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5 年 8 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关于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浙江和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和仁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经于2014年6月18日出具了《关于浙江和仁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关于浙江
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4年9月3日出具了《关于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5年3月18日出具了《关于浙江和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述文件出具后,因签名律师由孙为律师、孙岳律师变更为孙为律师、程苗
律师,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8号——关于发行人报送申
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处理办法》的要求,变更后的签名律师对相关事项进行
了重新核查,并为发行人重新出具了《关于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
于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
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关于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关于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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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于2015年7月2日出具了《关于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天健于2015年7月28日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2015]6508号”的《审计
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本所律师对相
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重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
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
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编报规则第12
号》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结
论、资产评估结果、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等发表评论。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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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书中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报告中某些数
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
或暗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以
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作出判断。
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的登记事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
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的
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仍具备《法
律意见书》第二条所述的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 2012 年、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 1-6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20,129,501.83 元、36,121,850.24 元、37,215,917.91 元及 7,619,393.82 元;发行人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财务报表
已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最近三年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 2012 年、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 1-6
月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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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3、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仍具备《法律意见书》第三条第(一)项所述的《公司法》、《证券法》
规定的关于发行及上市的相关条件。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2 年、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 1-6
月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20,129,501.83 元、
36,121,850.24 元、37,215,917.91 元及 7,619,393.82 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且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净资
产为 176,137,807.02,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据此,发行人符
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本次
发行仍具备《法律意见书》第三条第(二)项所述的《创业板首发办法》规定的
关于发行的相关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创
业板首发办法》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三、 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审计报告》和天健于 2015 年 7 月 28 日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
[2015]6509 号”的《关于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发
行人已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标准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资产完
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
经营的能力,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四、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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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5 年 7 月 8 日核发的注册号
为“330108000063896”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根据和仁湘雅持有的长沙市工商局开福分局于 2015 年 8 月 4 日核发的注册
号为“430193000032864”的《营业执照》,和仁湘雅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根据湖南和仁持有的长沙市工商局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430193000084693”的《营业执照》,湖南和仁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根据和仁云慧持有的景德镇市工商局于 2014 年 11 月 11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360200110007631”的《营业执照》,和仁云慧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根据天津和仁持有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局于 2015 年 2 月 16 日核发的注册
号为“120116000338807”的《营业执照》,天津和仁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2、 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经营许可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新增以下经营许可:
2015 年 8 月 1 日,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向和仁科技核发了证书编号为
