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016 年 8 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关于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致: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浙江和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和仁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经于2014年6月18日出具了《关于浙江和仁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关于浙江
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4年9月3日出具了《关于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5年3月18日出具了《关于浙江和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述文件出具后,因签名律师由孙为律师、孙岳律师变更为孙为律师、程苗
律师,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8号——关于发行人报送申
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处理办法》的要求,变更后的签名律师对相关事项进行
了重新核查,并为发行人重新出具了《关于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
于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
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关于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关于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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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于2015年7月2日出具了《关于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于2015年8月21日出具了《关于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于2016年2月26日出具了《关于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于2016年3月22日出具了《关于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根据天健于2016年7月28日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2016]7178号”的《审计
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本所律师对相
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中重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
法律意见书(五)》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
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
法律意见书(五)》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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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
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编报规则第12
号》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结
论、资产评估结果、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等发表评论。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中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报告中某些数
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
或暗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以
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作出判断。
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016年8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发行人5名股东代
表亲自出席会议,代表股份总数6,000万股,占发行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修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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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的方案修改如下:
1、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不进行股东公开发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2,000 万股,不进
行股东公开发售,且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额为准。
3、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符合资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创业板证券交易账户
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
外)。
4、发行方式
采取直接定价,按照市值申购,向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的方式,或中国
证监会要求或认可的其他方式。
5、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定价采用直接定价,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6、本次发行费用分摊原则
本次发行不进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费用由公司承担。
7、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成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8、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医疗信息化产品生产基地建
设项目、企业研究院建设项目、营销网络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项目总投资 54,837.39 万元人民币。本次发行计划实施后,实际募集资金量较募
集资金项目需求若有不足,则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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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行投资建设以上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
按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置换本次发行前已投入使用的自筹资金。
9、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新老股东共
享。
10、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有关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11、授权董事会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具体事宜。
(二) 《关于修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
市具体事宜的议案》
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具体事宜的授权范围包括:
1、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
和实施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具体方案;
3、决定本次发行的具体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对象、
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网上网下发行数量比例等相关事宜;
4、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意见和市场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具体投资金
额等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作适当调整;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轻重
缓急次序,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可自筹资金先期投
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投入;
5、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合同、协议和文件;
6、决定和聘请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
7、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根据监管部门相关新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审核意见,修改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中的利润分配、投票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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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相关条款以及上市后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8、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发行股份的上市事宜;
