷向北

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融德信源公司亦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向北京仲裁委

员会提交了仲裁反请求申请(以上内容详见公司 2015 年 9 月 23 日、2015 年 10

月 13 日、2015 年 11 月 6 日、2015 年 11 月 13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临 2015-32、临 2015-35、临 2015-36、

临 2015-37 公告)

2、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6)京仲裁

字第 1058 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13 年 9 月 29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2013 年 10 月 9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013 年 10 月 18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2013 年 10 月 19 日签订的《关于 2013 年 10 月 18 日<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

2014 年 5 月 8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均已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解除;

(二)确认申请人于 2013 年 9 月 29 日出具的对被申请人、王三雄的《授权

委托书》已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撤销;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368 万元;

(四)被申请人排除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中关村生命科学园 18 地块项

目现场的妨害;

(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北京沿海绿色家园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

关资产、证照、印鉴、财务资料、政府批文等所有资产、文件(对照双方签署的

交接清单);

(六)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 80 万元、公证费 10,200 元;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八)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九)本案本请求仲裁费 1042929.11 元,该笔费用已由申请人全部预缴,

因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 1042929.11 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本案仲裁反请求仲裁费 1019962 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和履行的义务,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

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2016 年 8 月 24 日)。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9 月 1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临 2016-22 公告)

二、本次仲裁执行情况

本案件裁决书生效以后,被申请人未按照生效仲裁书约定在裁决书送达之

日起 15 日内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为此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2016 年 9 月 28 日,公司收到了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的书面通知,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受理案号:(2016)京 03

执 844 号),申请执行标的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368 万元;

2、被申请人排除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中关村生命科学园 18#地块项目

现场的妨害;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北京沿海绿色家园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

资产、证照、印鉴、财务资料、政府批文等所有资产、文件(对照双方签署的交

接清单);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律师费人民币 80 万元、公证费人民币 10200 元;

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 1042929.11 元。

三、本次仲裁执行对公司本年度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裁决被申请人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1,368 万元、仲裁费 104.29 万元、

律师费 80 万元、公证费 1.02 万元,本裁决执行后将对公司本年度利润或期后利

润产生积极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裁决执行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进行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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