“XZ2330020150949”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核定和仁科技的信
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为贰级,有效期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
(二)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2012 年、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 1-6 月期间发行人
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81,482,662.53 元、139,831,968.17 元、227,175,355.82 元
及 97,266,008.12 元,均占发行人总业务收入的 1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之外,发行人的经营范
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
营项目的,已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且近两年没有发
生变更。
五、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一) 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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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结合本所律师核验的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本所律师
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有:
1、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发行人、和仁有限 5%以上股权的股
东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杨一兵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2 杨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3 磐源投资 发行人控股股东
4 磐鸿投资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5 雷石瑞丰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6 金石灏汭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7 姚建民 报告期内曾持有和仁有限 5%以上股权的股东
8 康仁投资 报告期内曾持有和仁有限 5%以上股权的股东
9 中控研究院 报告期内曾持有和仁有限 5%以上股权的股东
*注:实际控制人杨一兵、杨波系兄弟关系。
2、 报告期内间接持有发行人及和仁有限 5%以上股权的关联自然人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杨一兵 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2 杨波 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3 杨依敏 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4 傅烈勇 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5 施一明 报告期内曾间接持有和仁有限 5%以上股权的股东
6 潘再生 报告期内曾间接持有和仁有限 5%以上股权的股东
7 赵鸿鸣 报告期内曾间接持有和仁有限 5%以上股权的股东
*注:杨依敏系实际控制人杨一兵女儿。
3、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杨一兵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2 杨波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3 傅烈勇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4 夏红 发行人董事
5 沈红 发行人独立董事
6 曹健 发行人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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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冯忆文 发行人独立董事
8 章逸 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9 张雪峰 发行人财务负责人
10 陈军兵 发行人监事
11 陶蓉 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
12 傅学军 发行人监事
13 任洪明 报告期内曾任和仁有限董事
14 姚建民 报告期内曾任和仁有限董事
15 陆瑞娣 报告期内曾任和仁有限的财务负责人
*注:陶蓉与实际控制人杨一兵、杨波系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
4、 报告期内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杨一兵 复贞投资的执行董事
2 杨波 磐源投资、云骥投资的执行董事
3 陶冬林 磐源投资、复贞投资的经理
4 王晖 磐源投资的监事
5 杨依敏 复贞投资的监事
6 郑香叶 云骥投资的监事
*注:陶冬林系实际控制人杨一兵、杨波舅舅,王晖系实际控制人杨波配偶。
5、 报告期内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复贞投资 实际控制人杨一兵控制的企业
2 磐鸿投资 实际控制人杨一兵控制的企业
3 磐源投资 实际控制人杨一兵、杨波控制的企业
4 云骥投资 实际控制人杨波控制的企业
6、 上述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信银振汇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杨一兵担任董事的企业
2 复贞投资 实际控制人杨一兵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实际控制人杨一兵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
3 磐鸿投资
业
4 磐源投资 实际控制人杨波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5 云骥投资 实际控制人杨波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关联自然人赵鸿鸣担任董事及总经理,报告期
6 浙江网新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内关联自然人施一明曾担任董事的企业
7 浙江中控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潘再生担任董事的企业
8 中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施一明担任董事及副总裁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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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施一明担任副董事长的企业
10 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施一明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11 浙江中易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施一明担任董事的企业
12 浙江中控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施一明担任董事的企业
关联自然人施一明担任执行董事及总经理的
13 杭州康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
14 中控(天津)软件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施一明担任董事及总经理的企业
15 天津中易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施一明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关联自然人施一明担任执行董事及总经理的
16 杭州伟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
关联自然人施一明、赵鸿鸣、潘再生担任董事
17 浙江中控研究院有限公司
的企业
关联自然人施一明担任董事长及总经理的企
18 中易和科技有限公司
业
19 宁波中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施一明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杨一兵曾任董事长、总经
20 北京和仁 理,关联自然人傅烈勇曾担任董事的企业(已
注销)
关联自然人潘海强担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21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的企业
*注:潘海强系关联自然人章逸的配偶。
7、 上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该等关联自然人的配偶、
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
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8、 发行人控股和参股的企业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控股和参股的企业包括和仁湘雅、和
仁云慧、湖南和仁、天津和仁。
(二) 经常性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5 年 1-6 月份新增的关联交
易情况如下:
1、 支付报酬
发行人向在公司任职的关联自然人支付报酬,除此之外,发行人未向其他
关联自然人支付报酬。发行人于 2015 年 1-6 月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