9、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的实际情况对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有关条款内容进行填充、修订,并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公司章程备案和公司注册
资本变更登记等事宜;
10、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11、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于2016年5月9日向和仁
科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0563023775L”的《营业执照》,和仁
科技的注册号更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63023775L”。除此之外,截
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的登记事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
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的
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仍具备《法
律意见书》第二条所述的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 1-6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36,121,850.24 元、
37,215,917.91 元、43,609,358.43 元及 12,760,982.97 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
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财务报表
已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最近三年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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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3、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仍具备《法律意见书》第三条第(一)项所述的《公司法》、《证券法》
规定的关于发行及上市的相关条件。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 1-6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36,121,850.24 元、
37,215,917.91 元、43,609,358.43 元及 12,760,982.97 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
利,且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
净资产为 231,907,059.96 元,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据此,发
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本次
发行仍具备《法律意见书》第三条第(二)项所述的《创业板首发办法》规定的
关于发行的相关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创业
板首发办法》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审计报告》和天健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2016]7179
号”的《关于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发行人已经按
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标准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资产完整,
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
能力,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五、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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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磐源投资
根据磐源投资持有的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监局于 2016 年 2
月 27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8056735639T”的《营业执照》,磐
源投资的住所变更为“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 66 号 E 座三楼 330 室”。
(二) 金石灏汭
根据金石灏汭持有的青岛市市监局于 2016 年 5 月 5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3702120572717765”的《营业执照》,金石灏汭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
陈平进,经营范围变更为“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及管理、以及投资咨询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
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
(三) 雷石雨花
2016 年 3 月 1 日,雷石雨花召开合伙人会议,会议同意求伟芹将其持有的
雷石雨花 3,000 万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达孜京达科技有限公司,罗建文将其持有
的雷石雨花 500 万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达孜京达科技有限公司,李政将其持有的
雷石雨花 500 万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达孜京达科技有限公司,周卫将其持有的雷
石雨花 500 万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达孜京达科技有限公司,付新亭将其持有的雷
石雨花 500 万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达孜京达科技有限公司,谢敏将其持有的雷石
雨花 300 万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达孜京达科技有限公司,罗芳将其持有的雷石雨
花 500 万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达孜京达科技有限公司,吴波将其持有的雷石雨花
400 万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达孜京达科技有限公司,王华东将其持有的雷石雨花
350 万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达孜京达科技有限公司,李颖将其持有的雷石雨花
300 万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达孜京达科技有限公司,蒋红梅将其持有的雷石雨花
300 万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达孜京达科技有限公司,管文涛将其持有的雷石雨花
500 万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达孜京达科技有限公司,朱亮将其持有的雷石雨花
390 万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达孜京达科技有限公司,龚勤将其持有的雷石雨花
365 万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达孜京达科技有限公司,周开元将其持有的雷石雨花
500 万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达孜京达科技有限公司,黄建良将其持有的雷石雨花
2,000 万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达孜京达科技有限公司,林云飞将其持有的雷石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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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 600 万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达孜京达科技有限公司,张文胜将其持有的雷石雨
花 1,500 万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达孜京达科技有限公司,张文胜将其持有的雷石
雨花 1,500 万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北京永盛弘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此次财产份
额转让后,雷石雨花的出资结构变更如下:
合伙人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承担责任方式
昆山雷石天恒股权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302.1717 1.02 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
黄建良 2,000.00 6.75 有限责任
季卫平 1,175.00 3.97 有限责任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 3.55
1,050.00 有限责任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钱杏芬 1,000.00 3.38 有限责任
胡长源 1,000.00 3.38 有限责任
王建立 1,000.00 3.38 有限责任
白红敏 1,000.00 3.38 有限责任
赵俊明 730.00 2.46 有限责任
陈云妹 670.00 2.26 有限责任
龚勤 185.00 0.62 有限责任
朱亮 150.00 0.51 有限责任
徐建宏 500.00 1.69 有限责任
韦珍保 500.00 1.69 有限责任
谢敏 200.00 0.68 有限责任
王学海 500.00 1.69 有限责任
尤佳 500.00 1.69 有限责任
俞志凝 450.00 1.52 有限责任
俞月苏 300.00 1.01 有限责任
常州泽源投资管理 1.01
300.00 有限责任
有限公司
张力 300.00 1.01 有限责任
夏树屏 300.00 1.01 有限责任
高颜秋雨 300.00 1.01 有限责任
施善林 200.00 0.68 有限责任
韩梅 100.00 0.34 有限责任
刘文 100.00 0.34 有限责任
