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海 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6年9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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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16年9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董事会秘书外)任职期间拟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在计划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附件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

函》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在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后,以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二)的形式给出明确反馈意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书面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

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

审核。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

时,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

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

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

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

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 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

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

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

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其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

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数量的比例不能超过 50%。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

内新增股份,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

制转让条件。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上市公司

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

公告日 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

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

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

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附件一:

买卖本公司(新海宜)证券问询函

编号:(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新海宜)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股/份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

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份敏

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二:

有关买卖本公司(新海宜)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该编号与问询函编号保持一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新海宜)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

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

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

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壹份。

(董事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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