付的报酬总额为 93.06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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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偶发性关联交易
1、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015 年 3 月 20 日,杨一兵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签署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3100520150003771),约定杨一兵为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与和仁科技自 2015 年 3 月 20 日起至 2017 年 3
月 19 日止,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权
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6,000 万元,担保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2015 年 6 月 30 日,磐源投资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签署了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15PRB056),约定磐源投资为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与和仁科技 2015 年 6 月 30 日至 2016 年 6 月 29 日间签署的
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为 17,000 万元,担保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
起两年。
2、 关联方资金往来余额
根据《审计报告》,2012 年、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 1-6 月,发行人关
联方资金往来余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名称 2015.06.30 2014.12.31 2013.12.31 2012.12.31
应付账款:
中控研究院 2,732.94 2,732.94 230,898.78 0
小 计 2,732.94 2,732.94 230,898.78 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
利益的情形。
六、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和仁云慧、湖南和仁、天津和仁均未发生新
增工商变更。和仁湘雅新增以下工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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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3日,和仁湘雅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浙江裕丰实业有限公司
将其持有的和仁湘雅15万元的出资转让予和仁科技,同意浙江裕丰实业有限公司
将其持有的和仁湘雅63万元的出资转让予许袁建;同意和仁湘雅注册资本增加至
1,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各位股东按股权转让完成后的股权比例认缴。
2015年8月3日,浙江裕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许袁建签署了《湖南和仁湘雅数字
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浙江裕丰实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和仁
湘雅63万元的出资转让予许袁建;此外,双方就股权转让签署了补充协议,约定
转让价款为69.3万元。
2015年8月3日,浙江裕丰实业有限公司与和仁科技签署了《湖南和仁湘雅数
字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浙江裕丰实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和
仁湘雅15万元的出资转让予和仁科技;此外,双方就股权转让签署了补充协议,
约定转让价款为16.5万元。
2015年8月4日,长沙市工商局开福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登记。此次股权转让
变更后,和仁湘雅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持股比例
股东
(万元) 金额(万元) 出资形式 (%)
和仁科技 585 117 货币 58.50
浙江裕丰实业有限公司 100 20 货币 10.00
许袁建 315 63 货币 31.50
合计 1,000 200 100.00
(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屋的情况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屋的变更情况如
下:
2015 年 7 月 21 日,北京长德盛才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65 号
北三层 734.74 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和仁科技北京分公司使用,租赁期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租金为 125,151 元/月。该等房屋系北京电信实业
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委托予北京长德盛才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代为办理房屋出租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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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纠纷及潜在纠纷。
(三) 无形资产
1、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新完成以下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手
续:
权利
著作 首次发表 他项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日期 取得 登记号
权人 日期 权利
方式
和仁糖尿病
专科随访系 和仁 原始
1 2015.06.29 2015.05.08 无 2015SR118765
统软件 科技 取得
V1.0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拥有的上述无形
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披露的
被质押的软件著作权及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以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的主要财产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七、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正在履行
的重大合同具体如下:
1、 销售合同
(1) 与中控信息签署的销售合同
2013 年 10 月 7 日,中控信息与和仁科技签署了《解放军第 117 医院机场路
分院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和仁科技负责实施解放军第 117 医院机场路
分院智能化工程中的综合布线系统、防盗报警系统等,合同总额为 15,268,435.87
元。2014 年 11 月 20 日,中控信息与和仁科技签署了《合同变更协议》,约定减
少采购手术示教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系统,合同金额变更为 10,187,191.24 元。
2013 年 10 月 21 日,中控信息与和仁科技签署了《采购及安装调试合同》,
约定中控信息为北大国际医院项目向和仁科技采购重症病房探视系统、时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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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重症病房监视系统等,合同总额为 9,724,413.89 元。
2013 年 11 月 8 日,中控信息与和仁科技签署了《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
附属同济医院 HRP 系统建设项目合同书》,约定和仁科技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
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HRP 系统建设项目提供 HRP 研发平台和第三方开发工具的定
制开发以及项目咨询规划、产品设计、项目管理,合同总额为 5,238,000 元。
(2) 其他销售合同
2014 年 3 月 3 日,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和仁科技签署了《分包合
同协议书》,约定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门急诊楼
弱电智能化工程的施工承包工作分包给和仁科技,合同总额为 141,410,000 元。
2014 年 1 月 28 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与和仁科技签署了《合同协议书》,
约定由和仁科技进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门急诊综合楼工程数字化项目软件
硬件设备采购,合同总额为 75,000,000 元。
2013 年 11 月 29 日,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义乌医院与和仁科技签署了《浙