张晓中 100.00 0.34 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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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明 100.00 0.34 有限责任
天津雷石泰合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合伙 100.00 0.34 有限责任
企业(有限合伙)
达孜京达科技有限 43.91
13,005 有限责任
公司
北京永盛弘业投资 5.06
1,500 有限责任
顾问有限公司
合计 29,617.1717 100.00
六、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 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向和仁科技北京分公司核
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657316650XN”的《营业执照》,和仁科技北
京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根据和仁湘雅持有的长沙市工商局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430100567678314E”的《营业执照》,和仁湘雅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
更。
根据湖北和仁持有的武汉市工商局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1420100MA4KLKN59T”的《营业执照》,湖北和仁的经营范围未发
生变更。
根据和仁云慧持有的景德镇市工商局于 2014 年 11 月 11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360200110007631”的《营业执照》,和仁云慧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根据天津和仁持有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局于 2015 年 2 月 16 日核发的注册
号为“120116000338807”的《营业执照》,天津和仁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根据赣州和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和仁”)持有的赣州市工
商局于 2016 年 3 月 14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700MA35GT409H”
的《营业执照》,赣州和仁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信息咨询;网络技术服务、技
术咨询、成果转让;系统集成及数据处理;计算机软硬件、机电一体化产品销售;
健康知识咨询(不含自营医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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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重庆和仁同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和仁”)持有的重庆两江
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00000MA5U540R2G”的《营业执照》,重庆和仁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
硬件、网络技术、机电一体化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计算机系统集成及数据处理服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机电一体化产品;商务
信息咨询、医疗信息咨询(不含医疗诊治);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凭资质证执业)。
(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黑龙江和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和仁”)持有的哈尔滨市
市 监 局 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230199MA18YL3Q0G”的《营业执照》,黑龙江和仁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
软硬件开发、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及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数据处理
服务;智慧医疗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配套产品、机电一体化产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经营许可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经营许可发生以下
变更:
发行人持有的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 2013 年 5 月 28 日核发的编号为
“浙 R-2013-0112”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已失效。
和仁湘雅持有的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核发的编
号为“湘 R-2013-0236”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已失效。
(二)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 1-6 月发行人的主
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39,831,968.17 元、227,175,355.82 元、225,125,764.60 元及
95,588,338.33 元,均占发行人总业务收入的 1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已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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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且近两年没有发生变更。
七、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一) 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结合本所律师核验的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本所律师
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有:
1、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发行人、和仁有限 5%以上股权的股
东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杨一兵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2 杨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3 磐源投资 发行人控股股东
4 磐鸿投资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5 雷石瑞丰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6 金石灏汭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7 姚建民 报告期内曾持有和仁有限 5%以上股权的股东
8 康仁投资 报告期内曾持有和仁有限 5%以上股权的股东
9 中控研究院 报告期内曾持有和仁有限 5%以上股权的股东
*注:实际控制人杨一兵、杨波系兄弟关系。
2、 报告期内间接持有发行人及和仁有限 5%以上股权的关联自然人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杨一兵 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2 杨波 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3 杨依敏 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4 傅烈勇 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5 施一明 报告期内曾间接持有和仁有限 5%以上股权的股东
6 潘再生 报告期内曾间接持有和仁有限 5%以上股权的股东
7 赵鸿鸣 报告期内曾间接持有和仁有限 5%以上股权的股东
*注:杨依敏系实际控制人杨一兵女儿。
3、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杨一兵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3-3-1-1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 杨波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3 傅烈勇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4 夏红 发行人董事
5 沈红 发行人独立董事
6 曹健 发行人独立董事
7 冯忆文 发行人独立董事
8 章逸 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9 张雪峰 发行人财务负责人
10 陈军兵 发行人监事
11 傅学军 发行人监事
12 陶蓉 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
13 任洪明 报告期内曾任和仁有限董事
14 姚建民 报告期内曾任和仁有限董事
15 陆瑞娣 报告期内曾任和仁有限的财务负责人
*注:陶蓉与实际控制人杨一兵、杨波系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
4、 报告期内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杨一兵 复贞投资的执行董事
2 杨波 磐源投资、云骥投资的执行董事
3 陶冬林 磐源投资、复贞投资的经理
4 王晖 磐源投资的监事
5 杨依敏 复贞投资的监事
6 郑香叶 云骥投资的监事
*注:陶冬林系实际控制人杨一兵、杨波舅舅,王晖系实际控制人杨波配偶。
5、 报告期内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复贞投资 实际控制人杨一兵控制的企业
2 磐鸿投资 实际控制人杨一兵控制的企业
3 磐源投资 实际控制人杨一兵、杨波控制的企业
4 云骥投资 实际控制人杨波控制的企业
6、 上述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信银振汇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杨一兵担任董事的企业
2 复贞投资 实际控制人杨一兵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实际控制人杨一兵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