江大学医学院附属义乌医院信息化工程开业前项目总承包建设项目合同书》,约
定和仁科技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义乌医院信息化工程开业前项目提供相关产
品、实施、服务,包括临床数据中心、信息集成平台、基础业务、电子病历系统
等,合同总额为 35,495,701 元。
2012 年 4 月 13 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总医院与和仁科技签署了《成
都军区总医院数字化医院建设项目合同书》,约定和仁科技为成都军区总医院数
字化医院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软件产品,包括和仁电子病历软件 V1.0、和仁一体
化医护工作站软件 V1.0、和仁临床数据中心软件 V1.0(CDR)等,合同总额为
16,800,000 元。
2011 年 12 月 14 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与和仁科技签署了《军民
融合发展共建数字化医院合作项目协议书》,约定和仁科技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
军总医院“海军总医院数字化医院建设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实施、服务,包括
建设临床数据中心、完善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等,协议总价为 16,700,000 元。该合
同的具体履行以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与和仁科技于 2013 年 11 月 11 日签
署的《医疗信息集成平台系统合同书》(合同金额为 3,036,000 元)、于 201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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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1 月 11 日签署的《新版电子病历系统合同书》(合同金额为 2,880,000 元)以及
后续签署的其他合同为准。
2012 年 4 月 17 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与和仁科技签署了《沈
阳军区总医院数字化医院建设项目》,约定和仁科技为沈阳军区总医院数字化医
院建设项目提供产品、实施、服务,包括数字化医院建设总体规划、和仁电子病
历软件 V1.0、和仁一体化医护工作站软件 V1.0 等,合同总额为 15,800,000 元。
2011 年 7 月 6 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信息中心与和仁科技签署了《军队
新一代医院疗养院信息系统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由和仁科技进行军队新一代医
院疗养院信息系统研究开发,并同意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信息中心将军队新一代
医院疗养信息系统推广应用,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为 15,000,000 元,其中 10,000,000
元用于购买和仁科技研制的新版电子病历系统作为军队新一代医院疗养院信息
系统研究开发的基础,5,000,000 元用于新一代医院疗养院信息系统开发。
2013 年 2 月 8 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二中心医院与和仁科技签署了《中
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二中心医院数字化医院建设项目合同书》,约定为中国人民
解放军第一五二中心医院数字化医院建设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实施、服务,包括
和仁电子病历软件、和仁一体化医护工作站软件 V1.0 等,合同总额为 14,370,000
元。
2015 年 3 月 1 日,河北乐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和仁科技、中国建筑第
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签署了《河北生殖妇产医院弱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和仁
科技承包河北生殖妇产医院弱电工程招投标图纸中包含的各子系统的设备材料
采购安装调整等相关工作,合同总额为 11,716,774 元。同时,由中国建筑第二工
程局有限公司负责对项目质量、安全、工期进行管理。
2012 年 6 月,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与和仁科技签署了《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以
HRP 为核心的综合运营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约定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委托和仁科
技开发实施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以 HRP 为核心的综合运营管理系统建设应用软
件,主要用于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HRP 人财物资源管理系统、HCRM 患者服务管
理系统、OA 办公自动化系统等,合同总额为 11,650,000 元。
2014 年 4 月 30 日,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与和仁科技签署了《技术开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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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合同》,约定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委托和仁科技开发用于中南大学湘雅二医
院信息化建设项目中 HRP 综合运营管理系统的相关应用软件,包括物资供应链
管理、统一采购请领平台研发等,合同总额为 11,000,000 元。
2014 年 3 月,中国人民解放总医院招标采购中心与和仁科技签署了《中国
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西院各楼、外科大楼、肿瘤大楼楼控系统维护保养服务合同》,
约定和仁科技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西院各楼、外科大楼、肿瘤大楼的自控系
统及设备提供为期 5 年的维护保养服务,合同总额为 9,990,000 元。
2013 年 9 月 25 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与和仁科技签署了《中
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电子病历核心软件项目合同书》,约定和仁科技为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数字智能型医院建设项目提供产品、实施、服务,
包括新版电子病历系统软件、和仁临床路径软件 V1.0 等,合同总额为 9,800,000
元。
2014 年 4 月 28 日,大连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和仁科技签署了《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约定和仁科技分包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门诊教学楼装饰装修及
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三期),包括系统集成、健康管理平台等,合同
总额为 9,162,263.98 元。
2015 年 5 月 10 日,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与和仁科技签署了《景德镇市第
二人民医院无限医疗管理信息软件及其相关硬件项目合同书》,约定由和仁科技
向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提供医院无线医疗管理信息软件及其相关硬件系统,合
同金额为 8,590,200 元。
2014 年 1 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与和仁科技签署了《关于新门诊大楼
信息化系统开发项目的合同》,约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委托和仁科技实施中
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对新门诊楼信息化系统,包括自助终端相关软件子系统、掌
上 301 手机应用软件子系统等,合同总额为 8,500,000 元。
2014 年 11 月 26 日,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与和仁科技签
署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委
托和仁科技研究开发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集团化 HIS”系统,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为 8,3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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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2 月 15 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与和仁科
技签署了《第三军医大第一附属医院数字化医院建设项目协议书》,约定和仁科
技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建设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临床
信息相关系统,合同总额为 7,600,000 元。
2013 年 5 月 30 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〇医院与和仁科技签署了《中国
人民解放军第一八零医院临床数据中心核心软件系统开发合同》,约定和仁科技
向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〇医院提供和仁医疗信息集成平台软件 V1.0、和仁临
床数据中心软件 V1.0、和仁临床路径软件 V1.0、技术服务:电子病历个性化需
求开发、和仁决策支持系统软件 V1.0,合同总额为 7,600,000 元。
2012 年 9 月 12 日,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与和仁科技签署了《中南大学湘雅
二医院信息化建设临床数据中心系统项目合同书》,约定和仁科技为中南大学湘
雅二医院信息化建设临床数据中心系统项目提供产品、实施、服务,包括和仁临
床数据中心软件 V1.0、和仁医疗信息集成平台软件 V1.0、和仁一体化医护工作
站软件 V1.0 等,合同总额为 6,800,000 元。
2013 年 7 月 8 日,北京城建北方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和仁科技签署了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和仁科技分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玉
泉新城小区 D 地块可视对讲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停车管理系统、通信网络系
统安装工程,合同总额为 6,700,000 元。
2015 年 4 月 15 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与和仁科技签署了《解放军总医
院医疗设备采购协议(内贸)》,约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向和仁科技采购移动
护理推车、电源模块等产品,合同总额为 5,300,000 元。
2014 年 12 月 31 日,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与和仁科技签署了《浙
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电子病历平台改造升级项目合同书》,约定和仁科技
向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提供和仁门诊电子病历系统软件 V1.0、和仁急
诊信息系统软件 V1.0 等,合同总额为 4,380,000 元。
2013 年 5 月 20 日,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与和仁科技签署了《杭州市第三人
民医院信息化建设二期项目采购合同》,约定向和仁科技为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信息化建设二期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实施、服务,包括和仁临床路径软件 V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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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生理信息系统等,合同总额为 4,245,900 元。
2013 年 11 月 5 日,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与和仁科技签署了《中国人
民解放军总医院玉泉新城小区一弱电工程(三期)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和仁科
技分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玉泉新城小区一弱电工程(三期),包括通信网络
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等,合同总额为 4,000,000 元。
2015 年 1 月 1 日,北京城建北方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和仁科技签署了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和仁科技承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玉
泉新城小区 D 地块工程中的可视对讲系统、安装防范系统、停车管理系统、通
信网络系统安装工程,合同金额为 3,923,373 元。
2014 年 8 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总医院与和仁科技签署了《成都军
区总医院过渡门急诊楼信息系统项目合同书》,约定和仁科技为中国人民解放军
成都军区总医院提供急诊信息系统、门诊输液室系统、一卡通系统等,合同总额
为 3,895,432 元。
2015 年 4 月 1 日,重庆新桥医院与和仁科技签署了《新版电子病历系统合
同》,约定和仁科技为重庆新桥医院开展新版电子病历系统建设,内容包括软件
研发、系统集成、培训、售后服务、试运行等,合同总额为 3,290,000 元。
2014 年 12 月 10 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七医院与和仁科技签署了《中
国人民解放军一一七医院医院数据交换中心项目》,约定和仁科技为中国人民解
放军第一一七医院完成临床数据交换中心系统建设,合同总额为 3,200,000 元。
2、 融资及担保合同
2014 年 8 月 2 日,和仁科技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签署了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4PRJ093),约定中国银行杭州滨江支行为和
仁科技提供 110,000,000 元借款,借款期限为自实际提款日起 60 个月。和仁科技
以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磐源投资为该协议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
2013 年 10 月 31 日,和仁科技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
签署了《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合同编号:33100720130001267),约定公司以
11 项软件著作权出质,为和仁科技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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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13 年 10 月 31 日至 2016 年 10 月 30 日期间办理银行保函业务形成的债权提
供质押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 29,600,000 元,担保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二年。
2014 年 8 月 2 日,和仁科技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签署了
《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14PRD062),约定和仁科技以“杭滨国用 2012
第 200047 号”土地使用权及其之上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为和仁科技与该行于
2014 年 8 月 2 日至 2017 年 8 月 1 日期间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
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提供抵押担保。
2014 年 8 月 2 日,和仁科技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签署了
《保证金质押总协议》(合同编号:14PRZ069),约定和仁科技为其与该行自 2014
年 8 月 2 日起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协议提供保证
金质押担保。
3、 建设施工合同
2013 年 5 月 8 日,和仁科技与台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署了《建筑工程施
工合同》,由台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包公司位于杭州滨江高新区的物联网园区
生产基地工程,工程内容包括桩基工程、土建工程、水电安装、通风工程、弱
电工程,总建筑面积 36,406.10 平方米,合同价款 64,700,000 元。
4、 采购合同
2014 年 6 月 26 日,和仁科技与西门子楼宇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签署了《设
备供货合同》,约定和仁科技向西门子楼宇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购买楼宇自控
系统设备等,合同价款为 7,039,344.60 元。2014 年 9 月 4 日,和仁科技与西门子
楼宇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签署了《补充合同》,约定了和仁科技向西门子楼宇
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增加采购风阀执行器等,增加采购产品总额为 131,680 元,
合同价款变更为 7,171,024.6 元。
2013 年 11 月 20 日,和仁科技与江苏精通电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签署了《采
购合同》,约定和仁科技向江苏精通电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购买 100m*50m 等不
同规格的桥架,合同价款为 5,800,000 元。
2013 年 12 月 2 日,和仁科技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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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了《采购合同》,约定和仁科技向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购买
IP 标清 D1 彩色网络半球摄像机、16 盘位存储转发服务器等,合同价款为