3 磐鸿投资
业
4 磐源投资 实际控制人杨波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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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5 云骥投资 实际控制人杨波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关联自然人赵鸿鸣担任董事及总经理,报告期
6 浙江网新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内关联自然人施一明曾担任董事的企业
7 浙江中控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潘再生担任董事的企业
8 中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施一明担任董事及副总裁的企业
9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施一明担任副董事长的企业
10 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施一明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11 浙江中易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施一明担任董事的企业
12 浙江中控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施一明担任董事的企业
关联自然人施一明担任执行董事及总经理的
13 杭州康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
14 中控(天津)软件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施一明担任董事及总经理的企业
15 天津中易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施一明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关联自然人施一明担任执行董事及总经理的
16 杭州伟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
关联自然人施一明、赵鸿鸣、潘再生担任董事
17 浙江中控研究院有限公司
的企业
关联自然人施一明担任董事长及总经理的企
18 中易和科技有限公司
业
19 宁波中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施一明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杨一兵曾任董事长、总经
20 北京和仁 理,关联自然人傅烈勇曾担任董事的企业(已
注销)
关联自然人潘海强担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21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的企业
*注:潘海强系关联自然人章逸的配偶。
7、 上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该等关联自然人的配偶、
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8、 发行人控股和参股的企业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控股和参股的企业包括和仁湘雅、和
仁云慧、天津和仁、湖北和仁、赣州和仁、重庆和仁、黑龙江和仁。
(二) 经常性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6 年 1-6 月新增的关联交易
情况如下:
1、 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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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发行人向在公司任职的关联自然人支付报酬,除此之外,发行人未向其他关
联自然人支付报酬。发行人于 2016 年 1-6 月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
的报酬总额为 96.82 万元。
(三) 偶发性关联交易
1、 关联方资金往来余额
根据《审计报告》,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 1-6 月,发行人关
联方资金往来余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名称 2016.06.30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应付账款:
中控研究院 2,732.94 2,732.94 2,732.94 230,898.78
小 计 2,732.94 2,732.94 2,732.94 230,898.78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
益的情形。
八、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1、 和仁湘雅
2016 年 3 月 29 日,和仁湘雅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将住所由长沙市开
福区湘雅路 87 号湘雅医院 J2 栋 6 楼变更至长沙市高新区麓谷达到 627 号新长海
中心 B-3 栋 703。
2、 赣州和仁
(1) 赣州和仁的基本情况
根据赣州市工商局于 2016 年 3 月 14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0700MA35GT409H”的《营业执照》,赣州和仁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赣州和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 所: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 20 号银庭花园 A1 栋 401 室
法定代表人: 占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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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计算机信息咨询;网络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系统集成及
数据处理;计算机软硬件、机电一体化产品销售;健康知识咨询(不
含自营医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 壹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 2016 年 3 月 14 日
经营期限: 2016 年 3 月 14 日至 2046 年 3 月 13 日
(2) 赣州和仁的历史沿革
2016 年 3 月 3 日,赣州和仁召开股东会,会议选举杨波为执行董事、陶蓉
为监事、占鸣为经理并兼任法定代表人。
重庆和仁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认缴出资(万元) 持股比例(%)
和仁科技 600 60.00
景德镇海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00 40.00
合计 1,000 100.00
3、 重庆和仁
(1) 重庆和仁的基本情况
根据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1500000MA5U540R2G”的《营业执照》,重庆和仁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重庆和仁同创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 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 1230 号 4 幢 12-5、12-6、12-7
法定代表人: 李超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硬件、网络技术、机电一体化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及数据处理服务;销售:计算
机软硬件、机电一体化产品;商务信息咨询、医疗信息咨询(不含医
疗诊治);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凭资质证执业)。(以上经营范围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 壹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 2016 年 3 月 21 日
经营期限: 2016 年 3 月 21 日至长久
(2) 重庆和仁的历史沿革
i. 2016 年 3 月设立
2016 年 3 月 1 日,重庆和仁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选举杨波为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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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陶蓉为公司监事,李超为公司经理并兼任法定代表人。
重庆和仁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认缴出资(万元) 持股比例(%)
和仁科技 580 58.00
李超 420 42.00
合计 1,000 100.00
4、 黑龙江和仁
(1) 黑龙江和仁的基本情况
根据哈尔滨市市监局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30199MA18YL3Q0G”的《营业执照》,黑龙江和仁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黑龙江和仁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 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 368 号 2606 室
法定代表人: 张晓鸥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及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
术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智慧医疗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
配套产品、机电一体化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 壹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 2016 年 7 月 27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2) 黑龙江和仁的历史沿革
i. 2016 年 7 月设立
2016 年 7 月 26 日,黑龙江和仁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选举杨波为执行董事,
陶蓉为公司监事,同日,杨波聘请张晓鸥为公司经理并兼任法定代表人。
黑龙江和仁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认缴出资(万元) 持股比例(%)
和仁科技 600 60.00
张晓鸥 200 20.00
马葵旭 200 20.00
合计 1,000 100.00
除以上信息以外,天津和仁、和仁云慧、湖北和仁未发生新增工商变更。
(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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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屋的变更情况如
下:
2016 年 3 月 1 日,钟涛与和仁科技、景德镇海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房
屋租赁合同》,将其坐落于章江南大道 20 号银庭花园 A1 栋 401 室租赁给和仁科
技、景德镇海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公使用,租赁期限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至 2019
年 2 月 28 日,租金为 13,000 元/年;并约定和仁科技、景德镇海鸣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参与注册设立的公司成立后该租赁合同承租人自动转为新设立的公司,其中
和仁科技、景德镇海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设立的公司为赣州和仁。
2016 年 2 月 26 日,刘宗臻与重庆和仁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
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 1230 号 4 幢 12-5、12-6、12-7 三套房屋共计 239.94 平
方米出租给重庆和仁办公使用,租赁期限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租金为 16,555.86 元/月。
2016 年 6 月 14 日,杭州东方通信城有限公司与和仁科技签署《补充(续租)
协议》,约定同意和仁科技续租 E 座二楼 210 室、三楼 302 室,租赁期限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1 日,租赁价格为每平米 45 元/月(含物业管理费和
设备设施使用费)。
2016 年 1 月 24 日,天津市泰亿盛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和仁签署了《房屋租
赁合同》,约定天津市泰亿盛商贸有限公司将位于开发区洞庭路 10 号四层 4013
共 33 平方米出租给和仁科技,租赁期限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1 日,
租赁价格为 1,400 元/月。
2016 年 4 月 11 日,中天环仪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和仁签署了《天津市房屋
租赁合同》,约定中天环仪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坐落于和平区汉口西道 18 号 A 座
306、309、312 室 366 平方米房屋出租给天津和仁,租赁期限自 2016 年 5 月 18
日至 2017 年 5 月 17 日,租金为 14,549 元/月。
2016 年 6 月 12 日,哈尔滨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黑龙江
和仁签署了《租赁协议》,约定哈尔滨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将
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 368 号 2606 室租给黑龙江和仁,租赁期限自 2016 年 6 月
12 日至 2017 年 6 月 11 日,租金为 10,000 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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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纠纷及潜在纠纷。
(三) 无形资产
1、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新完成以下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手
续:
权利
著作 首次发表 他项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日期 取得 登记号
权人 日期 权利
方式
和仁分时段
和仁 原始
1 预约诊疗平 2016.03.17 2015.12.30 无 2016SR055778
科技 取得
台软件
和仁医院固
天津 原始
2 定资产管理 2016.03.14 2015.03.01 无 2016SR051535
和仁 取得
系统
和仁医院工 天津 原始
3 2016.03.14 2015.03.01 无 2016SR051547
资管理系统 和仁 取得
和仁卫生经
济超级汇总 天津 原始
4 2016.02.24 2015.03.01 无 2016SR036807
软件管理系 和仁 取得
统
和仁智慧护 天津 原始
5 2016.02.24 2015.07.10 无 2016SR036811
理系统 和仁 取得
和仁智慧门 天津 原始
6 2016.03.14 2015.03.16 无 2016SR051550
诊系统 和仁 取得
和仁临床路 天津 原始
7 2016.02.24 2015.02.27 无 2016SR037350
径系统 和仁 取得
和仁院长决 天津 原始
8 2016.02.24 未发表 无 2016SR036844
策支持系统 和仁 取得
和仁医院管 天津 原始
9 2016.03.18 2015.03.18 无 2016SR057111
理信息系统 和仁 取得
和仁医院数 天津 原始
10 2016.05.10 2016.01.20 无 2016SR099349
据集成平台 和仁 取得
云慧智慧医 和仁 原始
11 2016.03.31 2015.10.16 无 2016SR066296
疗云平台 云慧 取得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于 2016 年 3 月 16 日出具的《注销著
作权质权登记通知书》,以下软件著作权已注销质权登记:
权利
著作 首次发表 他项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日期 取得 登记号
权人 日期 权利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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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和仁医疗信
和仁 原始
1 息集成平台 2011.04.28 2010.11.26 无 2011SR024263
科技 取得
软件
和仁电子病 和仁 原始
2 2011.04.28 2010.12.15 无 2011SR024261
历软件 科技 取得
和仁移动护 和仁 原始
3 2011.08.19 2011.07.31 无 2011SR058590
理系统软件 科技 取得
和仁临床路 和仁 原始
4 2011.08.19 2011.08.11 无 2011SR058588
径软件 科技 取得
和仁临床数 和仁 原始
5 2011.08.19 2011.08.12 无 2011SR058582
据中心软件 科技 取得
和仁手术节 和仁 原始
6 2011.08.19 2011.06.23 无 2011SR058580
目管理软件 科技 取得
和仁一体化
和仁 原始
7 医护工作站 2011.09.05 2011.07.31 无 2011SR063416
科技 取得
软件
和仁
SMART 和仁 原始
8 2011.10.13 2011.09.25 无 2011SR073495
HIS 医院信 科技 取得
息系统软件
和仁决策支 和仁 原始
9 2011.12.19 2011.11.28 无 2011SR097558
持系统软件 科技 取得
和仁手术示
和仁 原始
10 教播放客户 2011.12.19 2011.12.09 无 2011SR097393
科技 取得
端软件
和仁区域医
疗个人索引 和仁 原始
11 2011.12.19 2011.11.30 无 2011SR097320
及管理系统 科技 取得
软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拥有的上述无形资
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披露的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权
及在建工程以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
的情况。
九、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正在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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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行的重大合同具体如下:
1、 销售合同
(1) 与中控信息签署的销售合同
2013 年 11 月 8 日,中控信息与和仁科技签署了《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
附属同济医院 HRP 系统建设项目合同书》,约定和仁科技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
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HRP 系统建设项目提供 HRP 研发平台和第三方开发工具的定
制开发以及项目咨询规划、产品设计、项目管理,合同总额为 5,238,000 元。
(2) 其他销售合同
2014 年 3 月 3 日,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和仁科技签署了《分包合
同协议书》,约定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门急诊楼
弱电智能化工程的施工承包工作分包给和仁科技,合同总额为 141,410,000 元。
2016 年 6 月 1 日,四川长虹电子系统有限公司与和仁科技签署了《“智慧广
元”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书》,约定由和仁科技承担“智慧广元”人口
健康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总额为 96,800,000 元。
2014 年 1 月 28 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与和仁科技签署了《合同协议书》,
约定由和仁科技进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门急诊综合楼工程数字化项目软件
硬件设备采购,合同总额为 75,000,000 元。
2016 年 5 月 31 日,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与和仁科技签署了《合同
书》,约定由和仁科技实施仙葫园区数字化医院建设项目,合同总额为 36,900,058
元。
2013 年 11 月 29 日,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义乌医院与和仁科技签署了《浙
江大学医学院附属义乌医院信息化工程开业前项目总承包建设项目合同书》,约