4,200,000 元。
2015 年 5 月 19 日,和仁科技与上海研华慧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产
品采购合同》,约定和仁科技向上海研华慧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移动推车,
合同价款为 3,591,000 元。
2015 年 1 月 5 日,和仁科技与武汉同和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了《技
术开发合同书》,约定和仁科技委托武汉同和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集
团化 HIS 技术开发项目,合同价款为 3,500,000 元。
2014 年 7 月 5 日,和仁科技与重庆立丰筑业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产品采
购合同》,约定和仁科技向重庆立丰筑业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网络机房、信息存储
机房等,合同价款为 3,000,000 元。
(二)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
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均系发行人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合法有
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上述重大合同经
合同双方签署,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而导致不能成立或者无效
的情形;上述重大合同不存在需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其履行不存在法律障
碍;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均系发行人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
动中发生,合法有效。
八、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一)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新召开的股东大会时间、审议
通过的议案情况如下:
2015 年 3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授权代表
均出席会议,代表公司股份 6,000 万股,占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的 100%。会议
通过了《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工作报告》、《浙江和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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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 年工作报告》、《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告》、《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浙
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等。
2015 年 5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授权
代表均出席会议,代表公司股份 6,000 万股,占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的 100%。
会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接受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 2015 年度提供担保计划的议案》、《关于使用
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等。
(二)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新召开的董事会时间、审议通
过的议案情况如下:
2015 年 4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应出席董
事 7 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7 人,全体董事均现场出席会议,公司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 2015 年度提供担保计划的议
案》、《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
2015 年 7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应出席董
事 7 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7 人,全体董事均现场出席会议,公司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
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
(三)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新召开的监事会时间、审议通
过的议案情况如下:
2015 年 7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应出席监
事 3 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 3 人,全体监事均现场出席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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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
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九、 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适用的税种、税率情况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适用的主要税种及其税率列示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17%、6%*、3%
营业税 应纳税营业额 3%、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12.5%、免税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在北京等 8 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
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 号)的规定,公司自 2012 年 12
月 1 日起,技术服务收入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适用 6%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 号),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
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
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于 2012 年度、2013 年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
税的税收优惠,2014 年度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合
法、有效。
十、 发行人的财政补助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5 年 1-6 月份期间,发行人新增财政补助 1,024,176.2
元,具体如下:
1、 发行人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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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第一批
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教[2015]26号)获得基于电子病历的网络运
营服务核心系统研发与示范应用项目补助1,000,000元。
2、 发行人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
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168号)获得大学生见习补贴7,676.2元。
3、 发行人根据杭州市专利与软件著作权资助申请及操作流程获得国内
发明专利授权奖励15,000元,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1,500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取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一、 结论意见
结合《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及上市
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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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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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学 兵 孙 为
经办律师:
程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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