定和仁科技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义乌医院信息化工程开业前项目提供相关产
品、实施、服务,包括临床数据中心、信息集成平台、基础业务、电子病历系统
等,合同总额为 35,495,701 元。
2015 年 11 月 2 日,江苏晓山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和仁科技签署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和仁科技承建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新建工程项目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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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智能化工程标段,合同总额为 26,000,000 元。
2016 年 4 月,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与和仁科技签署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仁科技承包并实施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
医院科研大楼、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及配套商业中心信息化基础建设项目,合同总
额为 19,603,918 元。
2012 年 4 月 13 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总医院与和仁科技签署了《成
都军区总医院数字化医院建设项目合同书》,约定和仁科技为成都军区总医院数
字化医院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软件产品,包括和仁电子病历软件 V1.0、和仁一体
化医护工作站软件 V1.0、和仁临床数据中心软件 V1.0(CDR)等,合同总额为
16,800,000 元。
2011 年 12 月 14 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与和仁科技签署了《军民
融合发展共建数字化医院合作项目协议书》,约定和仁科技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
军总医院“海军总医院数字化医院建设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实施、服务,包括
建设临床数据中心、完善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等,协议总价为 16,700,000 元。该合
同的具体履行以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与和仁科技于 2013 年 11 月 11 日签
署的《医疗信息集成平台系统合同书》(合同金额为 3,036,000 元)、于 2013 年
11 月 11 日签署的《新版电子病历系统合同书》(合同金额为 2,880,000 元)以及
后续签署的其他合同为准。
2012 年 4 月 17 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与和仁科技签署了《沈
阳军区总医院数字化医院建设项目》,约定和仁科技为沈阳军区总医院数字化医
院建设项目提供产品、实施、服务,包括数字化医院建设总体规划、和仁电子病
历软件 V1.0、和仁一体化医护工作站软件 V1.0 等,合同总额为 15,800,000 元。
2015 年 12 月 28 日,福建省中智建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和仁科技签
署了《采购及安装调试合同》,约定由和仁科技完成福州总医院病房大楼智能化
系统工程的综合布线系统等业务,合同总额为 15,010,311 元。
2011 年 7 月 6 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信息中心与和仁科技签署了《军队
新一代医院疗养院信息系统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由和仁科技进行军队新一代医
院疗养院信息系统研究开发,并同意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信息中心将军队新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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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医院疗养信息系统推广应用,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为 15,000,000 元,其中 10,000,000
元用于购买和仁科技研制的新版电子病历系统作为军队新一代医院疗养院信息
系统研究开发的基础,5,000,000 元用于新一代医院疗养院信息系统开发。
2013 年 2 月 8 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二中心医院与和仁科技签署了《中
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二中心医院数字化医院建设项目合同书》,约定为中国人民
解放军第一五二中心医院数字化医院建设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实施、服务,包括
和仁电子病历软件、和仁一体化医护工作站软件 V1.0 等,合同总额为 14,370,000
元。
2015 年 10 月 30 日,咸宁市中心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咸宁医院与和仁科
技签署了《咸宁市中心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咸宁医院采购医院信息化系统项目
合同书》,约定由和仁科技完成咸宁市中心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咸宁医院采购
医院信息化系统项目,合同总额为 13,500,000 元。
2015 年 3 月 1 日,河北乐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和仁科技、中国建筑第
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签署了《河北生殖妇产医院弱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和仁
科技承包河北生殖妇产医院弱电工程招投标图纸中包含的各子系统的设备材料
采购安装调整等相关工作,合同总额为 11,716,774 元。同时,由中国建筑第二工
程局有限公司负责对项目质量、安全、工期进行管理。
2012 年 6 月,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与和仁科技签署了《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以
HRP 为核心的综合运营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约定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委托和仁科
技开发实施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以 HRP 为核心的综合运营管理系统建设应用软
件,主要用于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HRP 人财物资源管理系统、HCRM 患者服务管
理系统、OA 办公自动化系统等,合同总额为 11,650,000 元。
2014 年 4 月 30 日,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与和仁科技签署了《技术开发(委
托)合同》,约定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委托和仁科技开发用于中南大学湘雅二医
院信息化建设项目中 HRP 综合运营管理系统的相关应用软件,包括物资供应链
管理、统一采购请领平台研发等,合同总额为 11,000,000 元。
2014 年 3 月,中国人民解放总医院招标采购中心与和仁科技签署了《中国
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西院各楼、外科大楼、肿瘤大楼楼控系统维护保养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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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约定和仁科技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西院各楼、外科大楼、肿瘤大楼的自控系
统及设备提供为期 5 年的维护保养服务,合同总额为 9,990,000 元。
2013 年 9 月 25 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与和仁科技签署了《中
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电子病历核心软件项目合同书》,约定和仁科技为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数字智能型医院建设项目提供产品、实施、服务,
包括新版电子病历系统软件、和仁临床路径软件 V1.0 等,合同总额为 9,800,000
元。
2016 年 2 月 16 日,浙江医院与和仁科技签署了《浙江医院 HIS/EMR 系统
建设项目合同书》,约定和仁科技向浙江医院提供信息化软件及相关服务,合同
总额为 8,900,000 元。
2015 年 12 月,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与和仁科技签署了《重庆市急救医疗中
心门诊住院综合楼项目网络信息中心软件服务合同书》,约定由和仁科技完成重
庆市急救医疗中心门诊住院综合楼项目网络信息中心软件服务,合同总额为
8,858,940 元。
2016 年 6 月 29 日,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和仁科技签
署了《采购合同》,约定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和仁科技采
购智能化弱电用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光谷分院信息化基础建设
增补项目,合同总额为 8,786,456.31 元。
2015 年 5 月 10 日,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与和仁科技签署了《景德镇市第
二人民医院无限医疗管理信息软件及其相关硬件项目合同书》,约定由和仁科技
向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提供医院无线医疗管理信息软件及其相关硬件系统,合
同金额为 8,590,200 元。
2014 年 11 月 26 日,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与和仁科技签
署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委
托和仁科技研究开发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集团化 HIS”系统,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为 8,300,000 元。
2011 年 12 月 15 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与和仁科
技签署了《第三军医大第一附属医院数字化医院建设项目协议书》,约定和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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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建设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临床
信息相关系统,合同总额为 7,600,000 元。
2013 年 5 月 30 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〇医院与和仁科技签署了《中国
人民解放军第一八零医院临床数据中心核心软件系统开发合同》,约定和仁科技
向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〇医院提供和仁医疗信息集成平台软件 V1.0、和仁临
床数据中心软件 V1.0、和仁临床路径软件 V1.0、技术服务:电子病历个性化需
求开发、和仁决策支持系统软件 V1.0,合同总额为 7,600,000 元。
2015 年 9 月 19 日,杭州市西湖区第二人民医院与和仁科技签署了《西湖区
第二人民医院迁建工程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约定由和仁科技完成西湖区
第二人民医院迁建工程智能化工程,合同总额为 7,371,609 元。
2012 年 9 月 12 日,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与和仁科技签署了《中南大学湘雅
二医院信息化建设临床数据中心系统项目合同书》,约定和仁科技为中南大学湘
雅二医院信息化建设临床数据中心系统项目提供产品、实施、服务,包括和仁临
床数据中心软件 V1.0、和仁医疗信息集成平台软件 V1.0、和仁一体化医护工作
站软件 V1.0 等,合同总额为 6,800,000 元。
2014 年 12 月 31 日,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与和仁科技签署了《浙
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电子病历平台改造升级项目合同书》,约定和仁科技
向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提供和仁门诊电子病历系统软件 V1.0、和仁急
诊信息系统软件 V1.0 等,合同总额为 4,380,000 元。
2015 年 1 月 1 日,北京城建北方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和仁科技签署了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和仁科技承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玉
泉新城小区 D 地块工程中的可视对讲系统、安装防范系统、停车管理系统、通
信网络系统安装工程,合同金额为 3,923,373 元。
2014 年 8 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总医院与和仁科技签署了《成都军
区总医院过渡门急诊楼信息系统项目合同书》,约定和仁科技为中国人民解放军
成都军区总医院提供急诊信息系统、门诊输液室系统、一卡通系统等,合同总额
为 3,895,432 元。
2016 年 4 月 10 日,北京长和系医疗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和仁科技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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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昆明长和天城国际康复医院智能化项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和仁科
技承包昆明长和天城国际康复医院智能化项目,合同总额为 3,590,000 元。
2015 年 4 月 1 日,重庆新桥医院与和仁科技签署了《新版电子病历系统合
同》,约定和仁科技为重庆新桥医院开展新版电子病历系统建设,内容包括软件
研发、系统集成、培训、售后服务、试运行等,合同总额为 3,290,000 元。
2015 年 10 月,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与和仁科技签署了《外
科大楼、行政楼信息化基础建设项目工程维保合同书》,约定和仁科技负责实施
并完成外科大楼、行政楼信息化基础建设系统范围内各子系统的所有软件、设备
和线路,合同总额为 3,100,000 元。
2、 融资及担保合同
2014 年 8 月 2 日,和仁科技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签署了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4PRJ093),约定中国银行杭州滨江支行为和
仁科技提供 110,000,000 元借款,借款期限为自实际提款日起 60 个月。和仁科技
以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磐源投资为该协议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
2014 年 8 月 2 日,和仁科技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签署了
《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14PRD062),约定和仁科技以“杭滨国用 2012
第 200047 号”土地使用权及其之上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为和仁科技与该行于
2014 年 8 月 2 日至 2017 年 8 月 1 日期间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
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提供抵押担保。
2014 年 8 月 2 日,和仁科技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签署了
《保证金质押总协议》(合同编号:14PRZ069),约定和仁科技为其与该行自 2014
年 8 月 2 日起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协议提供保证
金质押担保。
2015 年 7 月 1 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签订《授信协议》
(合同编号:2015 年授字第 025 号),约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为公
司提供 3,000 万元的循环授信额度,授信期间自 2015 年 7 月 2 日至 2016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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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8 月 14 日,和仁科技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签
署 了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流 动 资 金 借 款 合 同 》( 编 号 :
33010120150027648),约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为和仁科技
提供借款 2,260,184.3 元,借款期限为自 2015 年 8 月 14 日起 1 年。
2015 年 11 月 11 日,和仁科技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签署了《杭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19C110201500381),约定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为和仁科技提供借款 5,000,000 元,借款期限自 2015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6 年 11 月 9 日。
3、 建设施工合同
2013 年 5 月 8 日,和仁科技与台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署了《建筑工程施
工合同》,由台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包公司位于杭州滨江高新区的物联网园区
生产基地工程,工程内容包括桩基工程、土建工程、水电安装、通风工程、弱电
工程,总建筑面积 36,406.10 平方米,合同价款 64,700,000 元。
2015 年 7 月,和仁科技与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建筑施工合
同》,由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和仁科技医疗物联网产品生产基地幕墙
工程,合同价款为 17,750,000 元。
4、 采购合同
2016 年 6 月 7 日,广西宝信迪科技有限公司与和仁科技签署了《产品采购
合同》,约定广西宝信迪科技有限公司向和仁科技采购交换机设备,合同总额为
5,731,270 元。
2015 年 1 月 5 日,和仁科技与武汉同和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了《技
术开发合同书》,约定和仁科技委托武汉同和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集
团化 HIS 技术开发项目,合同价款为 3,500,000 元。
(二)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
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均系发行人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上述重大合同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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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同双方签署,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而导致不能成立或者无效的情
形;上述重大合同不存在需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其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上述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均系发行人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
合法有效。
十、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一)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新召开的股东大会时间、审议
通过的议案情况如下:
2016 年 8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授
权代表均出席会议,代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6,000 万股,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
股份总数的 100%。会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
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修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
(二)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新召开的董事会时间、审议通
过的议案情况如下:
2016 年 7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应出席董
事 7 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7 人,全体董事均现场出席会议,公司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
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修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浙江和仁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新召开的监事会时间、审议通
过的议案情况如下:
2016 年 7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应出席监
事 3 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 3 人,全体监事均现场出席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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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一、 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适用的税种、税率情况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适用的主要税种及其税率列示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17%、6%*、3%
营业税 应纳税营业额 3%、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12.5%、免税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在北京等 8 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
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 号)的规定,公司自 2012 年 12
月 1 日起,技术服务收入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适用 6%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 根据财政部、国务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1〕100号),和仁科技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销售先按17%的税率计
缴增值税,其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后予以退税。
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
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9〕273号),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缴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业
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提
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缴
增值税。和仁科技及和仁湘雅、天津和仁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收入免缴营业税
或营改增后免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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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
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对我国境内新办
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
优惠。和仁科技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证为软件企业,并取得编号为“浙
R-2011-0110”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经杭州市地税局高新(滨江)地税分
局同意,和仁科技2013年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2014年度、2015
及2016年度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按12.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合
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的财政补助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6 年 1-6 月份期间,发行人新增财政补助 5,471,586 元,
具体如下:
1、 发行人根据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杭州市滨江区
发展改革和经济局、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关
于下达2015年第一批杭州市信息服务业验收合格项目剩余资助区财政配套资金
的通知》(区发改[2015]134号、区财[2015]151号)获得基于云计算的一体化病
历质控平台研发与示范应用补助80,000元。
2、 发行人根据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5年杭
州市国省科技项目配套补助经费的通知》(杭科计[2015]177号、杭财教会
[2015]176号)获得基于电子病历的网络运营服务核心系统研发与示范应用项目
补助500,000元。
3、 发行人根据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杭州市滨江区
发展改革和经济局、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关
于下达2015年瞪羚企业资助资金的通知》(区发改[2016]61号、区财[201672号)
获得瞪羚企业房租、研发及促进就业补助2,007,000元。
4、 发行人根据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5年杭
州市雏鹰企业、青蓝企业贷款贴息补助经费的通知》(杭科高[2015]206号、杭
财教会[2015]223号)获得贷款贴息补助196,4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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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5、 发行人根据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拨杭
州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站资助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一次性科研补助经费的通知》
(杭财行[2015]85号)获得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站资助50,000元。
6、 发行人根据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杭州市滨江区
发展改革和经济局、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关
于下达2015年市发改各类专项资金的通知》(区发改[2016]48号、区财[2016]54
号)获得基于移动互联网的掌上智慧医疗系统研发与应用项目补助377,100元。
7、 发行人根据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杭州市滨江区
发展改革和经济局、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关
于下达2015年市发改各类专项资金的通知》(区发改[2016]48号、区财[2016]54
号)获得基于物联网的一体化护理系统研发与示范应用补助757,000元。
8、 发行人根据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技术局、杭州市滨江区科学技
术局、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15
年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工业类)补助经费区配套资金的通知》(区科技
[2016]4号、区财[2016]11号)基于云计算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支撑平台研发与示范
应用项目补助1,500,000元。
9、 发行人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科技
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省第二批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专项)资金的通
知》(浙财教[2015〕37号)获得2014年授权发明专利省级资助4,000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取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三、 结论意见
结合《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
律意见书(五)》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及上市的
违法、违规行为。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
3-3-1-3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以下无正文)
3-3-1-3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学 兵 孙 为
经办律师:
程 苗
年 月 日
3-3-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